劃撥用地轉讓
Ⅰ 劃撥土地可以轉讓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國有劃撥土地是可以轉讓的,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專一般不得進行轉屬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3、對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Ⅱ 國有劃撥土地怎麼進行轉讓
一、劃撥用地可以轉讓。
二、劃撥用地轉讓的處理方法
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用於以下行為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1、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使用權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2、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整體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3、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後,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4、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獲取房產分配或其他經濟收益;
5、以其他形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7、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Ⅲ 劃撥土地轉讓手續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轉讓。內根據《中容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Ⅳ 劃撥土地轉讓有那些手續
劃撥土地轉讓手續具體如下:
一、申請
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二、受理和審查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征詢規劃管理部門意見。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並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三、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
四、方案報批,發出准予轉讓通知書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協議出讓方案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通知書內容包括:准予轉讓的標的、原土地使用權人、轉讓確定受讓人的要求、受讓人的權利、義務、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
五、公開交易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將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成交價款。
六、簽訂轉讓合同
通過公開交易確定受讓方和成交價款後,轉讓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
七、辦理出讓手續
受讓人應在達成交易後10日內,持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准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協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情況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
Ⅳ 劃撥土地能否轉讓
來源: 作者: 時間:2010/10/22 推薦合同法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研究認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轉讓;已經訂立轉讓合同的,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效力補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門追認批准,並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研究認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轉讓;已經訂立轉讓的,合同無效。根據補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門追認批准,並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民事訴訟法。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交付土地出讓金,或者轉讓合同簽訂後,政府主管部門將轉讓土地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當事人間訂立的轉讓合同可視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及手續的補辦必須在一審起訴前進行。
Ⅵ 劃撥地可以出讓嗎
劃撥地可以出讓。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用於以下行為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一、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使用權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二、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整體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三、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後,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四、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獲取房產分配或其他經濟收益;
五、以其他形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6)劃撥用地轉讓擴展閱讀:
1、劃撥土地是行政劃撥,先講第一點,劃撥土地的使用的范圍,劃撥土地嚴格來講,必須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符合劃撥土地目錄上的這些情況,才可以進行劃撥使用土地,如果是不符合的,是不能進行使用的。
2、主要是用於一些軍事、行政機關、公共事業,還有非營利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等,如果是具有盈利性質的一些公益事業也不行,有些營利性的收費的高速公路,一些其他的收費的能源管道,這個也不能使用劃撥用地,他必須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才可以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這是范圍不同。
3、劃撥土地是無償的,是不需要按照市場的價值來進行支付對價的,這是有償無償的問題。
4、劃撥土地使用的期限一般是沒有期限的,可以是無限的,除非土地利用總體發生了一個規劃的變化,或者是城鄉規劃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調整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把土地使用權進行收回的,沒有這種情況,是可以是無期限的永久的來進行使用的。
Ⅶ 劃撥土地是否可以交易
以劃撥方式復取得的土地使用制權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