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規定
⑴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號公布)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的,注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稱股權所在公司)股權出資。
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已被設立質權;
(二)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按照公司章程規定予以登記。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有最低限額的,減少後的注冊資本應當不少於最低限額。 撤銷公司變更登記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變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並予以公示。
對涉及變動內容不屬於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⑵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對注冊資本做出規定
重設資本是公司章程必有的一項內容,所以肯定要作出規定的。包括注冊資本總額認繳時間。
⑶ 公司注冊資本有關規定
現在注冊公司可以分期到位,先到20%,兩年內到齊餘款
如:10萬元的注冊資本可以先到3萬,餘下的兩年內到齊。最新的《公司法》里應該有的
⑷ 新公司法注冊資本的規定有何變化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回人數答;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4)注冊資本規定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
虛報注冊資本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一十條:
假冒公司名義的法律責任: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⑸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介紹
《公來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該《規定》共23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