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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權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2-05 01:05:46

1. 公有住房的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

所謂「公有住房使用權」是指通過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或是國有單位所有的房屋以低於市場價租賃並使用的權利。之所以有這樣的福利分房,其實是國家或是單位對承租人住房消費的一種補貼,也體現了承租人勞動的價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權「針對的對象一般是具有針對性的,大部分為在單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職工,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權享有這樣的住房補貼。

2. 關於房屋使用權轉讓的相關問題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來理解:首先,得正確理解什麼是「公有住房使用權」。所謂「公有住房使用權」是指通過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或是國有單位所有的房屋以低於市場價租賃並使用的權利。之所以有這樣的福利分房,其實是國家或是單位對承租人住房消費的一種補貼,也體現了承租人勞動的價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權「針對的對象一般是具有針對性的,大部分為在單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職工,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權享有這樣的住房補貼。其次,在過去的法律實務中,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被認定為一種房屋租賃關系,即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單位,而承租人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處分、收益的權利,所以,承租人轉租或是轉讓使用權的行為都將直接侵害了所有權人的利益,應被禁止。為此,1994年建設部出台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其中26條對於承租人擅自轉租、轉借、調換、買賣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行為進行了禁止。你的同事估計也是依據這條法律認為你們之間簽訂的公有住房轉讓協議是無效的。但是,這份1994年出台的建設部的規定已於2001年被廢止了。2002年底,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新的《關於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份通知中明確了北京公有住房使用權是可以有償轉讓的,並對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對象、范圍、程序做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所以,您完全不用擔心,你與你同事於2001年簽訂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並且在他的主動配合下,您與單位又簽訂了新的《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整個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他無權利再繼續承租該公房。如果他執意要起訴您的話,您也無須害怕,只要在法庭上出示原來的轉讓協議和新的承租合同這兩份關鍵證據即可。最後,對於「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還有一些的問題值得注意:第一,根據2002年國土資源部和房屋管理局下達的《通知》要求,進行公房使用權交易的一方必須是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並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因此,在進行公房所有權交易前必須先確認所有權屬,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後再進行。第二,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的特殊性,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公有住房使用權」。因此,為避免轉讓協議的無效及今後的糾紛,購買人應確定自己是否具有購買的資格。例如,單位承租公房使用權的轉讓一般要求購買人也為本單位職工。第三,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或是交換住房產權的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是可以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的。這意味著公房使用權是允許流轉的。但這里的流轉並不包括轉租的情況,轉租是指不變更承租合同的情況下,將房屋交予他人居住。而「公房使用權」的轉讓則是要求轉讓協議達成後,受讓人代替原承租人,與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賃合同。第四,合同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簽訂合同並新的租賃變更手續,相關法律文件應避免代簽,並提前或當場結清所有的相關費用。

3. 房屋所有權如何轉讓

1、申請人向抄行政審批辦公襲室提出申請,提交需要的材料。
2、窗口工作人員向申請人告知窗口負責人和本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3、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提交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4、提交材料齊備的,報窗口負責人決定是否受理,並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交申請人。
5、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進行真實性、准確性審核,依據房地產轉讓登記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報窗口負責人。
6、窗口負責人有權決定的,由窗口負責人作出准予房地產轉讓登記或者不予房地產轉讓登記的書面決定。
7、告知申請人該審批項目的收費標准,開據《繳款通知書》,指引申請人到大廳財務結算窗口繳費.
8、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文件。
9、公布審批結果。

4. 如何轉讓公有住房的承租權

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沒經產權所有人允許的情況下,不能擅自轉讓。很多人在經濟條件不允許買房時,簽租了公租房,後來有了經濟實力自己買房就不需要公租房,這種時候可以按下列方法操作:
一、因為承租人不具有房屋的產權,如果自己不想住了,可以退回到原單位,就可以免交租金。
二、如果徵得產權所有人或單位的許可,並且授權承租方負責任轉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轉讓程序操作如下:
2.1.受理窗口查驗轉、受讓雙方及同居人口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有住房租賃證。
2.2.查驗後填寫《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合同》、《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勤填寫《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登記表》及《公有住房所在單位同意轉讓書面證明》,並由轉讓人持產權單位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核准。
2.3.產權單位核准後遞窗口。
2.4. 市場科外勤人員到實地調查,根據市場行情對轉讓的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並簽署意見,同時計算轉讓費用。
2.5.部門負責人審核。
2.6.主管領導審批。
2.7.產權單位改證,互換中心登記備案。工作時限:
2.8.證件齊全,內勤受理(當即辦理)。
2.9.外勤實地調查(半個工作日)。
2.10. 部門負責人審核,主管領導審批(當日簽字)。工作時限兩個工作日。 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的收費標准:
2.11.轉讓人轉讓房屋承租權後,一年內直接另購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金5%的補償(由產權單位收取)。
2.12.未直接或不另購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金10%的補償(由產權單位收取)。 下列公有住房承租權不得轉讓:
2.13.被轉讓人無本市常住戶口;
2.14.已登報列為動遷改造區域的公有住房;
2.15.已改變用途的公有住房;
2.16.拖欠產權單位房租或其他與公有住房有關的費用;
2.17.損壞、拆改並未修復房屋設施的公有住房;
2.18.法院查封或有糾紛的公有住房。 購買公有住房承租權房屋應注意的問題: 2.19.確定產權單位是否同意;
2.20.要弄清所購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使用面積是否准確,查驗房屋頂層是否漏水,包括上下管線等房屋以內的設備;
2.21.在購買公有住房承租權時要對所購買的房屋內使用的費用進行查驗,包括: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物業費、房租、電話費及有線電視等各種費用; 2.22.購買公有住房的要了解房屋的歷史,因使用權轉讓後是否考慮參加房改房應側重了解房屋建造年代,房屋類區;
2.23.了解購買公有住房的房屋價格。多走多看,掌握房屋價格也可到有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通過市場比較判斷房屋實際價值;
2.24.要規范辦理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的過戶手續,不要輕意相信別人,要靠正規的中介機構委託代辦或到**指定的部門辦理有償轉讓手續;
2.25.購買公有住房承租權房屋的百姓在看房、買房時,必須找資質齊全的中介機構及聲譽和信譽具佳的單位,這樣才能使您的房子買得放心,辦得舒心,住得安心。 凡購買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開發區、保稅區、金石灘旅遊度假區、旅順口區)公有住房承租權房屋,應到大連市房屋互換管理中心辦理正規過戶手續。
2.26.公有住房承租權有償轉讓的當事人雙方,在辦理轉讓手續時,應如實申報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成交價格,公有住房所有權單位如認為申報價格低於市場價格,可委託本市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的市場價格(評估費用委託人自理)。評估價格高於申報價格,轉讓當事人應按評估價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權單位交5%∽10%的補償;評估價格低於申報價格,轉讓當事人應按申報價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權單位交5%∽10%的補償。
2.27. 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當事人,如對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轉讓價格有異議,可向該估價機構申請復估,或委託本市其他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另行評估該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的市場價格(委託估價費用由委託人自理)。如兩個估價機構的評估價格有明顯差距,公有住房所有權單位或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當事人,可向大連市房地產估價協會組織業內專家,按大連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裁定的評估價格,向公有住房所有權單位交5%∽10%的補償。
2.28.公有住房所有權單位,不得因轉讓人對其委託評估的市場價格有異議,而拒絕辦理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過戶手續,或推銷已同意的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書面證明當然就沒有資格對房屋做任何的交易包括買賣、轉讓或轉租,如果發生轉租行為,產權人可以問責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

5. 關於房屋所有權的問題與及能否轉賣

杜海生、杜滿生、杜喜生、杜永生、杜海魚系同胞兄妹,他們的父親於年去世後,杜永生即成家另過。母親楊三妮與杜海生、杜滿生以及杜喜生、杜海魚在一起生活。1992年,杜永生以1800元價款買下了村裡的平房三間、馬棚一間。1994年,杜永生出面為此房產申領了「宅基地使用證」,證內填明戶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員為五口人。該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記表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戶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員楊三妮、杜海生、杜滿生、杜海魚。這五口人曾對此房產管理使用過一段時間。1996年楊三妮去世。1999年5月原告之間因家務發生糾紛,杜永生於是聲稱爭議房產只轉讓給杜喜生一人所有,並將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改為「一口人」。同年7月,杜喜生以每年2000元價格租給鄰居盧某使用。杜海生、杜滿生以房產是全家共有財產為由,向法院起訴被告杜喜生,要求杜喜生所有權確認之訴。
問題:本案房產所有權應當歸誰?
答:本案爭議的房產系杜永生購得,房屋產權證明一直由杜永生控制,杜喜生等五口人是在無房屋產權證明的情況下,在爭議房屋中居住、使用。宅基地使用證內填明的戶主是杜喜生;杜永生在19 94年口頭答應以原價將爭議房屋賣給杜喜生,但未辦理過過戶手續;杜喜生未支付價金,杜永生也未交出房產證明;爭議房屋租賃關系的當事人是杜永生與鄰居盧某,理由在於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聯系,但租金卻由杜永生收取。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居民建築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裡的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裡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而縣、鄉政府批准用地所發給的證件是宅基地的使用證。據此,法院認定:宅基地使用證是對農村建築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性予以確認的證件,並且,宅基地使用權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一致。其次,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有關贈與房屋有效證件的規定,並基於杜永生未將房屋交出的事實,認定杜永生要將該房屋贈與杜喜生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最後,法院還認定杜永生雖以口頭表示以原價將房屋轉讓給杜喜生,但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不成立。杜喜生和杜永生並沒有交付房款,杜喜生也沒有實際使用和管理房屋,所以說,杜喜生和杜永生之間並沒有房屋買賣關系存在。
正是基於以上事實和法律,法院判決:第一,杜永生雖口頭表示將該房產原價轉讓給杜喜生,但從未交出過產權證書,也未收取過杜喜生支付的房價。同時也未將該房產交給杜喜生使用,而是收取了鄰居盧某交納的房租,與盧某形成房屋租賃關系。因此,杜永生並未將房屋的產權轉移給杜喜生。第二,杜永生一直控制著房屋產權證書,杜喜生、杜海生、杜滿生等在該房屋中居住並不是因為擁有該房產,而是基於經過杜永生許可的居住使用權。因此,該房產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因此,雙方所爭議的三間平房、一間馬棚應當歸杜永生所有。

6. 公有住房使用權可以轉讓嗎兩份轉讓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案情點擊:老高原系位於沈陽市XX區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2003年,經該公有房屋所有權單位同意,老高以8萬元的價格將該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權轉讓給小馮,老高為小馮出具了一份已收到購房款8萬元的收條。後小馮便入住涉訴房屋中居住,並持有原公有住房租賃證,但一直未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 2008年,老高又與王某簽訂了《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老高自願將涉訴房屋的使用權出售給王某,價款為18萬元,老高收到王某所付房款後,即將房屋交付給王某,並協助王某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隨後王某立即支付給老高購房款18萬元。 後老高把出讓房屋的時告知了小馮,並要求小馮騰房,小馮一怒之下,將老高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涉訴房屋承租使用權歸自己所有,且要求老高協助自己辦理涉訴房屋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權的轉移登記。 律師觀點: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房產法律事務部首席律師李松律師分析認為:本案中老高先與小馮之間簽訂了《房屋承租使用權轉讓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此後老高故意隱瞞涉訴房屋已實際轉讓交付他人使用的事實,致使其與王某簽訂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合同》侵害了小馮的合法權益,因此小馮的訴請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松律師解釋說,本案訴爭房屋性質是公有住房,即產權屬於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房屋,又稱使用權房屋。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禁止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權上市流轉,但對於這類房屋承租權的確認和轉讓等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現在各地出台一些地方政府規章等,多從行政管理角度予以規范。而隨著舊城區改造的逐漸深入,許多公有住房面臨拆遷,再加上房價的不斷上漲,因公有住房引起的糾紛逐漸增多,本案就屬於典型的「一房二賣」的情況。 對於本案兩份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尤其是對於老高與王某簽訂的轉讓合同,該合同簽訂後未經產權人同意,是否有效呢?李松律師指出,老高與小馮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沒有爭議。對於第二份合同,承租人老高在未經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公有住房的行為,並未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不會對產權人的產權造成侵害,而且現無法律、法規禁止這種交易行為,不屬於《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故老高與王某簽訂的轉讓合同也應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確認後,在多個買受人均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法院會比照商品房交易中的「一房二賣」的處理方式,判由實際佔有房屋的小馮取得房屋承租使用權。本案中王某可向老高另行主張違約責任,從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作者:北京房地產律師 李松

7. 房屋所有權轉讓

杜海生、杜滿生、杜喜生、杜永生、杜海魚系同胞兄妹,他們的父親於1987年去世後,杜永生即成家另過。母親楊三妮與杜海生、杜滿生以及杜喜生、杜海魚在一起生活。1992年,杜永生以1800元價款買下了村裡的平房三間、馬棚一間。1994年,杜永生出面為此房產申領了「宅基地使用證」,證內填明戶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員為五口人。該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記表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戶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員楊三妮、杜海生、杜滿生、杜海魚。這五口人曾對此房產管理使用過一段時間。1996年楊三妮去世。1999年5月原告之間因家務發生糾紛,杜永生於是聲稱爭議房產只轉讓給杜喜生一人所有,並將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改為「一口人」。同年7月,杜喜生以每年2000元價格租給鄰居盧某使用。杜海生、杜滿生以房產是全家共有財產為由,向法院起訴被告杜喜生,要求杜喜生所有權確認之訴。
問題:本案房產所有權應當歸誰?
答:本案爭議的房產系杜永生購得,房屋產權證明一直由杜永生控制,杜喜生等五口人是在無房屋產權證明的情況下,在爭議房屋中居住、使用。宅基地使用證內填明的戶主是杜喜生;杜永生在19 94年口頭答應以原價將爭議房屋賣給杜喜生,但未辦理過過戶手續;杜喜生未支付價金,杜永生也未交出房產證明;爭議房屋租賃關系的當事人是杜永生與鄰居盧某,理由在於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聯系,但租金卻由杜永生收取。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居民建築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裡的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裡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而縣、鄉政府批准用地所發給的證件是宅基地的使用證。據此,法院認定:宅基地使用證是對農村建築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性予以確認的證件,並且,宅基地使用權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一致。其次,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有關贈與房屋有效證件的規定,並基於杜永生未將房屋交出的事實,認定杜永生要將該房屋贈與杜喜生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最後,法院還認定杜永生雖以口頭表示以原價將房屋轉讓給杜喜生,但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不成立。杜喜生和杜永生並沒有交付房款,杜喜生也沒有實際使用和管理房屋,所以說,杜喜生和杜永生之間並沒有房屋買賣關系存在。
正是基於以上事實和法律,法院判決:第一,杜永生雖口頭表示將該房產原價轉讓給杜喜生,但從未交出過產權證書,也未收取過杜喜生支付的房價。同時也未將該房產交給杜喜生使用,而是收取了鄰居盧某交納的房租,與盧某形成房屋租賃關系。因此,杜永生並未將房屋的產權轉移給杜喜生。第二,杜永生一直控制著房屋產權證書,杜喜生、杜海生、杜滿生等在該房屋中居住並不是因為擁有該房產,而是基於經過杜永生許可的居住使用權。因此,該房產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因此,雙方所爭議的三間平房、一間馬棚應當歸杜永生所有。

8. 房屋所有權轉讓應該注意哪些需要哪些手續

根據《住宅專項維抄修資襲金管理辦法》規定,房屋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權同時過戶。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基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9. 房屋有使用權轉讓一說嗎

您好
房屋使用權交易,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持下列①-④項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房屋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
①申請書;
②雙方當事人身份證;
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
④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委託人應當提交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當事人雙方須按規定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交易及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3)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須結清房屋租金和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交納的各項費用;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亦應結清應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等與該房屋管理有關的各項費用。
(4)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後,該房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5)通過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和交換住房產權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以將房屋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將其所承租的公房轉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向原出租人進行備案。轉租人繼續享有並承擔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7)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條件下,合居另一方有優先權。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對共用部位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權。
(8)可能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的,也可以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廉租戶,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使用權買賣的風險 使用權買賣實際上是限定在直管公房的范圍內,這不包括已購公房、商品房和私房,也不包括產權不明的房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違規開發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權買賣變成欺詐或詐騙的高發區。一套房子幾十萬元,對購房人來說都是一輩子的積蓄,購買房屋使用權被騙的購房人大多數是被拆遷戶,很多購買所謂使用權的購房人血本無歸,甚至淪落為無家可歸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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