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注冊管理
① 中國執業醫師證管理條件
(一)注冊條件
凡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均可以申請中醫醫師執業注冊。未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不能從事醫療活動。
(二)主管部門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是中醫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三)注冊程序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中醫醫師,要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獲得中醫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注冊的,還要提交有省級衛生、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以及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健康狀況不適宜或不能勝任醫療、保健業務工作的等,不予注冊。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以及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要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需到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或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四)變更和注銷注冊
中醫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要到注冊主管部,變更注冊手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受刑事處罰的;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以及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將被執業注冊主管部門予以注銷注冊。
② 2、《執業醫師法》關於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的內容包括哪些法律規定
1.第一條 為了規范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專醫師法》...
2.第二條 醫師執業應當屬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
3.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
4.第四條 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
5.第五條 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③ 注冊執業醫師需要什麼證件
需要以下材料及證件:
1、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本人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幹部或士兵證,往來大陸通行證(台、港、澳考生),護照(外籍考生)。
如果考生報名時存在正在辦理有效身份證明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所在單位開具的由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證明辦理報名手續,考生須憑此證明和其它規定證件方能入場考試。證明復印件由考點保存兩年。
2、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考生試用(或實習)機構出具的試用(或實習)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4、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考試的,還應當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工作單位是醫療機構的,考生需提交該機構的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5、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需提交《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和《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及《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合格證書》。
(3)醫師注冊管理擴展閱讀: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7月份1日-15日,醫師資格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2012年9月8日、9日兩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2012年9月8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執業醫師
④ 醫師電子化注冊系統網站是
醫師電子化注冊系統網站是醫師電子化注冊信息系統 (個人端)。
2018年6月底前,我國醫版療機構、醫師、護權士將全面實施電子化注冊管理。自區域注冊制度實施以來,全國已經有11萬名醫師進行了多機構執業,2017年比2016年增長79%,主要流向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社會辦醫機構。截至2017年底,全國共有醫療衛生機構98.7萬個,醫師總數達到339萬名,已經建立了覆蓋城鄉居民運轉高效的醫療資源供給和服務體系。
(4)醫師注冊管理擴展閱讀
電子化注冊系統由相互關聯的醫療機構、醫師、護士3個子系統組成,共有4個登錄埠,即醫師和護士個人端、醫療機構端、行政審批端和社會公示端。電子化注冊系統分國家級和省級兩個層級。按照統一的技術標准、數據格式、運行流程和操作界面,各省分別建立各自的省級電子化注冊系統,與國家級系統和當地政府政務服務系統橫縱對接,從而實現了數據信息的跨層級、跨地域、跨業務系統的暢通流動。
⑤ 如何變更執業醫師注冊范圍
執業醫師申請變更執業范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變更執業范圍申請表;
(二)《醫師資格證書》;
(三)《醫師執業證書》;
(四)與擬變更的執業范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生學歷或者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執業范圍的證明;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5)醫師注冊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第九條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十條 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對於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註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十一條 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以及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 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獲得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三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並發放《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注冊條件不予注冊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聘用單位和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⑥ 醫師電子化注冊個人端【醫師管理系統】您的醫師注冊激活碼為:7VFM04F9P
原來的國家衛生計劃生育委員會現在叫什麼名字
⑦ 為什麼要實行執業醫師電子注冊管理
建立執業醫師管理信息系統,一方面通過信息化手段精簡申報材料,縮短辦理內時間,優化注冊流程,有容效提高行政審批辦理效率,方便行政相對人;另一方面在注冊過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種數據,有利於構建醫師執業全過程、動態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醫療服務精細化管理水平。前期,國家衛生計生委已在京津冀地區開展了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辦法》第四條明確提出實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將為全國推廣醫師電子化注冊提供法律依據。
執業醫師電子注冊賬戶激活流程:
1.首先登陸國家衛生計生委醫師電子化注冊系統,在個人端入口登陸並注冊賬號(務必填寫真實的姓名和身份證號)。
2.個人賬號生成後,請牢記登陸系統的重要憑證(賬號和密碼),建議拍照留存!!!
⑧ 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衛生部關於《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指示,對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辦法如下:
(一)醫師執行政府指令任務,如衛生支農、支援社區和急救中心(站)、醫療機構對口支援等,由所在醫療機構批准。
(二)多個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整合醫療資源、方便患者就醫和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為目的,通過簽訂協議等形式,開展橫向或縱向醫療合作的,相關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經向《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備案,醫師可以在開展醫療合作的其他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執業。備案內容包括醫師姓名、執業類別、職稱、工作時間和執業地點。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備案醫師執業注冊信息管理,便於查詢和監督。
(三)醫師受聘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執業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註冊的執業地點。
屬於第二條第三項情形的,因涉及醫師執業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調整,應當遵照《意見》提出的「先行試點,逐步推開」的要求進行試點。
擬開展以第二條第三項為主要內容醫師多點執業試點的,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實施。試點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醫師受聘到其他醫療機構執業,應當經所在單位和相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在《醫師執業證書》中增加執業地點。
(二)醫師受聘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執業應當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如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身體健康狀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等。
(三)醫師原則上應當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執業,地點不超過3個。
(四)醫師在執業前,應當與受聘的各醫療機構就發生醫療事故或者民事糾紛時的法律責任分擔以及其他相關事宜簽訂協議。
(五)試點必須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醫師應當加強自律;醫療機構應當做好人員和工作安排,並採取相關醫療質量保障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指導和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發布醫師需求信息,引導醫師合理流動,並鼓勵醫師主動自願到基層和農村多點執業。
(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多點執業醫師的注冊、考核和監管,保證試點工作規范進行。
⑨ 執業醫師法關於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的內容包括哪些法律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師執業應當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未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
第二章 注冊條件和內容
第五條 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注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五)重新申請注冊,經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七)被查實曾使用偽造醫師資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醫師資格進行注冊的;
(八)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醫師執業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
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
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執業范圍是指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從事的與其執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
第八條 醫師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應當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九條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十條 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對於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註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
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十一條 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以及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 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四)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獲得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三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並發放《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注冊條件不予注冊的,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聘用單位和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執業醫師注冊。
第十六條 《醫師執業證書》應當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醫師跨執業地點增加執業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註冊。
執業助理醫師只能注冊一個執業地點。
第四章 注冊變更
第十八條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並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連續兩個考核周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七)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
(九)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十)本人主動申請的;
(十一)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30日內報注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調離、退休、退職;
(二)被辭退、開除;
(三)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備案滿2年且未繼續執業的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醫師因參加培訓需要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醫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注冊。
醫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以及在簽訂幫扶或者託管協議醫療機構內執業等,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醫師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並對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該機構給予警告,並對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注冊管理由中醫(葯)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港澳台人員申請在內地(大陸)注冊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籍人員申請在中國境內注冊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衛生部公布的《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有其他執業醫師、葯師等資格證方面的問題都可以私信我
⑩ 醫師執業證分幾種幾級
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其區別在於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執業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不能獨立執業,但在鄉鎮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療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維醫、傣醫、朝醫、壯醫。截至目前,我國醫師資格考試共有38種類別。
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的區別:
1、執業醫師在全國內地各個醫療機構注冊後可以取得合法執業資格,擁有處方權,同時職稱取得為:醫師。
2、助理注冊後只有在鄉鎮一級衛生院具有處方資格,在其他等級機構需要執業醫師指導下處置病人。可以理解為助理約等於以前的醫士。而且沒有執業醫師資格,無法取得更高的職稱報考資格醫師指受過高等醫學教育或長期從事醫療衛生工作的、經衛生部門審查合格的高級醫務衛生人員。
(10)醫師注冊管理擴展閱讀:
1、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准,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2、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