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冊號英文
A. 新版營業執照上的工商登記注冊號怎麼看
新版營業執照上的登記注冊號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位於營業執照右下方,由18位大寫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組成
2015年 9月17日,國家標准委批准發布了強制性國家標准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該標准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這項標准規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用18位的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別代碼(1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6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9位)和校驗碼(1位)5個部分組成,並對涉及到的組織機構、法人、其他組織、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概念作出了規定。
今後,我國將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相關基本信息作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數字身份證」,成為管理和經營過程中法人和其他組織身份識別的手段。
(1)工商注冊號英文擴展閱讀
一、新版營業執照不記載經營范圍
長期以來,經營范圍的問題一直困擾著企業及企業登記機關。一方面,企業和登記機關均需要花費大量的成本來明確經營范圍;
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交易活動愈加頻繁,新興行業和新型業態層出不窮,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不能滿足形勢發展要求,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也就成為了一個難題。
新版營業執照不再記載經營范圍,根據深圳和珠海的特區立法,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由章程、協議、申請書等確定。確定經營范圍的權利交回給了企業,體現了商事登記從「審批許可」向「核准登記」的轉變。
然而,新版營業執照不再記載經營范圍,是否會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改革後的營業執照不再記載企業的經營范圍,但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示平台查詢。
二、新版執照再無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廣東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現行企業注冊資本制度設計,存在一些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地方,如驗資手續繁瑣,期限過長,增加了企業設立的成本。
此外,現行規定貨幣出資比例等限制也不盡符合公司經營的實際,一些驗資機構出於逐利目的,與投資人串通,以墊資的方式驗資,或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等,滋生大量「兩虛一逃」(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違法行為。
B. 注冊營業執照,名稱可以用英文嗎
中國大陸注冊公司來的營業源執照不可以是英文的。
C. 工商注冊號是什麼和營業執照上的一樣嗎
注冊號叫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就是營業執照上面的號碼,2015年10月1日起,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
所謂「三證合一」,就是將企業依次申請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為一證,提高市場准入效率;「一照一碼」則是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通過「一口受理、並聯審批、信息共享、結果互認」,實現由一個部門核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標准規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用18位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分別是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別代碼、6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9位主體標識碼、1位校驗碼。
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和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並對涉及到的組織機構、法人、其他組織、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概念作出了規定。
2016年6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從2016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實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各地將在原有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改革基礎上,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推進「五證合一」改革。
D. 中國注冊公司可以用英文名稱嗎
可以使用。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型大小。字型大小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型大小,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型大小。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型大小。
(4)工商注冊號英文擴展閱讀: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於1991年5月6日經國務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公布,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該《規定》共34條,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