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轉讓
A.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本條是關於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最基本的效力表現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例如,當事人訂立了合法有效的買賣房屋合同後,只有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後,才發生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法律後果;不經登記,法律不認為發生了房屋所有權的變動。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二是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一些特殊情況,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情形: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B. 房屋轉讓是不是一類物權是物權轉讓還是合同權利義務轉讓
當然是物權轉讓了,這種轉讓是通過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義務而實現的轉讓,但更重要的是還需要進行物權登記才能實現的轉讓。
C. 物權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你問的是物權轉讓(變動權屬),還得物權的取得?
物權變動的方式:
1、動產,交付(支付價款獲得所有權)。
2、不動產,登記(變更所有權登記)
D. 物權法對於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有哪些基本規定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回。(2)船舶、航空器答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5)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 物權請求權不能脫離物權而獨立存在,也不能單獨轉讓。
你好。
【1】物權請求權包括
(一)返還原物請求權
(二)排除妨害請求權
(三專)消除危險屬請求權
(四)恢復原狀請求權
【2】只有物權人才能行使這些權利。物權人不能約定將這些權利轉讓給非物權人行使。
【3】例如,甲將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給乙。後丙強行入住。甲可以對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因為甲是物權人,但乙不能對丙行使返還原物所有權,只能對丙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因為乙不享有物權,只享有承租權。
又如,甲將房屋出賣給乙並辦理過戶登記,但甲不能約定由自己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因此甲已經不是所有權人了。返還原物請求權只能由現在的房屋所有人乙行使。
【請採納為滿意回答。謝謝!】
F.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這個什麼意思
1、東西由出讓人佔有。
2、東西的所有權歸受讓人。
3、這句話中,包含的一個意思要特別注意——風險已轉移給了受讓人。
G. 物權變更與物權轉讓有何區別
這是物權法、合同法方面的基礎知識
物權孌更是指內容的變化,而權利主體保持同一性
物權轉讓是權利主體的變化或改變,一般不涉及到內容
希望可以幫到你
H. 《物權法》第27條,佔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而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定。動產物權的設定指什麼
動產物權的設立,就是在動產上設立以動產為客體的權利:所有權、質權、留置權等。
動產物權不採用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國一般皆以交付作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體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兩種不同規定,一為交付公示主義,即規定未經交付,動產物權的讓與僅在當事人間產生效力,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為交付要件主義,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依讓與以外的權利原因取得動產物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無須轉移佔有即應發生效力,例如,因繼承而取得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這一點是核心。
(8)物權轉讓擴展閱讀:
物權法對動產的設立、轉讓、變更和消滅的規定: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5)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參考資料:網路——動產物權
I.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講解
物權很抽象,你可以把它理解為比如停車場,它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設立就是成立,消滅就是注銷,變更轉讓就是所有權物權的轉讓
僅供參考
J. 如何區分債權的轉讓與物權的轉讓
(一)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支配關系, 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二)主體、客體不同(三)效力不同在有無期限性上存在區不同物權的變動采法定主義和公示主義,債權的變動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