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欺詐
❶ 違約和過失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承擔什麼責任
管理會計師初級(MAT)辦公室整理:
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給被審計單位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可能被判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可單處,也可並處。行政責任,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包括警告、暫停執業、罰款、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等;對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撤銷等。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賠償受害人損失。刑事責任是指觸犯刑法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其種類包括罰金、有期徒刑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等。
另外附一下: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認定
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
(一)違約
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履行合同條款規定的義務。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違約責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的期間內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或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議等。
(二)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冊會計師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當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過失責任。過失可按程度不同區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
普通過失,有的也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職業謹慎;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准則的要求。比如,未對特定審計項目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就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可視為一般過失。
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沒有保持。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准則或沒有按專業准則的基本要求執行審計。
(三)欺詐
欺詐又稱舞弊,是一種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故意的錯誤行為。作案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徵,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別之一。對於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託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
與欺詐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推定欺詐」,又稱「涉嫌欺詐」,是指雖無故意欺詐或坑害他人的動機,但卻存在極端或異常的過失。推定欺詐和重大過失這兩個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難界定,在美國,許多法院曾經將注冊會計師的重大過失解釋為推定欺詐,特別是近年來有些法院放寬了「欺詐」一詞的范圍,使得推定欺詐和欺詐在法律上成為等效的概念。這樣,具有重大過失的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就進一步加大了。
❷ 會計欺詐的會計欺詐-管理
完善中國會計法律體系,加強對會計欺詐的法律制約,至少應該考慮以下幾點:
(一)進一步加強對會計欺詐主觀心理狀態和客觀行為表現的的理論研究,做到「知己知彼」,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會計立法。在對會計欺詐行為的法律描述上,宜採取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立法體例。 會計欺詐(二)通過完善會計相關立法,實現《會計法》與《注冊會計師法》、《審計法》、《證券法》之間的協調、銜接與統一。進一步明確會計管理及處罰的統一的行政部門,妥善處理會計行業管理與政府審計在對會計活動監督過程中的關系、會計行業管理與社會審計在對會計活動監督過程中的關系,以及會計行業管理與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對會計活動監督過程中的關系,真正形成一個健全、協調、符合社會經濟發展內在規律要求、能夠化解內部矛盾沖突並有效運行的會計管理監督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中,改革現行社會審計體制、強化政府審計監督職能,尤為必要。
(三)通過對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加大對會計欺詐的懲處力度。人們有必要建立一種以較高的絕對數額為起點,以行為人預期的非法利益為基礎實行倍數制罰款為主要處罰方式,結合行為的社會危害後果考慮且必然實施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處罰制度。
(四)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立法體例,刪除《會計法》及其各相關法律、法規中大量「可以」、「有權」等單純授權性字眼,明確規定會計管理機關的權力范圍、法定職責和權利幅度,明確會計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❸ 面對客戶欺詐注冊會計師怎麼設計自己的審計目標
注冊會計來師的審計目標是自判定被審計單位被審期內的財務報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被審單位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是否符合公認會計准則。20世紀30年代,世界經濟危機的爆發和大批的破產倒閉, 過去對資產負債表的靜態審計,已不能滿足廣大者對全面了解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對全部財務報表進行動態審計, 而且要以顯示盈利能力的損益表作為報表審計的中心。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隨著現代經濟和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審計也突破了財務會計的范疇,涉及到了管理領域,管理審計(包括經營審計、效益審計、效果審計) 也由此誕生,審計目標也因此增加了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內容。
盡管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標在不斷變化,但其基本職責仍然是執行財務報表審計,而其他性質的審計業務也只是在財務報表 審計的基礎上延伸和發展。
❹ 注冊會計師出現欺詐星位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
B刑事責任
D民事責任
一般來說,因違約和過失可能使注冊會計師負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因欺詐可能會使注冊會計師負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❺ 注冊會計師的違約,過失和欺詐會使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審計產生的根本動因。
(一)審計責任的類分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並對發表的審計意見負責,這是獨立審計准則體現。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21條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行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依據不同的標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有著不同的類分,如果從審計責任承擔的性質來看,可以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如果從審計行為所違反的法定義務來看,可以分為審計職業責任與審計法律責任,筆者主張在後一種語境下適用審計責任這一概念。
1.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職業責任
現代企業的經營與管理有著愈發復雜化和技術化的趨勢,因此傳統的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的方式已經無法有效實現其監督的職能。在這一背景下,就要求更為專業的組織和個人對企業的經營,管理作出中立而公允的評價,以給委託人作出正確的決策提供有益的參考。這是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隨著現代企業的發展決定的。世界各國基本都對注冊會計師的准入設置了一定的條件,以保證注冊會計師隊伍的高素質。審計職業責任包括審計職業道德責任和審計職業工作責任兩個方面的內容。具體來講,審計職業責任是指是審計人員從事審計職業在職業道德和專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義務。所謂的審計職業道德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工作的過程中應該遵守本職業所要求的道德義務。注冊會計師是一個專業群體,審計也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對審計職業道德的規定不僅要符合一般法律委託以及民商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還要求注冊會計師符合《審計職業道德准則》等規范的要求。審計職業工作責任是指審計人員在實際執業中,應當遵循《獨立審計准則》施行審計程序,獲取充分可靠的審計資料的基礎上,並經過自己的專業判斷,為審計委託主體出具真實,合法,公允的審計報告。
2.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
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責任是法律對當事人行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當事人實施一定的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其法律責任的產生。法律只是將紛繁復雜的行為中的一部分有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行為納入可歸責的范圍。在民商事法律交往活動中,主要還是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注冊會計師作為接受委託人委託的一方,其進行審計工作不僅受到審計職業責任的約束,還應該受到委託協議的約束。注冊會計師在違反任何一種約束,給委託人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帶來損害的話,必然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審計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者出於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審計法律責任的產生是由於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工作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當前我國對注冊會計師違反法律,所承擔的責任由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方面的責任承擔方式。「一般來說,因違約和過失,可能會使注冊會計師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欺詐則可能會使之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
依照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注冊會計師合夥設立。合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滿足不少於三十萬元的注冊資本、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冊會計師、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其他條件,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這是我國對會計師事務所所設立的條件,而當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多財務有限責任的形式。因此其責任承擔的上限是受限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企業一般為上市公司或者具有巨額資產的大型企業。在進行審計工作中,會計師事務所的違法成本很低,而基於違法審計卻可能獲得的收益卻很高。因此,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工作時明顯難以保持地位獨立。事務所在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大量接受審計委託,因此難以保證審計質量和注冊會計師的培訓。注冊會計師個人的原因所導致的法律責任也是重要的原因。
從注冊會計師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法律屬性來看,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工作後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一般情況下,除非被審計企業出現嚴重的財務問題從而披露審計報告的有失公允之外,現時法律制度中缺乏對事務所審計工作以及審計報告的監督追責機制。
❻ 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有哪些
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為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注冊會計師法》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注冊會計師欺詐擴展閱讀:
《注冊會計師法》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不得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的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
(二)索取、收受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接受委託催收債款;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六)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❼ 什麼是財務欺詐審計風險
財務欺詐的概述
財務欺詐是一種故意從本質上提供誤導性財務報表的行為。不注銷過時存貨和銷售之前確認收入是欺詐性財務報表的最常見手段。
財務欺詐是企業欺詐的一種,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在SAS82((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欺詐的考慮》把財務欺詐定義為「在財務報表中蓄意錯報、漏報或泄露以欺騙財務報表使用者。」公司財務欺詐是指會計活動中相關當事人為了逃避納稅、分取高額紅利、提取秘密公積金等謀取私利的目的,事前經過周密安排而故意製造虛假會計信息的行為。
財務欺詐是公司在財務報告中蓄意錯報、漏報或誤導以欺騙財務報告使用者。
而引起我國財務欺詐的原因具體如下:
(一)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
(二)會計審計制度的缺陷
(三)財務欺詐的成本與收益不對稱
(四)輕罰薄懲導致的威懾失靈
以下針對第二點審計風險:
我國制度規定,中國境內的公司都要接受社會審計。而注冊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獨立審計,目的是對公司管理層的財務報告編報權力進行約束,督促管理層充分披露財務信息並緩解管理層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失衡問題。但諸如「銀廣.夏」、「ST黎明」等財務欺詐案件首先由新聞界披露出來,而不是被注冊會計師發現。難道注冊會計師的專業技能遜色於新聞記者!其實新聞記者所擁有的獨立性,正是注冊會計師所缺少的。長期以來我國審計聘任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危及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盡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應經股東大會批准,但在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存在的情況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真正權力掌握在管理層手中,若不如意馬上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規范執業,等死(被上市公司解聘);不規范執業,找死(被監管部門禁人)。注冊會計師因此被戲稱為「兩院院士」(做得好進醫院,做不好進法院),這種被扭曲的聘任制度,助長了公司財務欺詐。
怎樣解決:
只有完善會計審計制度才能從制度層面降低財務信息的失真,阻止公司財務欺詐。我國的會計審計制度基本借鑒國際慣例。我們應認真研究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的相關體制、法規的政治經濟背景,結合我國國情加以應用。例如,紅光實業虛構產品銷售、虛構產品庫存是企業界已沿用70年的造假手法。西方審計界早已有所防備,美國1947年創建公認審計准則時,制定專門的審計程序,目的是能揭露此類造假。我國的獨立審計准則也有規定但應進一步重點強調,我國應完善注冊會計師在獨立審計方面的職能。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靈魂與生命,離開了獨立性,社會審計的鑒證功能將一文不值,並且有可能使公司的財務欺詐更具欺騙性。為此首先在制度上提供保證,其次優化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加強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制建設,提高審計質量,縮小在這一方面與公眾期望的差距,建立對監管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更換機制,完善公司獨立財務顧問制度,對獨立財務顧問的地位、職能、從業資格、職業操守以及財務顧問的格式、主要內容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以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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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如何才能有效減少注冊會計師過失和欺詐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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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l為避免發生過失或防止欺詐,注冊會計師應達到什麼基本要求
注冊會計師復減少過失和防止欺詐制的措施
注冊會計師要避免法律訴訟,就必須在執行審計業務時盡量減少過失行為,防止欺詐行為。而要盡可能不發生過失或防止欺詐,注冊會計師就應當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增強執行獨立性
(二)保持職業謹慎
(三)強化執業監督
❿ 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最主要的原因是什麼
一、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的成因
所謂審計失敗,是指會計報表存在著重大錯報或漏報,但注冊會計師審計時沒有遵守一般公認的審計原則而發表不恰當或錯誤的審計意見。美國「六大」會計事務所在發表的一份題為《美國的責任危機對會計師職業界的影響的形勢報告》中寫道:「訴訟費用和保險金已成為事務所第二大支出,為解決法律訴訟,美國會計職業界花費9%-12%的審計和會計服務收入,針對整個會計職業界的總索賠額近300億美元。」因此,積極探索審計失敗的成因具有重大的意義。
審計失敗一方面來自於企業的錯誤與舞弊行為,另一方面來自於注冊會師自身的工作過失或欺詐。
(一)企業的錯誤與舞弊行為
注冊會計師沒有遵守一般公認的審計原則未能查出企業某些重大的錯誤、舞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可能會遭到企業及有關方面的控告,其原因是審計失敗。
所謂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報或漏報。即企業由於疏忽、誤解等原因,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產生了錯報或漏報。它強調的是非故意的差錯。這種錯誤主要包括:(1)原始記錄和會計數據的計算、抄寫錯誤;(2)對事實的疏忽的誤解;(3)對會計政策的誤用。
所謂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即企業故意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造成錯報或漏報。它強調的是出現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這種舞弊主要包括:(1)偽造、變造記錄或憑證;(2)虛報存貸;(3)隱瞞或刪除交易或事項,如偽報收入;(4)記錄虛假的交易或事項;(5)蓄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6)關聯交易。
對於上述企業的錯誤、舞弊行為,企業理應負直接責任和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則只能負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職責是應當根據獨立審計准則要求,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確信能夠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注冊會計師只要嚴格遵守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保持職業上應有的認真和謹慎,並通過實施適當且必要的程序,是可以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誤、舞弊行為檢查出來的。但是由於審計測試及企業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發現和披露出會計報表表中的所有錯報或漏報情況。也就是說,不能要求注冊會計師對所有未查出的錯報或漏報情況負責任。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對未能查出的會計報表中的錯報或漏報沒有負任何責任,關鍵要看未能查出的原國是否源於注冊會計師本身的過失。[2]因此,注冊會計師應在編制和實施審計計劃時關注錯誤與舞弊,發現錯誤或舞弊跡象應及時作出處理,並考慮錯誤與舞弊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二)注冊會計師的過失與欺詐
除企業的錯誤與舞弊是導致審計失敗的一個方面外,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和欺詐也是導致審計失敗的另一方面,給會計報表使用者造成損失。
1.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冊會計師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當過失給會計報表使用者造成損害,注冊會計師應負過失責任。一般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的過失可歸納為三個因素:一是注冊會計師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的缺陷。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的過失,往往與其所掌握的專業知識不足和所應遵循的職業道德准則的缺陷密切相聯系。二是對客戶的經營了解不夠。注冊會計師接受客戶的委託,對其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以鑒證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是否進行了公允反映。如果注冊會計師對客戶的經營了解不夠,就會發表錯誤的審計意見,導致審計失敗。三是審計程序不妥。注冊會計師發表正確審計意見的基礎是必須遵循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搜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如果注冊會計師實施的審計程序不妥,則會導致審計失敗。
2.注冊會計師的欺詐。欺詐又稱注冊會計師舞弊,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行為具有不良動機和目的是欺詐的重要特徵,也是注冊會計師欺詐與注冊會計師過失的主要區別。對於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企業的會計報表有重大錯誤、漏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因欺詐而造成審計失敗,給企業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應給予嚴厲的處罰。
二、注冊會計師規避審計失敗的策略
(一)有效規避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它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在審計風險面前麻木不仁、沒有抗風險意識、沒有抗風險能力。在每份審計報告產生前,要避免風險產生,進行審計風險預測(考慮報告是否存在風險因素)和審計風險的評估(風險產生的概率和損失大小),並考慮採用哪種方法可以控制和降低風險,在執業中保持高度的職業謹慎態度,把審計風險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嚴格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執業
《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是注冊會計師執行一般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具體規范。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做到:一是遵守職業道德規范,遵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並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發表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並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二是應當按照審計計劃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時,一般應採取抽樣審計的方法,必要時也可採用詳細審計的方法,通過檢查、觀察、查詢及函證等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三是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應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分析、評價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中應說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以及所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貫性原則。
(三)建立健全審計質量控制系統
審計質量是社會審計的生命線,審計質量的高低決定審計風險的大小,建立健全審計質量控制系統是保證審計質量的重要措施。對審計項目的主要環節,要本著保證質量、分清責任、互相制約的原則,實行項目負責人、部門經理、主任審計師檢查審計質量為主要內容的三級負責制,對重大的審計項目必須實行審理會議制。
1.通過簽訂業務約定書進行控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主要是檢查委託人是否具備審計條件,向部門負責人提出是否接受委託的初步意見;部門經理的責任是根據項目負責人的意見確定是否接受委託,安排人員起草業務約定書,重大審計項目的約定書簽訂要由主任審計師負責。
2.通過組成審計小組進行控制。審計小組是履行協議的具體實施組織,擔負著實施審計計劃、匯總情況、起草審計報告初稿、整理資料等全過程。審計風險與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有密切關系,因此,組建審計小組時,即要考慮審計小組人員的業務素質,專業結構,也要考慮其政治素質、政策水平,是否廉潔公正等。3.通過制定審計計劃進行控制。審計計劃的制定應能全面反映協議合約事項,明確審計內容、范圍、目標、要求和時限,應符合有關的政策規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審計取證的控制。審計證據是審計事項真實性的佐證材料,其控制點:一是要控制重要問題取證的途徑、目的、方式、方法、步驟等,取證應符合有的放矢原則,取證要完整,防止有證無用,有用無證的現象。二是對證據的真實、可信賴程度的控制,要求出處可靠、有效,同時出處單位、部門負責人必須簽章認可。三是在資料匯總時要對證據進行復核,證據與證據之間如發現相互矛盾,必須進一步核實統一,保證審計語氣的真實性。
5.審計工作底稿的控制。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工作的記錄,是檢查審計人員工作深度與廣度的標尺,是編制審計報告的依據。因此,要對審計工作底稿完整性進行控制,對審計工作底稿規范性、合規性進行控制。建立三級審核制,即項目負責人負責全面審核工作底稿、部門經理審核報告中有關問題的工作底稿、主任審計師或業務分管領導應重點抽查重大問題的工作底稿。遇到專業性、技術性強的問題必須會同專業人員審核。
6.審計報告的控制。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後成果,體現審計工作的最終質量。因此要做到:事實要清楚、證據要確鑿、引用規章要確切、措詞要適當、文字要簡練。為此,一是對報告形式的控制,如驗資年檢用審計查證報告,司法部門委託的案件用審計鑒定報告,咨詢服務用咨詢報告等;二是審計報告內容的控制,對寫入報告的有關事實,必須逐一核實,必須有充分的政策依據。
(四)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後續教育
加強「兩個教育」是為了提高社會審計執業人員的專業能力和執業水平,有效地控制審計風險。因此,社會審計組織應當重視教育,站在戰略的高度對待教育,把「兩個教育」堅持下去,持之以恆,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提高審計質量,確保控制審計風險。
(五)深入了解客戶的經營情況
一是對客戶的業務活動深入了解,特別是一些特殊行業,如金融、保險、高科技企業。二是掌握客戶所處的經營環境,對經濟形勢及行業情況深入認識。三是對客戶的高層管理人員過去的背景深入了解。四是對客戶的組織結構深入了解。五是對客戶的產品、製造過程及設備深入的了解,不要對管理當局的陳述及聲明給予過分的信賴。六是對客戶的其他人員、管理機關或供銷商的某些報告要加以研究和重視。七是對於客戶內部審計成立的目的及開展工作情況要充分了解。
(六)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以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要注意的重點有:一是適當動用分析性復核程序。由於注冊會計師一般並不重視分析性復核程序,所以難以發現客戶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異常變動。二是提高詢問技巧。通常注冊會計師對於客戶內部控制的了解或問題的澄清,都是通過詢問方式進行的。注冊會計師要重視詢問技巧,避免使詢問變成簡單的問答式會話,使詢問程序流於形式。三是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在錯誤的時間及地點執行錯誤的程序,或使用錯誤的證據搜集方法,或使用證據的方法錯誤。如企業賬上記錄一筆未經正式訂貨程序的銷貨,而銷貨單上的單價相當高而數量少,經由海運送交國外顧客。注冊會計師可能因檢查運費單據以證明貨物所有權已轉移和存貨已經出庫,所以未能發現疑點。如果注冊會計師曾經詢問為什麼選擇以海運方式送交價高量少的貨物,就很可能會懷疑這筆銷貨。四是對內部控制測試結果所發現的例外情況要加以重視。如注冊會計師對實施內部控制測試結果所發現的例外情況重視不夠或未作處理,因為他不希望內部控制功能不全的測試結果出現。內部控制測試的目的在於減少實質性測試,但是注冊會計師人多受時間預算的限制,希望其測試結果支持原有內部控制良好的假設,縱然遇到例外情況,也難以擴大實質性測試范圍,因為這樣做很可能會超出時間預算而增加審計成本。六是正確評價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內部審計固然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但是注冊會計師應如實評估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及實際工作成效,適當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以大量減少自己的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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