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轉讓債權
㈠ 轉讓部分債權金額不確定 債權轉讓有效嗎
借貸債權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擔保法》第22條和《擔保法問題解釋》第28條規定的基本要求,具體內容是:
(1)必須在保證期限內轉讓。貸款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必須在保證期限內完成,這是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條件。如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在轉讓債權,因保證人已經不在承擔保證責任,就不可能代為清償借款債務。
(2)必須在原保證范圍內轉讓。因保證人只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所以,貸款人轉讓債權不能超出原保證債權。貸款人可以超出原保證債權范圍轉讓債權,但保證人對超出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超出原保證債權范圍轉讓債權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借貸債權數額超出原保證債權數額。二是從債權超出原保證范圍,如原民間借貸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利息和實現債權費用,但在借貸債權轉讓時一並轉讓。對超出原保證范圍的轉讓債權,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轉讓借貸債權中必須有主債權。《擔保法》第22條規定,債權人只有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才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對民間借貸及其保證擔保而言,這里有兩個主要原因:一是借貸主債權是必保內容,加之借貸債權轉讓通常都是主債權和從債權一並轉讓,或者只是轉讓主債權,而不可能只轉讓從債權而不轉讓主債權;二是從債權往往具有不確定性特點,如利息和實現債權費用,只有到一定時候才能明確具體數額,而在主債權轉讓時往往不確定,這就給轉讓帶來不確定性。因此,貸款人只轉讓從債權而不轉讓主債權的,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上述基本要求只是對民間借貸保證合同未做特別約定而言的,如果明確約定禁止借貸債權轉讓,或者明確約定保證人只是對特定的貸款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明確約定保證人只是擔保從債權的,則應從其約定處理保證責任問題。
㈡ 借條部分債權轉讓需要怎麼操作
沒什麼操作的,轉讓雙方簽個協議,然後通知一下債務人即可。轉讓後借條原件也要交到你手上。
㈢ 主債權部分轉讓 抵押權效力如何 是分別及於各部分 還是不給予轉讓部分
基於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債權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仍然擔保已轉讓的部分和未轉讓的部分,債權A轉讓出去的一部分為B,剩下的那部分為C,那麼抵押權還是擔保的債權A
㈣ 部分債權轉讓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版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權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㈤ 抵押權的主債權部分轉讓的情況
1、張三有套房,張三因為資金需要將該房抵押給銀行,拿到貸款後又將該房賣給李四。
上述案例中,張三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的行為就是抵押權的主債權轉讓情況。
2、張三有輛汽車,張三因為資金需要將該汽車抵押給銀行,然後又將該車賣給李四。
如果張三辦理了抵押登記,那麼銀行就可以對抗李四。此種情況李四可能為善意第三人。此處有兩處需要你理解。第一就是善意的判斷。判斷依據為:張三李四簽訂購車合同時李四是否知道此車已經設立抵押權。知道的為惡意,不知道的為善意。(此處為司法考試的考點)第二就是對抗是理解。即銀行可以給李四說:「張三已經把車抵押給我啦,我有車管所的抵押登記為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191條第2款的規定,你只能在代替張三清償債務後方可購買這個汽車,你明白了嗎?」(注此處也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點)
如果沒辦登記,銀行就不能說上面的話,即銀行不能對抗李四。因為李四此情況為善意第三人,此時李四可以得意的給銀行說:「沒學法律吃虧了吧?!根據《合同法》規定,此為正常交易,法院不會支持你的!」
上述情況同樣適用浮動抵押。
附:《物權法》
第191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㈥ 哪些債權可以轉讓 債權轉讓要什麼條件
債權轉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如果債權不存在,則轉讓行為版無效權。作為轉讓人只擔保債權的存在與否,但不擔保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因此訴訟時效已過的權利同樣可以作為轉讓的對象。2、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3、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書面的轉讓協議,雙方簽字認可。
㈦ 債權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債權人如何行使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版主債權被分割或權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㈧ 合同法的第幾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