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轉讓
『壹』 遺產繼承權能夠轉讓給其他被繼承人嗎
1,繼承的房產需要所有繼承人一同辦理繼承公證後,拿公證書辦理過戶手續專,不經過其他繼承屬人同意,無法直接過戶
2,如果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房產分配份額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拿法院的判決書辦理過戶手續
3,如果繼承人通過虛假公證的手段取得公證書,辦理過戶手續的,其他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繼承權被侵害二年內,可以向房產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當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貳』 房屋繼承權轉讓聲明這說法違法嗎
只要你向其他繼承人以書面形式表明自己放棄繼承權即可。法律沒有規定其他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7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叄』 遺產繼承的權力可以轉贈嗎
不可以:要麼先繼承,再贈與。遺產繼承權放棄的話會消失,不能轉送給他人。
因為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遺產繼承權是屬於非財產權利,是一種期得權利。所謂的期得權是與既得權相對應的,指在一定條件下才可獲得的利益,需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才能享有財產繼承的權利。
因為是期得權利,所以繼承權在期得的條件未實現時,未實現其權益前,不得將此項權利進行轉讓,除放棄該權利外,他對所擁有的受益權沒有任何處分的權利。
而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針對的對象是財產權利而非非財產權利。所以一般來說,可以放棄繼承權由別人繼承。或者是繼承之後,再進行相關的贈與也可以。
(3)繼承權轉讓擴展閱讀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不可轉讓的。
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系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於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肆』 繼承權可不可以轉讓給其他人
規定來遺產的繼承權不可以轉自讓,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繼承權,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放棄繼承權,可以在繼承完畢遺產之後,再轉讓或贈與其繼承所得遺產給他人。
繼承權雖然是一種財產權,但它同時還與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緊密相連,是以一定的婚姻、血緣關系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專屬性。應該說繼承權是一種帶有人身關系性質的財產權,是以當事人具有某種特定的身份關系為存在基礎的。因此,繼承權兼具財產權、人身權性質,這就決定了繼承權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權,權利主體處分繼承權不能像處分其他財產權利一樣享有完全自主的處分權。也就是說,繼承人要麼行使權利,要麼放棄權利,除此以外別無選擇。所以,繼承權不能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轉移的效力。
『伍』 怎麼提前把父親的土地繼承權轉讓給兒子
1,繼抄承是這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襲的。你現在要變更就不屬於繼承了。
2,不知道你所說的土地是什麼性質的?如果是承包地,簽署一份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合同再到當地政府備案就行了。如果是其他性質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陸』 繼承權轉讓怎麼辦理
房產證在你父親名下,但是你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是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你父親去世後,房子的一半先分出歸你母親,另一半由你母親和你們兄弟共同繼承,你所說的你母親有4/6,你和你哥分別都是1/6 是正確的。
你母親可以將她的4/6份額歸你,讓你得到5/6。但這不是繼承權轉移,繼承權不能轉移,而是你母親將她應繼承的份額贈與給你,你可以和你母親一起到公證處做個公證,證明她自願將自己所有的1/2份額和她應繼承的1/6贈與給你。
將來辦理房產過戶時,如果你哥不轉讓給你,房產證會有你們2人名字,要注意辦證時要求寫清每個人的份額。
可使有矛盾,共有一套房將來會很麻煩,即使你份額較多也不方便,共有房產你不能單獨處分,建議和在你母親辦完贈與你的公證後,找你哥商量一下,按房子現在的市場價,將他的1/6由你出資買過來,即使多給他些錢也好,買過來後過戶到你一人名下,省得將來再有麻煩了。
『柒』 遺產繼承權是不是可以轉讓
繼承權可以放棄,但不可以轉讓。因為繼承權作為法定權利,其與身份緊密相關,有別於一般的民事權利,故不可以轉讓。但在繼承完成後,繼承人可以將所繼承的財產所有權轉讓或贈與其他繼承人。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7)繼承權轉讓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能夠引起繼承權發生轉移的只有「代位繼承」和「轉繼承」兩種情形。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如果只是不孝敬父母,不贍養父母,不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只有以下幾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只包括以下幾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但是,如果子女有條件贍養父母卻拒絕贍養,雖然不喪失繼承權,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少分或不分遺產。
如果子女確實沒有贍養條件,無力贍養,遺產分配份額,相關規定如下:《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捌』 房屋繼承權轉讓聲明這說法違法嗎
繼承權是不能轉讓的。繼承權是一種依附人身關系的權利,它與個人的人身不可分離。
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這實際上是以法定繼承人身份行使了自己的繼承權,只是把繼承來的一份遺產,再贈與別人的一種行為。此時,繼承人不是轉讓繼承權而是轉讓的財產所有權。
當有下面的情況時繼承權會喪失: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法》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