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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管廠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1-18 06:51:26

❶ 全民所有制單位特有的專利權,轉讓時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呵呵來,以前有持有專利權的概念源,現在沒有了。
老專利法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專利權,所有權歸全民,所以,轉讓需要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按現行專利法,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專利權,所有權歸該單位,除了轉讓給外國人、外國單位或外國組織外,無需經有關單位批准。
當然,無論轉讓給誰,都要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

❷ 公司章程能否限制高管轉讓股份 詳細

公司章程能否限制高管轉讓股份? 中央電大文法學院 王志遠 2009 年11 月09 日 案情: 胡德蘭是一家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最近,公司舉行股東大會,對公司章程進行了修改。新章程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其在本公司的股份,只能向在本公司任職的股東進行轉讓。」 胡德蘭認為這一規定有違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不利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權轉讓中的利益最大化,應當認定為無效。 問題: 你如何看這個問題呢? 結論: 胡德蘭作為監事應自覺遵守章程的規定,否則轉讓行為無效。即便他作出辭職決定,在離職後半年內,也不得轉讓他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分析: 這里涉及到公司股權或股份轉讓中的限制問題。 股權或股份自由轉讓是一項法律原則,但為了公司運行的穩定性、避免損害小股東利益,各國公司法往往對股權或股份轉讓作出一定限制,或規定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圍內可限制股權或股份的轉讓。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 條第4 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2 條第2 款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作出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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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美國證券法里對於上市公司高管轉讓股份有何規定和限制高管有可能因何行為獲何種刑事責任

在美國,對證券市場規范發展起作用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四個部分組成:

1.聯邦層面關於證券的法律。美國證券市場的立法經歷了從各州分別立法到聯邦政府統一立法的過程。在1933年之前,美國沒有聯邦層次的證券法,證券業完全由各州自行立法管理。但各州分別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同欺詐活動作斗爭,許多證券發行者利用州與州之間法律的差異和州與州之間的競爭,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證券市場崩潰使人們認識到,要建立一個統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證券市場,必須要有統一的聯邦立法。聯邦層面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託契約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等。

2.各州關於證券的法律。1911年,堪薩斯州通過了一部管理證券發行的綜合性法律,史稱《藍天法》。此後,各州紛紛效仿,制定了與《藍天法》類似的法律,後來被統稱為「藍天法」。除了證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產法、國內收入法等,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對證券法律的補充。

3.聯邦各級法院的判例。美國為普通法國家,按照「判例必須遵守」的觀念,只要事實狀態實質上相同,法院應遵循以前判例中確立的法律原則。要准確理解聯邦證券法律,必須依據法院所做的一系列判例。

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的規則。1934年證券交易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在聯邦法律的框架內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只有關系重大的規則必須獲得國會通過方可生效。

由於判例法國家的法律文件、判例都比較散,沒有所謂法典。因此,具體的法律法規不可能在網路上找到,建議到圖書城或圖書館借閱、復印或購買相關圖書,如政法大學2003年9月出版價格79元的托馬斯-里-哈森的《證券法》

❺ 11年前合夥開了個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加油站掛靠了個上級主管單位(國有制的加油站)請問我的股份可以轉讓不

首先,企業性質只有下面幾類: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回司;
合夥企業答
獨資企業
中外合資
中外合作
個體工商戶

你說的集體所有制是政治上的說法。
掛靠上級公司,就是說你們的企業是上級公司的一個部分。分紅是你們內部協商約定的。一般按照每個人擁有的股份比例分紅。當然如果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你們是掛靠,名義上已經是上級公司的一部分了。你們企業跟所掛靠的國有加油站之間應該簽訂過協議的。

❻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董事及高管轉讓股份的限制

公司來法規定:

發起人持自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❼ 為什麼限制高管一定時間內不能轉讓股票

為什麼限制高管一定時間內不能轉讓股票。限制高管一定時間內不能轉讓股票,是為了防止高管套現。也是為中小散戶負責,更是為了公司負責!

❽ 國有資產向管理層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一、為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保障國有產權有序流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
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規
定。

二、本規定所稱「管理層」是指轉讓標的企業及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位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是指向管理層轉讓,或者向管理層直接或間接出資設立企業轉讓的行為。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建立或政府已經明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的地區或部門,可以探索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不向管理層轉讓。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劃型標准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
〔2003〕143號)、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的分類標准執行。今後國家相關標准如有調
整,按照新標准執行。

五、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應當嚴格執行《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委託中介機構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其中標的企業或者標的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二)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託等重大事項應當由有管理職權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進行,管理層不得參與。

(三)管理層應當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買。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必須進入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並在公開國有產權轉
讓信息時對以下事項詳盡披露:目前管理層持有標的企業的產權情況、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管理層名單、擬受讓比例、受讓國有產權的目的及相關後續計劃、是否
改變標的企業的主營業務、是否對標的企業進行重大重組等。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條件不得含有為管理層設定的排他性條款,以及其他有利於管理層的安排。

(四)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不得將職工安置費等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國家另有規定除外);不得以各種名義壓低國有產權轉讓價格。

(五)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時,應當提供其受讓資金來源的相關證明,不得向包括標的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資產為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

六、管理層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讓標的企業的國有產權:

(一)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二)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轉讓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

(三)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結果以及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託等重大事項的。

(五)無法提供受讓資金來源相關證明的。

七、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有關工作程序、報送材料等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八、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後仍保留有國有產權的,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管理層不得作為改制後企業的國有股股東代表。相關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派合格人員擔任國有股股東代表,依法履行股東權利。

九、管理層不得採取信託或委託等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

十、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後涉及該企業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過程中,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確定列入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范圍的企業,需向管理層轉讓企業國
有產權的,按照《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及有關配套文件規定辦理。

十二、國有控股高新技術企業、轉制科研機構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國有控股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8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關於深化轉制科研機構

產權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號)的規定實施股權激勵試點工作,需向管理層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報經省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十三、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監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工作的監督管理,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和監管措施,切實維護出資人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十四、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涉及管理層受讓相關事項的審查,認真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和義務。
十五、相關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規定進行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財政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國有產權轉讓活
動,必要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確認轉讓行為無效,並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令)、《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
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暫行辦法》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六、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由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或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准,具體比照本規定執行。

❾ 郵管局是否有權強制讓別人轉讓快遞

沒有的,這是私人企業,所有權不同,不能強買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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