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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資產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1-16 17:11:01

1. 股權轉讓要交什麼稅

個人股權轉讓主要涉及兩個稅種: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

1、印花稅:個人股權轉讓所屬印花稅稅目為「產權轉移書據」,其稅率為所載金額萬分之五。

2、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權轉讓,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轉讓收入-原值-合理費用)*20%。其中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如印花稅、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

(1)集體資產轉讓擴展閱讀:

法人財產權和股權的相互關系有以下幾點:

1、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它們都是投資產生的法律後果。

2、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

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認可。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2. 集體所有制企業財產轉讓需要哪些程序

集體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統稱企業)泛指屬於勞動群眾所有的財產,根據版實施的共同勞動,社會主義權經濟按勞分配為主體組織的分布,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共和國經濟組織的中國人注冊的規定。」必然集體企業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國有資產的所有的企業,按照登記的非法人經濟組織的規定「的中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國有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資產主要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有企業的基本特徵:(1)它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2)它是一個由多數人組成的人體組織;(3)建立法律,法律確認其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國有企業是一個特殊的企業,如票據定義的,它的全部資本或國有多數股權或重大資本投資由國家,所有的。這與完全或主要是由民間社會(組織和個人)等公司的投資是不同的。點擊看詳細所以非法人集體企業應是國有企業,僅供參考。

3. 集體企業轉讓資產需要評估嗎

這要看具體情況。
從一般情況來講,集體企業轉讓資產不屬於法定評估業務,如屬評估可回自願委託。答
但,集體企業轉讓資產的受讓方如為國有企業,這就要進行評估了。再者,轉讓資產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問題,稅務部門完全有可能要求進行評估。

4. 農村的宅基地房,可以進行自由的買賣嗎

現在的農村發展越來越好了,所以有很多村民進城後定居城市,年齡大了又想在老家買地蓋大房子養老,那麼宅基地到底能不能買賣呢?國家最新政策關於農村宅基地可不可以買賣是如何規定的呢?今天就為大家解釋一下:

5. 原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於城市發展是否變更為國有土地

您好, 應該要到所屬地國家土地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以下解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在城市化進程中大批集體土地轉為國有與離開土地的農民進城後缺少基本生活保障之間的矛盾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逐步到位,在城市規劃區內各功能區的劃分越來越具體。而所有權則體現為單一化。以近郊工業園區為例,按現行政策,這類項目用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考慮到招商引資的「門檻」問題,一般工業用地地價普遍較低,而地方政府在這其中又不可能貼補資金,因此,犧牲較多的往往是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利益。這種情形類同於20世紀70—80年代初各種鄉鎮集體企業大規模興起時。所不同的是,鄉鎮集體企業以低成本取得地價,以後土地增值部分的產權仍界定為鄉鎮集體所有,而且從理論上講,每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將有可能享受未來土地增值所帶來的利益。而現行工業園區以低成本取得地價,源源不斷的增值部分卻名正言順歸企業(轉化為利潤)及國家(轉化為稅收)所有。雖然出讓金的大部分返還給了鄉鎮,但一次性較低的補償費不足以解除失去土地後的農民長期的後顧之憂。

不少農民雖然進了城。但由於種種復雜的歷史原因,使他們在諸如就業機會、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可能真正與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權利,由此造成這一大批「非農業人口」進了城卻離不開村。為了維持基本的生活,出租、買賣宅基地等隱形交易現象就產生了,客觀上造成了城鄉結合部土地管理上的混亂。且大量農村待業人員的存在也成了潛在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反過來,又加劇了農村人多地少的矛盾。

(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主體的約定性與流轉方向客觀上的要求多元化之間的矛盾

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受現行法律規章的制約,一般都嚴格設定了范圍:①地域范圍在規劃區以外;②使用主體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一般外來經濟成分原則上要求使用國有土地。但實際操作中,往往陷入兩難境地:首先,從主觀意願來講,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希望在更大范圍內盤活存量資產,確保集體土地資產利益實現的最大化;其次,從客觀條件來講,既然承認集體建設用地是一種資產,它必然要隨同其他資產進入市場。而在資產盤活中,必然不可能受「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限制。以湖州市為例,改革開放以來,個私經濟、民營企業發展迅猛,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成本低、方法靈活等優勢吸引了一些尚處在資本原始積累階段的小型作坊式企業。因此,跨村跨鄉鎮承租、受轉集體存量建設用地(連同廠房、機器設備等)的現象相當普遍。如按現行習慣做法,所有這些項目用地都要先征為國有再補辦出讓,企業不堪重負,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也沒有積極性。此外,抵押作為一種准轉讓行為,集體建設用地隨同地面建築物一並抵押時,一旦抵押權實現,也涉及集體建設用地跨越「同一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流轉。因此,在當前法律己允許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主體擴展到境內外所有經濟組織或自然人的情況下,對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在強調規劃協調、用途管制前提下,也不應該人為設置障礙。客觀存在的實際要求我們在設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主體時應有所突破。

(三)農村村民一戶一宅政策的硬性規定與實際上隨著大量農民離鄉進城而帶來的宅基地被動連同私房買賣現象之間的矛盾

新《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居民只能一戶一宅。且法律嚴禁宅基地買賣。在城郊結合部,如涉及全隊(組)農轉非,宅基地通過整體置換、復墾的,就不存在宅基地買賣問題。但大部分遠離城市的鄉村,村民或異地打工進了城市,或投親靠友離開了故土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著。在變賣房產中,勢必涉及宅基地轉移。據前幾年調查,集體土地流轉中占相當比例的就是宅基地的買賣;此外,在各種經濟活動中,以農村村民私宅進行擔保、以致擔保實現時法院裁決房產(連同宅基地)過戶的現象也不在少數。雖不合法,但卻在情理中,因為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農民的私產,是農民投資所形成的。如簡單規定為「不予辦理」,一是剝奪了農民住房的私有財產權,人為製造房與地的分家;二是客觀上縱容了私下買賣行為(在政府部門「不予辦理」的同時,不少城市居民以低廉的價格購得鄉村農民住宅作為別墅,就是例證)。但如按現行做法補辦出讓,則矛盾更多:一是徵用主體難以界定;二是土地補償難以到位;三是不便於管理-規劃區外村民住宅群中夾雜著零零星星的國有土地,這些零零星星的國有土地,往往會成為集體管不了、國家又管不好的管理「空白區」。

(四)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補償低與改變用途後(尤其是征為國有後)帶來巨額土地收益之間的矛盾

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從村級所有變更為鄉(鎮)級所有為例,一般對所有權的界定是按照原集體企業的隸屬關系:企業原是鄉(鎮)投資興建的,土地界定為鄉(鎮)級所有;是村投資興建的,則為村所有。然而,20世紀七八十年代鄉鎮企業在起步階段辦理使用手續時,對農民的補償是極其有限的,且方式多樣。有的僅以安排村民進企業的方式處置。企業一旦轉制,這些村民大多又回到了村裡,這使鄉鎮集體對村級集體(包括農民)的土地安置補償往往落了空。所以,這個問題如處理不妥,就侵犯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另一種情況是規劃區內土地征為國有的(尤其是規劃一旦確定為商貿、房地產用途的),往往所有權一轉變即地價猛漲。同一宗地,無期限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征地補償低,而所有權變更後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價格高,這前後巨大的反差刺激了集體土地所有者。於是,一方面在企業補辦徵用手續時,集體土地所有者抵觸強烈;另一方面,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新的私下流轉現象又頻頻發生,包括鄉鎮政府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進行房地產開發、建造商業用房私下轉讓、出租等案件時有發生。

(五)集體資產的捉襟見肘與集體土地收益使用的隨意性之間的矛盾

鄉鎮集體企業發展走過了20多年的歷程,其發展也有類似於國企發展的階段與過程。到進行轉制時,集體經濟三大資產中,貨幣資產匱乏,固定資產也差不多折舊光了,所剩的就是土地資產,它成了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理開發、保證農村社會長期穩定、增加農民收入的最重要的資金來源。然而,長期以來由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被虛化,鄉(鎮)政府作為最基層的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與鄉(鎮)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產權代表兩者之間的關系容易被混淆,其結果往往導致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最後成了補充鄉(鎮)財政不足,用於支付機關幹部工資福利的財源,而失去了土地的農民的後顧之憂仍然沒法解決。同時,相比較國有土地收益由土地管理部門、財稅部門實行嚴格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及制約機制,鄉鎮集體土地收益的使用缺乏相應的制約與監督。

望採納

6. 集體資產轉讓

沒有,我只能說農村的集體用地是屬於集體的,是不能轉讓出賣的,回村委的作法肯定是違答法的。
講講救濟吧,你們可以去縣政府那要求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村委會,這里村委的行為不算是行政行為,要看這案件的具體案情,如果是村委會與賣方勾結侵害村民利益的話,估計就是一般的民事案件。

7. 求集體企業改制方案

國有企業改制,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為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置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改制)。即改變原有國有企業的體制和經營方式,以便適應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一、改制方案的制訂
(一)國有企業改制採取重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
(二)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制訂,也可由其委託改制企業或者中介機構制訂,但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改制方案不得委託該改制企業制訂。
(三)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概況及近三年資產和財務狀況,改制的基本原則、目標和程序,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後企業股權設置方案和企業發展規劃等。
(四)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浙國資企改〔2004〕10號文件的規定報經批准。改制方案未經批准不得實施。
(五)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稅務、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等相關審批事項的,應先報經市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報市深化辦協調審批。
二、資產清查和評估
(一)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和評估,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認真核實和界定國有產權,嚴禁隱匿國有資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提交的清產核資的范圍、資產及其財務會計報表的完整性、真實性、准確性出具承諾書,並對其結果負責。在前一次清產核資有效期內的,經市國資委同意,可不再進行清產核資。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二)國有企業改制中清理出來的不良資產,經中介機構經濟鑒證後,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向企業主管部門申報,經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國資委審批。按照審批許可權,對申報核銷不良資產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內的,由市國資委審批。200萬元以上,由市國資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銷後,企業需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對「賬銷案存」收回的款項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三)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在清產核資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依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12號令)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不得委託同一家中介機構進行。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在出具正式報告前,必須由其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在改制企業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資產評估結果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國資委核准或備案。涉及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其評估結果應報市國土資源局確認。重大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組織專家評審。
(四)國有企業改制,由市國資委選聘和委託中介機構對改制企業實施清產核資、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
(五)企業改制涉及資產剝離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國有產權轉讓
(一)改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在具有國有產權交易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並公開信息,競價轉讓。轉讓方式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經市國資委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實行協議轉讓的,對受讓主體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的確定、受讓股權比例等進行公示。
(二)向本企業管理層轉讓國有產權必須按《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78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受讓意向、參與人員、認購份額、參與形式等。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三)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一次性支付,如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方協商,並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過一年,並且首期付款不得低於轉讓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凡轉讓國有產權的,一律不得採取一定比例的優惠。
(四)國有企業採取產權轉讓方式改制的,涉及職工養老、醫療費用和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等,按規定核准後,經市國資委批准,從產權轉讓收入專戶中支付。
四、職工合法權益的維護
(一)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企業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及離退休人員的費用支付等,按有關政策執行。
(二)國有企業改制經提取的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補貼,應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資產形式建立職工保障基金。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原留在改制後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經濟補償金的安全性負責,建立保障機制,並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的監督,以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系統工程,要正確處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從加快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穩定中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在改革中促進穩定和發展。要建立競爭機制,積極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民營資本等多種所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形成股權多元化,推動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要積極引入外部戰略投資人,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人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要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國有企業改制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中國國有企業效能監察啟示錄》

第一集:《紅色警戒線》
通過部分國有企業曾經發生的腐敗案例,揭示少數企業經營管理者腐敗的軌跡,反映了由於制度建設不完善、監管不到位、履職不規范而發生的腐敗問題,以及效能監察在完善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集:《嶄新的軌道》
回顧和總結國有企業開展效能監察工作的歷程,以及效能監察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發展與創新。
第三集:《綠色的航程》
介紹效能監察在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第四集:《延伸的航線》
反映在改革開放新形勢下,效能監察在中外合資企業、境外中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第五集:《絢麗的樂章》
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精神,論述企業效能監察工作的地位、作用、特點,指導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科學地開展效能監察工作。

8. 村裡的集體財產轉讓是否需要鎮政府同意才可過戶

不需要,但應當經村民大會討論決定。

法條鏈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專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屬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准;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9. 村委會以低於市場價兩倍以上的價格轉讓集體資產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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