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皮轉讓
㈠ 父母吧地皮轉讓給女兒
土地交易或者贈予沒有經過國家許可,法律上一律無效,書面不書面都一樣。話說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的,轉讓也只能轉讓使用權,轉讓地皮這個用詞有點問題吧?
㈡ 土地可以買賣嗎
土地不可以進行擅自買賣,在這種情況下已違反相關法律,但可以流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因此土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
(2)地皮轉讓擴展閱讀:
以下土地歸集體所有:
1.國有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鐵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3.國有電力、通訊,設施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國有電力通訊桿塔佔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未辦理徵用手續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㈢ 農村個人土地可以出售嗎怎樣才有法律效力
我國法律規定禁止出售土地
農民只有土地使用權,只可轉讓土地使用權;
擴展回資料
1、提供專土地答使用權證,房地產證,土地平面位置圖,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並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一般無形資產出資最高可達企業注冊資本的70%。
6、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提供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參考資料
網路-土地使用權
㈣ 農村個人土地可以買賣嗎
不可以買賣,按照你所說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還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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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禁止交易的三種土地
1、農村宅基地
除了個別試點地區明確放開宅基地流轉對象外,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是明令禁止的。
2、家庭承包地
農村大部分土地都已經通過以戶為單位承包給了各個農戶,農戶獲得其使用權(承包權+經營權),但由於其所有權權屬於村集體,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農村承包地是禁止私自進行買賣和交易的。
但是作為城鎮居民,可以通過租賃、轉包等土地流轉方式獲得其土地經營權,然後在農地農用的原則下進行耕種。
3、機動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機動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等,因為其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沒有經過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城鎮居民是「買」(轉讓)不到土地的使用權的。
㈤ 地皮買賣 要注意什麼
首先根據來法律規定,我國的土地分自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㈥ 私人地皮有土地使用證可以買賣嗎
如果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可以轉讓(買賣)的,如果是集體土地,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
㈦ 土地轉讓要辦什麼手續
一般的土地轉讓需要辦理的手續及流程有:
第一步、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第二步、審查。接到申請後,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第三步、現場勘察。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制圖確定四鄰、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第四步、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第五步、填寫轉讓審批表。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准確、字跡工整。
第六步、審批。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第七步、交納有關稅費
第八步、登記編號。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第九步、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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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單位審報材料齊備後,由具體承辦人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後由轉讓雙方簽定轉讓合同。需報材料:
(一)轉讓方提供
1、原土地證或土地證明函原、復印件;
2、原土地出讓合同復印件;
3、上交稅務局土地增值稅證明復印件;
4、提供土地評估報告;
5、規劃辦審定的航測地形圖的紅線圖原件。
(二)受讓方提供
1、項目批復原、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上交財政局契稅證明復印件。
(三)轉讓雙方提供
1、土地轉讓申請書原件;
2、經公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原件(4份)。
(以上資料規格為B5紙,一式2份。)
㈧ 地皮轉讓需要什麼手續
手續如下:
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回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答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土地使用者,應依法進行土地登記。經過土地使用者申報、權屬審核、地籍調查、登記注冊、按規定繳費,最後發放土地使用證。
初始登記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供土地權屬證件,房屋所有權證或建築執照等相關的證明材料,填寫土地部門統一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