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申請書
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範本:
我司在xxxx年xx月xx日以__________商標申請注冊,經商標局於_____年內_____月_____日以第_____號通知書駁回容,依照《商標法》第32條規定,現申請復審,請你會予以決定。
理由如下:
具體內容(略)
申請人:_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說明:可以提供證明材料。
要點
商標局駁回申請的商標,應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並抄送核轉單位。申請人對駁回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復審應提供復審申請書1份。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應註明原申請注冊商標的名稱,商標局駁回的日期及通知書編號;並著重寫明要求復審的理由;最後簽字或蓋章。證明材料應作為附件一並交送。
❷ 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書如何寫
駁回復審需要把你的理由陳述充分,凡是靠邊的都寫上,不一定因為那一條就通過了,我這邊可以做駁回復審
❸ 訴訟時效駁回申請,申請書如何寫
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超過訴訟時效的請求,可以在答辯狀或開庭中提出,不需要再寫書面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需要當事人直接在答辯狀中或開庭中提出,法院會依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❹ 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怎麼寫有沒有範文之類的
您可以聯系我
❺ 違法駁回執行申請書要如何處理
申請執行依據:一審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書及其編號。申請事實與理由:簡述判決的內容,現在已經生效,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請。
❻ 怎麼寫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
這個要先簡單的說明下商標申請人的簡介,然後說下商標的由來。之所以被駁回了就是有在先權利,又叫印證商標。然後你就從幾個方面進行說明,說明你的商標和引證商標不近似。最後來個簡單的總結,就OK了
❼ 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怎麼寫
商標復審的材料准備:
1、企業法神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2、商標構思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主要突出商標的知名度
3、企業的簡介
4、企業所獲得的各項榮譽證明文件
5、企業最近三年的銷售、關高費用以及相關的財務情況
6、企業媒體報道或者圖片廣告原件以及復印件
7、企業銷售產片外觀原件以及復印件
8、其他可以證明企業產品和知名度的證據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標的證明材料
10、申請人需要對所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逐一分類編號並製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做簡要的說明,並加蓋公章
商標申請復審的具體注意事項:
1、商標復審申請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其15天復審時限的計算,分別將當地郵局收到信函和發出信函的郵戳日期,視為當事人收到和發出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文標注的日期順延20天視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商標復審申請的日期上溯20天視為當事人發出的日期。
2、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復審申請,共復審時限從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書所標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國際局發文日期的,則以商標局發給國際局的駁回商標通知書所標注的日期起算。
3、當事人申請商標復審事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費用應有申請人交付。延期申請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提交,延期時間從第16日起算。
4、由於延期申請的時限審查只能在收到復審申請書件時才能進行,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延期申請時,不進行時限審查,而在收到正式復審書件時一並進行時限審查。超過法定時限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
❽ 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首頁)第一行的「申請商標:」應如何填寫
申請商標就是商標名稱,申請號就是申請注冊受理通知書上的編號,建議找專業代理機構辦理。
❾ 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抗訴申請怎麼寫
再審申請時效問題
1975年傷者因交通事故肇事方故意中斷治療,事故責任劃分錯誤,處理不公,傷者經十多年上訪,1987年區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重新劃分責任,卻未按第十六條的內容給傷者做傷殘鑒定,後傷者以要求作傷殘鑒定處理不公繼續上訪,2009年市中院立案復查是否再審,後按再審條理第181條以第191條之規定,維持原判,不予再審.2010年,傷者以1987年區法院按省道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重新劃分責任,卻未按第十六條的內容給傷者做傷殘鑒定違反法律程序,處理不公,2009年市中院按再審條理第181條以第191條之規定,維持原判,使用法律前後不一,應按再審條理第191條之規定進行再審,撤消區法院、市中院判決,2010年省高院以超出訴訟時效維持原判,不予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