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其他
㈠ 駁回訴訟是什麼意思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分割或者發生爭議內,而向人民容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一般來講,起訴只需要滿足起訴條件就可以了,欠條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之一,債權債務糾紛的案起訴的條件:(1)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簡單地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2) 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㈡ 再審判決撤銷一審和二審,又駁回其它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1、應該是再審判決認定一二審判決都是錯誤的,故撤銷了一二審判決。同時,再審判決支持了一審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沒有支持一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故有部分訴訟請求被駁回了。2、本案應該是一二審判決駁回了一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吧?
㈢ 民事案件終審判決之後駁回被上訴人其他請求,被上訴人在一審還能立案請求其他事項嗎
如果是之前一審沒有提出的其他訴求,二審先行調解,不行就駁回,是不會審理的。
法院會告訴你,讓你另行起訴。
㈣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駁回訴訟請求是你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維護,是實體問題,通俗說就是作為原告的你沒有告贏,駁回訴訟請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依據查清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一種常見的判決形式。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你有新證據,在判決書生效前你可以上訴,在上訴期過後你可以申請再審。
(4)駁回其他擴展閱讀:
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㈤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㈥ 是「駁回其他訴訟請求」還是「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是寫在最後的判決結果里,是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是其他的情況,這兩句話含義一樣,都可以。
㈦ 判決原告多給付是不是駁回其他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不會超出訴訟請求范圍,如果主張低了,法院不會判高。
訴訟中可以變更訴訟請求,除非超過了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當庭申請可以,一般要補一份書面文件。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㈧ k2 如何實現 匯簽中一個駁回 都其他節點同時駁回
回退其實和任意駁回的原理差不多,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撤回操作,只是駁回由當前任務處理人退回,回退是由之前已經處理過的人執行撤回操作,所以只要系統知道要撤回節點的taskKey,同樣可以調用以下方法來完成taskid對應的任務的回退(撤回)操作:
public void complateTask(String taskid,String destTaskKey)
就你所舉的例子來說,b執行撤回操作並重新辦理後,可根據業務要求重新走B後續的環節,也可以直接利用上面的API直接交給d所處的環節處理。
另外撤回操作涉及到的業務邏輯應該由應用層面來處理,流程引擎只需要提供任務撤回API就可以了。
當然回退(撤回)操作還涉及一個任務領用的問題,就是這個回退(撤回)的任務是由回退的人來領用呢還是由當前處理人來領用,這個還需根據實際業務情況來處理,不管業務要求怎樣,流程引擎都需要確保業務流程能夠正常流轉。
實際使用Activiti過程中出現以下問題並修復:
1.任務處理complate方法空指針異常修復
2.流程定義解析excludegate節點時,當默認路徑指定了條件時校驗失敗拋異常,去掉這個校驗,改為校驗通過
3.form中的user欄位類型不被支持,導致流程部署失敗,增加UserFormTyp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