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駁回
㈠ 離婚時撫養費一次性支付5000,現在起訴要撫養費,判決書被駁回以後還能起訴要撫養費嗎
《關於人民法院審復理制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建議,1,要找律師,當面咨詢,不要電話或微信,說不清也不會和你說清,但你可以貨比三家,不要著急,且要在判決書下達15天內上訴,不要找法援,這個錢不能省。2,要有證據證明你或你孩子有符合上面三種情況的,這個很關鍵,很關鍵,很關鍵。
㈡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㈢ 離婚撫養費案件上訴中院被駁回還可以要求高院再審嗎
二審上訴駁回的話,要有新的證據來支撐你的訴訟請求,例如當年你有工作,現在沒工作了,當年孩子讀書不要錢,現在讀大學要5W一年,又或者你殘疾了,沒有勞動能力了。再不然最後一招,父母中的撫養方死亡後,另一方要負責未成年子女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責任。
㈣ 女兒堅決拒絕贍養老父親,法院為何支持不付贍養費
因為這是有隱情的,並不是女兒不孝。這位父親居然在小女兒12歲到21歲的這9年的時間里,多次對她實施猥褻、姦汙。讓她不得不離家出走,獨自在外打拚。這種父親根本不值得女兒去贍養他。
㈤ 如何看待女兒拒絕贍養傷害過自己的父親獲法院支持
我認為法院最後的審判結果合情合法。
時過境遷小女孩如今也已經60多歲,仍然孤身一人,晚景悲涼。不難看出這一切的罪魁禍首都是自己的父親,又怎麼會被父親支付贍養費呢?我認為雖然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她父母對子女進行了嚴重的犯罪行為,在司法領域中,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這是我奶奶經常說的一句老話,撫養孩子長大是父母應盡的責任,而這種不配做父母的人就算垂垂老矣也不會得到照顧。
㈥ 女子起訴前夫索要撫養費,被法院駁回,為啥
為了房產和戶口,六旬男子將妻子起訴至法院。在六旬男子的表述中,這並非是一起普通的離婚財產爭議案件,而是夫妻兩人為了各自獲得房產和戶口的目的「假結婚」,並做出了財產約定。如今女方獲得了房產卻不給男方辦戶口,男方意圖要回以自己名義取得的拆遷補償。通州區法院審理此案後,駁回了男方的訴求。法官表示,法律中只承認婚姻狀態,無論何種動機結婚,一般情況下,結婚狀態下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雙方各為利益而結婚非京籍的男子王建剛(化名)稱,女子李愛霞(化名)系通州區某村戶籍,兩人均已60歲,經人介紹相識。認識不久後,李愛霞所在村莊就面臨拆遷。拆遷政策中,如果安置人的配偶為非京籍的本村常住居民,則可以多享受50平方米的回遷房指標。李愛霞作為被安置人,為獲取更多的拆遷利益,在和王建剛相識三個月後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均為再婚。結婚前夕,雙方前往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一份《財產約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雙方婚前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特別約定了李愛霞房屋拆遷所得款項均歸李愛霞所有,與王建剛無關,即使王建剛獲得的回遷房指標也應由李愛霞享有。王建剛稱,雙方在簽訂《財產約定協議書》後,李愛霞口頭答應幫助王建剛辦理北京戶口,這樣王建剛就可以解決社保補繳問題,在2017年享受到退休待遇。王建剛表示,李愛霞所在的村莊拆遷後,李愛霞獲得了相應的拆遷利益,包括政策中分配給王建剛的回遷房指標。雙方在結婚期間,並未操辦婚禮,也沒有通知親屬,在婚後也未共同生活。 法院駁回男子要回補償訴求 2016年,王建剛通知李愛霞為其辦理北京戶籍手續,但李愛霞明確予以拒絕,並表示從未答應給王建剛辦理北京戶口。隨後,李愛霞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王建剛離婚。王建剛眼見享受退休待遇的計劃落空,便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書》無效,意圖要回以自己名義取得的拆遷補償。法院審理後發現,雙方確實簽訂了《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雙方財產特別是王建剛拆遷財產的歸屬。且簽訂協議期間,不存在脅迫、欺詐等可撤銷的情況,故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王建剛陳述,李愛霞曾答應在結婚後將其戶口遷入北京,但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於王建剛的陳述不予認可,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建剛的訴訟請求。 法律只認婚姻狀態不過問動機此案主審法官表示,此案中,王建剛自稱和李愛霞是為了謀取各自利益的「假結婚」,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在婚姻機關進行了登記。「其實法律中是不承認 假結婚 的」,法官表示,雙方領證登記,在法律上就確認為結婚狀態。雙方在結婚狀態中所做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是脅迫、欺詐等狀態下簽署,便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對結婚的動機並不追究過問,無論雙方動機如何,即使是所謂的「假結婚」,婚姻狀態也會得到法律認可。法官表示,對於所謂的「假結婚」行為要有足夠的警醒,不能因利益而將婚姻視為兒戲,導致自己蒙受損失,人財兩空。關於戶口問題,法官表示,北京市出台了關於京籍人員配偶遷入北京的政策,但法院並不管理戶籍問題。因此即使王建剛符合政策要求,也和李愛霞簽了遷入戶口的合同,法院也不會支持王建剛的訴求,此事非法院管理范圍。雞飛蛋打一場空。
㈦ 怎樣才能拒決口,贍養費
索要贍養費也要有理有據
「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子女贍養父母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對於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都有規定,具體來說,成年子女對於父母的贍養義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對父母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例如,對患病的父母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有義務耕種父母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並且相關收益應當歸父母所有,不應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等。
然而,實踐中也常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作為父母一方,因為存在不當需求,如本案中宋紅英沉迷於購買保健品、或是其他例如存在婚外情等不當原因,日常花費巨大而要求子女給付過高贍養費或是明明作為父母一方,已經有足夠的生活來源,但由於存在家庭矛盾或是僅僅為了給兒女添堵,便起訴要求子女索要贍養費情況。那麼,類似情況下,對於父母提出的於情於理都有些「過分」的要求,子女是否必須滿足呢?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由此可見,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前提,是其「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如果父母一方經濟來源豐厚,無論經濟上還是生活上都不存在生活困難,對於父母一方的無理贍養要求,確有困難的子女是可以拒絕的。實踐中,在這種情況下,支持子女拒絕給付贍養費,駁回父母相關訴求的案例並不鮮見。蘭州某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劉某每月退休金2500元,而其女兒及女婿均失業在家, 面對其要求女兒每月給付500元贍養費的訴求,法院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㈧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回起訴抄的情形:襲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