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壹』 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你的要求不成立,上面有寫一些原因的。
可以再申請,但應該提供新的證據或者說是有足夠證據證明原判決是錯誤的。
『貳』 駁回再審通知書是再審程序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經過再審立案審查,認為原裁判正確的,依法書面通知駁回。
有觀點認為,對不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再審申請,應用裁定的形式進行駁回。其主要理由是:駁回再審申請是針對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對原裁判、調解協議進行對錯鑒別後,做出的維持原判的確定性判定,因此,必須用法律規定的裁判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而不宜採取通知書的形式。筆者不同意此種觀點。通知書是一種知照性的書面文件,是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就有關訴訟事項或事宜向訴訟參與人發出通知時使用的司法文書。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雖然是在對原審裁判予以確認的前提下作出的,但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對原審裁判作出評判,而是針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一種確認,駁回通知書就是將這種確認的結果告知當事人的一種形式,因此並無不妥。
另外,關於駁回通知書的寫法,實踐中過於簡單。一般都是「經審查,原審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等套話,至於原審如何清楚,證據如何充分,沒有更詳盡的闡述。當事人受到通知書後,仍不明白自己的申請被駁回的具體理由,非常不利於當事人服判息
『叄』 向法院提交再審申訴書,法院既不立案也不給駁回申訴通知書,咋辦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如果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 , 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肆』 到高級法院申訴,要申請撤銷初,中兩級法院的駁回重審通知書嗎
條件不足.
就你給的條件而言,可以明確,沒有要"申請撤銷初,中兩級法院的駁回重審通知書"這一說法內.
申訴期間不停容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即申訴期間執行的是中院的判決.你說的"申請撤銷初,中兩級法院的駁回重審通知書"是想表達什麼意思?
你申訴要寫清楚以下幾點:
(1)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果申訴人是刑事在押犯,應寫明現押處所,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或其他公民,應寫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及其同被告人的關系。
(2)寫明不服何法院的何號判決或裁定並提供原一、二審法律文書復印件。
(3)寫明申訴的事實及理由。對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認為確有錯誤,要用事實說明,並提供能夠說明申訴事實的證據,所列事實要求真實、准確。對原判決、裁定認為適用法律不當或認為案件性質認定錯誤,或認為量刑畸輕畸重或認為原告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等等,均應在申訴狀中明確說明,並充分闡明理由。
(4)如果是別人代書的,應寫明代書人的單位和代書人姓名。
(5)如有新的證據,應附上有關證據材料或書證的復印件。
其他不用考慮.
『伍』 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意味著什麼
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參考如下法條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陸』 我們向中院提出再審申請,被受理後,為什麼駁回通知書寫的是駁回申訴通知而不是再審呢
之所以是駁回申訴通知書,而不是再審裁定書,是因為中院經過審查,認為案件沒有錯誤,不能進入再審程序,所以駁回了你的再審申請。
如果經過審查,中院認為案件確有錯誤,就會下達再審裁定書,而不是駁回申請通知書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