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附民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駁回後原告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意見]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財產損失的情形有兩版種:一種是被害人因人身權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或財物被犯罪行為毀損而遭受財產損失;另一種是侵犯財產性犯罪的被害人因其財產被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分而遭受財產損失。因侵佔罪遭受的財產損失屬於第二種情形。在第一種情形下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救濟,依照《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第一款「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的規定,被害人可以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尋求法律救濟。在第二種情形下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救濟,則依照《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規定,首先適用
追繳與責令退賠,其次,只有在經追繳與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情形下,被害人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法條
法院駁回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是不適合法律規定,使用的法條應當是《刑專事訴訟法》第九屬十九條。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駁回後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嗎
附帶民事訴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並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但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
依照《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上述規定,法院本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依照《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駁回後,完全可以單獨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訴訟。
4. 刑附民駁回了,民事又立案了符合規定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首先應是刑事案件,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有可能被駁回回,但民事訴訟仍然存答在,在這種情況下,民事訴訟單獨立案是可能的,如果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你對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人民法院將該案件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
5. 故意傷害罪輕傷二級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檢察院可以駁回嗎
檢察院是負責公訴的,不能有其駁回訴訟請求。法院可以駁回。
如果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有問題,沒有法律依據or證據不足,可以駁回請求。
6. 民事案件一審駁回二審會不會改判的問題(附一審判決書)
進入二審程序後可能有如下結果: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程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民事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7. 故意傷害被判無罪,附帶民事訴訟被駁回,能否再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因故意傷害被判無罪的,對於附帶民內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容民事訴訟。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條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並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8. 一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子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被法院駁回駁回後該怎麼辦
民事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或者證據不足就會被法院駁回,駁回後有新的證據還可以再次起訴。
9.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一審判決 刑事部分不服 但法院駁回上訴刑事權利(我
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只能對民事部分提起上訴,不能對刑事部分提起上訴。
如果對刑事判決不服,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抗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
10.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駁回後原告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意見]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財產損失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或財物被犯罪行為毀損而遭受財產損失;另一種是侵犯財產性犯罪的被害人因其財產被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分而遭受財產損失。因侵佔罪遭受的財產損失屬於第二種情形。在第一種情形下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救濟,依照《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第一款「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的規定,被害人可以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尋求法律救濟。在第二種情形下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救濟,則依照《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規定,首先適用 追繳與責令退賠,其次,只有在經追繳與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情形下,被害人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