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駁回後
A. 關於勞動仲裁被駁回後,如何申請法院起訴。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在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備注\提問網友回復:我仲裁失敗,起訴一審,一審勝訴,對方不服,然後二審,二審我勝,然後又到強制執行。到現在拿到錢已經2年了。
B. 仲裁請求被駁回
如果確實不是自己書寫的話,建議到法院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筆跡鑒版定,法院只要權受理你的申請,就會根據你的要求將需要鑒定的筆跡送交相關部門進行鑒定,可能是中院、高院技術部門,也可能是公安技術部門鑒定,費用你可以列入賠償請求之內,敗訴方承擔所有因訴訟產生的費用。
如果是復寫件的話,這個鑒定起來和原件鑒定是一樣的,只要證明上面的筆記或簽名非你本人書寫即可,你就達到了鑒定目的。勞動合同必須有你本人簽名或手印,只要證明沒有這兩樣東西就可以證明合同與你無關。
最後再給你提供給一個思路參考,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出現復寫的情況幾乎沒有,再者說如果像財務收據出現復寫件的話,一般復寫件都是給相對人作為憑證,原件留作存根,這幾點都是解釋不通的,一、你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原件,二、你可以找律師去取證公司於其他人簽訂勞動合同方式,或者請法院調取。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C. 勞動仲裁被駁回後怎麼辦
如果你是 勞動者覺得不公 就去法院上訴 上訴再上訴
但是你要注意 法律是講證據的 你沒有足夠的回證據 那就答只能接受法律的不公
沒有辦法的 建議你咨詢律師 如何收集證據 做好准備吧
如果你是用人單位 我想跟你說 草你嘛的 有什麼不公的 就改駁回撤銷申請
老實給錢吧 別折騰了 積點德 黑心錢賺的還不夠多嗎
D. 仲裁管轄異議駁回怎麼救濟,還是等裁決下來再去撤銷呢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是這種情況,你們只能服從。
E. 仲裁駁回後起訴狀範本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附範文一則:
起訴狀
原告:XX,男,XX年 月 日出生,現住某市甲區某街道 號.
被告:XX,男, 年 月 日出生,現住某市乙區某街道 號.
訴訟請求:
1、
2、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F. 勞動仲裁駁回申請還可以再繼續上訴嗎
二審依然駁回。法律依據就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因為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即必須先仲裁,對裁決不服,才能起訴。未經勞動仲裁處理的爭議,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未經仲裁的某項仲裁請求,應當區分情況,對於不可分的仲裁請求,可以在起訴後追加,可分的仲裁請求,應當依法另行申請仲裁。
經濟補償與拖欠工資是兩個分類,具有可分性,可以單獨提出。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G. 仲裁敗訴後,去法院立案被駁回還可以重新立案嗎
你好,如果屬於勞動仲裁前置的案件,在仲裁被駁回後,對於仲裁結果不服的內,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容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法院最終仍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可以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如果沒有上訴且過了上訴期,就不能再次提起訴訟了,否則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若原判決確有錯誤,只能申請再審。
H. 勞動仲裁駁回後如何到法院起訴,起訴後還有勝訴的可能嗎
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起訴,能否勝訴的關鍵是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