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被駁回
1. 請問"凶宅"實際真的嗎
所謂「凶宅」並不是真的有鬼,許多時候是因為有一些令人不可思議的事情發生,又找不到原因,才被說成是「鬼神作祟」。例如浙江原有一棟凶宅,夜裡常有奇異的聲音發出,像鬼的腳步聲,嚇跑了幾乎所有的住戶。後來發現是下水道里有鯰魚,鑽來鑽去的發出怪聲所致……
還有些時候,某些住宅被說成是凶宅是因為某些人要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例如山東某地的一棟新樓被說成是凶宅,嚇的無人敢住。後來警方調查發現,是因為某單位分房不公,部分沒分到房子的人有意散布的謠言。
所以,不要相信什麼「鬼宅」。世界上要真的有鬼,早被博物館抓起來收門票掙錢了……至於說故宮西六宮夜晚禁止遊人出入,主要是因為那裡放著大量珍貴文物,夜晚不易防盜,所以針對故宮鬧鬼的所有傳言,故宮管理當局從不辟謠。
2. 為什麼說死過人的房子不能住人迷信
大家買房一般都會很忌諱買到死過人的房子,怕陰氣重成了「凶宅」。電視上或電影上都會上演這樣的鬼故事,令人毛骨悚然。死過人的房子真的不能住人嗎?
一、什麼是風水凶宅?
「凶宅」的說法,古已有之。從傳說、故事、小說、戲曲中,很多人看到過這個字眼。而且,這個字眼往往和恐怖、死亡等聯系在一起。「凶宅」,舊時指不吉利的或鬧鬼的房舍。
被稱為風水上「凶宅」的房子、宅院,大多發生過不只一起的不吉利事件;也就是說,這種不吉利的、非正常死亡的事情不是偶然發生的,也不只一個人受到影響。而是這處宅院的風水存在嚴重問題,導致居住者的身心健康、人身安全受到危害。
3、積德行善會帶來正能量
正如古人所言「存心不善,風水無益」。心存善念,多行善事,自然好運相隨,正能量影響著周圍氣場隨之發生改善,壞的風水也會因為主人而變好。
在這里要提醒大家一句:死過人的房子最好是不要住,萬一是「凶宅」那就得不償失了。但是也可以從風水學的角度來化解它。
風水無時無刻都在我們身邊,要善於利用風水,才能讓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加美好。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風水雖好也不可以誇大風水作用,更不能人雲亦雲,被錯誤的說法干擾。
3. 沒有告知房屋為「凶宅」,合同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 女子花130萬買房 裝修時被鄰居告知是「凶宅」是怎麼回事
上海的周女士支付完購房定金開始著手裝修,一次和鄰居的閑談,意外得知賣家兒子曾病死在該屋內。周女士心存芥蒂,以「凶宅」為由拒付剩餘房款。
日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買家應在10日內支付原告賣家剩餘房款及利息。
5. 「凶宅」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您好!(一)買房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佳體現,合同一旦簽訂,如果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同無效的事由出現,那麼法律會推定合同生效並予以保護。在市場經濟中,有交易就必然有風險,作為購房者在買購買房屋時,無論自用或轉手給他人以賺取差價,都會盡可能的去了解或考察所購房屋的信息。如果「凶宅」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屬於影響較大的社會事件並且當地媒體曾進行大規模報道,而購房者也是本地人甚至其本身就在這一小區住,不可能不知道在所購房屋內所發生的事情。並且,購房者在與房主簽訂購房合同時,沒有主動詢問這方面信息,也沒有就房屋內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進行約定的,法律上可以推定默認購房者已經對「凶宅」有所了解,購房者就不能追究原房主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視為購房者自願了接受「凶宅」這一事實,那麼其就應當承擔購買「凶宅」的交易風險。如果在合同簽訂後,法律允許購房者再以「凶宅」為理由請求撤銷合同,否認合同效力或請求賠償的,則對房主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買房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購房屋是「凶宅」的情況下,合同有效。
(二)買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
1、買房者享有撤銷權。
眾所周知,「凶宅」因其特殊的原因,絕大多數人是不願意購買的;即便購買,若再行交易,該房通常會脫手困難,必然給買受人造成損失,正是這個原因,在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數房主為了使自己的房產能夠高價交易,往往會故意隱瞞「凶宅」這一真實情況,從而使買房者誤認為是正常房屋而交易。考察購買者的真實心態,購買者是因受欺詐,基於該房屋為正常房屋的錯誤認識而作出了購買該房屋的錯誤意思表示。換言之,如果購買人知道該房屋為「凶宅」一般是不會購買此房的;即使願意購買,也不情願支付該房屋的正常交易價格,對於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所為的、有重大瑕疵的合意,法律需要對其進行干預以平衡當事人的權益,通過賦予受損害當事人撤銷權,使其作出利己的選擇。並且,「凶宅」的事實足以影響購房者是否作出購買房屋的決定,是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重大因素。
故此,《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規定,一方採用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以對於出賣人故意隱瞞「凶宅」實事的欺詐行為,享有撤銷權的買受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張撤銷該買賣合同。依據合同法理論,合同被撤銷後即自始無效,其後果是雙方互負返還義務,買房人應將房屋返還出賣人;出賣人有義務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對於合同被撤銷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在「凶宅」買賣合同中即為違反告知義務的出賣人,應當對買房人在締約、履約、訴訟等與房屋買賣相關活動過程中的損失進行賠償。
2、賣房者的違約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法彥有雲: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權利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權利的話,撤銷權人則喪失了這一權利,合同依法有效。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撤銷權的期間是除斥期間,一旦期滿,權利人從根本上失去了這一權利,並且除斥期間還不能中斷、中止和延長。法律規定除斥期間的目的一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二是為了維護在這一期間業已形成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但在現實生活中,因為普通老百姓對於除斥期間的不了解,導致喪失撤銷權的案例很多。筆者所在的法院就有這樣的一起案件。買房者因不知情購買了「凶宅」,但在知道「凶宅」這一事實後因種種原因在一年後才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駁回起訴後,原告因不理解法律而四處上訪,至今仍然沒有服判。那麼,是不是在過了除斥期間後買房人就沒有救濟途徑了呢?事實並非如此。
依合同法實踐,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時應當確保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對其履行的物應當保證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這就是理論上所謂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於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概念,我國學者王利明認為是指有償合同中的債務人對其提出的給付,應擔保標的物的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違反此種擔保義務,所承擔的特殊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所履行的合同標的具有瑕疵,違反了瑕疵擔保義務,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房屋買賣中,賣房者如果提供的房屋是「凶宅」,影響了買房者對房屋的正常使用,就是違反了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構成違約。
對於賣房者的違約責任,如果約定有違約金的話,可直接請求支付違約金即可。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6. 買到了「凶宅」,對方不願意退款怎麼辦
在二手房買賣中,經常出現因買到所謂「凶宅」的糾紛。其實凶宅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中國人本身就有一些傳統觀念和習俗。如果房主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曾發生非正常那個死亡事件,影響購房人居住的,購房人可以房主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和忠誠義務原則構成了欺詐,向法院申請撤銷購房合同。
結束語:購房是普通民眾一件終身大事,如果花重金購買的房屋是「凶宅」,那就麻煩了。作者在此提醒購買二手房的朋友,對此類問題要打探清楚或者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此類的違約責任。
7. 房主隱瞞"凶宅"事實被要求退房賠錢法院如何判
電影《京城81號》,影片里不斷出現的驚悚情節及畫面,曾讓人看得心驚膽跳!影片中出現的這座老宅子位於北京市朝陽門內81號院,這棟老宅子曾一度被傳說成「京城第一凶宅」。
董燕認為,「凶宅」的概念並無權威官方或法律界定。目前來講沒有哪一部法律對「凶宅」下一個准確的定義。民間的說法「凶宅」就是指房屋內出現過不吉利的事件,比如非正常死亡。
「一般來說如果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對房屋之外的人心裡上可能會產生恐懼感。」董燕認為,所以這樣的房屋在出售時比正常的房屋會難很多。如果在同等價格的情況下,沒有人會接受這樣的房屋,這可以看作是一種從民間習俗。
「這種民間習俗在法律上可以歸為善良風俗,應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房主故意隱瞞應予披露的信息,可能涉嫌欺詐而會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被撤銷。」董燕說。
董燕建議,由於房屋買賣金額較大,市民們在購二手房房前可以進行實地勘察,也可向周圍住戶了解房屋的相關情況,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產生購房糾紛。
確實挺膈應人的。
消息來自網易新聞。
8. 買來婚房是凶宅怎麼破!別慌還有這些辦法
對於二手房買家來說,房屋的過往歷史往往「蒙查查」,尤其是部分因發生過兇案、被稱為「凶宅」的房屋讓人防不勝防。近日,記者從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獲悉,廣州接連發生兩起因賣家或中介隱瞞凶宅事實,損害買家知情權的案例。由於買家在購買前曾多次詢問房屋是否為凶宅,結果都被告知不是凶宅,因此最終成交。買家在知情後最終訴諸法律,獲撤銷合同或退還中介費。律師提醒二手買家,為避免買到被隱藏的凶宅,最好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信息披露條款。
案例一
原業主隱瞞屋內曾有人跳樓,買家憤而要求退房獲支持
吳先生通過某中介公司看中位於海珠區的某物業,並與該物業的業主陳女士協商房屋買賣事宜。吳先生明確向陳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懷孕,要求房屋必須吉利,並主動咨詢房屋是否曾經死過人,陳女士對此表示該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後,吳先生與陳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一次性支付全額房款120萬元,在中介公司的協助下辦理過戶手續。
兩個月後,吳先生得知該房屋曾發生跳樓自殺身亡事件,迅速找到陳女士協商退房事宜,但陳女士稱房屋並不影響使用,拒絕退房。協商無果,吳先生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及陳女士退還購房款120萬元。經審查,業主陳女士未如實向吳先生告知該物業曾發生跳樓自殺身亡事件,造成吳先生重大誤解。最終,仲裁委員會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決支持吳先生的全部仲裁請求。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五十八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案中,買賣雙方在協商房屋買賣事宜時,吳先生已明確表示要求房屋吉利,並主動咨詢房屋是否曾經死過人。但是,陳女士未如實向吳先生告知有人跳樓死亡一事,已經違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按照傳統習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樓自殺會對購房者造成嚴重的心理陰影和心理障礙,足以影響其作出是否購房的決定。
廣州房地產中介協會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律師提醒廣大的消費者,買家若對「凶宅」有所避諱,可以在合同中明確房屋的條件,並應多方探聽業主出售房屋的情況,比如到轄區的派出所了解或將其購買房屋地址作為關鍵字在互聯網當中搜索。同時,買家也可要求業主在合同中約定信息披露條款,如「業主保證所出售房屋中未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導致買家心理不安的情況。若買家發現房屋中曾經發生過上述情況而業主未曾予以書面披露,買家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業主賠償10萬元」之類的合同條款。這樣的約定可以督促業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讓買家在發生糾紛尋求法律救濟時有據可依。另外,業主如自身房屋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事實,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向買家說明,並以書面的形式予以告知。
案例二
中介稱「凶宅」事宜不屬告知義務,買家起訴獲退還中介費及經濟賠償
李某打算與女友在廣州結婚生活,遂委託某中介公司的經紀人員陳某尋找物業,並強調不得為「凶宅」。在陳某的多次介紹下,李某看中位於天河區的某物業。李某與經紀人員陳某商量交易事宜時,再三詢問該物業是否為凶宅。陳某表示該物業絕對吉利,並以書面形式向李某承諾:「若物業為凶宅,陳某向李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事後,李某就該物業與業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3萬元。
之後,李某在與該物業附近的市民閑聊時,得知該物業內曾發生兇殺案,導致有人死亡。李某馬上與經紀人員陳某理論,要求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陳某表示「凶宅」事宜不屬於經紀人員告知義務的內容,並且其也不可能全面調查到房屋內曾發生兇殺的所有情況,故只願返還中介費3萬元,拒絕賠償經濟損失。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經紀人員陳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法院經審查,該物業曾發生過兇殺事件,但陳某在未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向李某承諾該物業非凶宅,並表示若為凶宅,將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陳某向李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迫交易。」《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向服務對象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時,應當書面說明下列事項:(二)中介服務涉及的房地產的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賃、使用限制等基本情況。」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及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凶宅」雖然不屬於經紀人員法定告知義務的內容。但是,在當事人雙方同意將該內容作為合同(包括口頭合同)中的條件之一時,經紀人員有義務對該內容調查核實並如實告知對方,不得在未調查清楚的情況下,向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或作出虛假承諾。在本案中,李某已多次強調該物業不得為凶宅,但經紀人員陳某在未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依然向李某作出非凶宅的虛假承諾,導致李某遭受損失。
律師告誡廣大的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員,在向消費者提供中介服務時,除了要按照行業規章制度的規定,如實告知物業的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賃、使用限制等基本情況外,對於非告知義務的內容,也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如實調查、了解和反映情況,不應未做調查就隨意承諾,或提供虛假信息或作虛假承諾,誤導或誘騙消費者交易。若消費者對「凶宅」有所避諱,且需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員配合調查的,應當明確向其告知,或者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條件。
教你幾招識別「凶宅」
買家若對「凶宅」有所避諱,可在合同中明確房屋的條件,並應多方探聽業主出售房屋的情況,比如到轄區派出所了解或將其購買房屋地址作為關鍵字在網上搜索。同時,買家也可要求業主在合同中約定信息披露條款,如「業主保證所出售房屋中未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導致買家心理不安的情況。若買家發現房屋中曾經發生過上述情況而業主未曾予以書面披露,買家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業主賠償10萬元」之類的合同條款。
這樣的約定可以督促業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讓買家在發生糾紛尋求法律救濟時有據可依。另外,業主如自身房屋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事實,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向買家說明,並以書面形式予以告知。
對於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員在向消費者提供中介服務時,除要按照行業規章制度的規定,如實告知物業的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賃、使用限制等基本情況外,對於非告知義務的內容,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如實調查、了解和反映情況,不應未做調查就隨意承諾,或提供虛假信息或作虛假承諾,誤導或誘騙消費者交易。若消費者對「凶宅」有所避諱,且需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員配合調查的,應明確向其告知,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條件。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0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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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凶宅一定不能買嗎這不是封建迷信
凶宅:指房屋本體結構內曾發生自殺、他殺事件,並在公安機關有正式備案記錄的房屋專。
符合兩屬點:
(1)房屋本體結構內發生的,即人員的非正常死亡,是在該房屋產權證書所載明的面積范圍內發生的,不包括電梯、樓梯間以及車位等配建設施;
(2)死亡原因為自殺、他殺事件。
一般被定義為「凶宅」的房子售價會低於市場價。確實有很多客戶很避諱這些,是否購買就看客戶自身的心態。
所謂靈異事件通常都是人民源自對未知的恐懼和內心演繹。
很多靈異事件事後被證實是烏龍。
地球上每一寸土地都死過無數生物,難道我們要稱他為」凶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