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駁回
行政協議被告不適合被法院駁回後,不能行政復議。
因為行政協議不屬於行政復議的范圍。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ziyou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② 復議駁回後誰是訴訟被告
行政復議法復議決定中並沒有「駁回申請」一種,只有行政機關在受理時發現不屬於本行政機關的復議事項應「不予受理」。但是根據該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判斷,該「駁回申請」屬於行政復議決定中的復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應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機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但是,河北省法制辦怎麼會是復議機關?他連行政主體的資格都沒有,本就無權受理對河北省勞動廳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申請。法制辦的答復不能視為復議決定,你本應向河北省政府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申請復議的。如果你的復議申請是向河北省政府提交的,但他們推給法制辦來答復你,60天復議期滿後視為省政府行政不作為,你如不服原河北省勞動廳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勞動廳為被告。不服河北省政府的行政不作為,以河北省政府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總是的解釋》第22條:"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以誰為被告,要看你復議申請是否由省政府受理,60天內是否有加蓋省政府公章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如果沒有復議決定書,你願意告誰就告誰。
③ 法院傳票送達不到會被駁回,是什麼意思
首先,只要是明確的被告,法院就一定可以送達.無法通過直接送達的,則會通過公告予以送達.因此,你必須搞清楚,你起訴的被告是否是一個明確的被告.如果被告不明確,法院經過直接送達後仍無法明確該被告,法院會以裁定的方式駁回你的起訴.\r\n其次,如果被告明確,法院在無法以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則會通過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告.在公告之前,法院要做的是審查被告是否明確,會根據你是否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證\/營業執照\/居住證等情況予以判斷,然後通過直接送達(上門\/郵寄\/留置\/委託)無法送達,才會公告.\r\n再次,在公告後,法院才會向你即原告送達開庭傳票的.
④ 原告訴訟被駁回了,被告可以起訴嗎
如果是離婚糾紛,原告被駁回,被告可以起訴,起訴前確認法院的管轄權。如果法院沒有管轄權還會被駁回,最好咨詢一下律師
⑤ 民事糾紛。我是被告,如果案件被法院駁回,不用開庭直接發裁決書么
不用開庭,直接駁回的案件,其實是不予受理的案件。不存在裁決書。
⑥ 法院有權駁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申請嗎
法院有權駁回你的追加申請。法院應當對你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6)被告被駁回擴展閱讀: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告基於減輕自己的責任等原因而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的情形,由於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追加當事人的規定較為原則,導致法律界認識不一,有的認為可以追加,有的認為不可以,而各個法院對此問題的處理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在同一法院內部都無法達成共識。
筆者對此持肯定的觀點,認為民事訴訟中被告應當可以申請追加被告。
對此持否定觀點的人主要基於以下三點理由:一是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實施意見》」)第57條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但該規定是授權性規范,並沒有直接授予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的權利,因此被告申請追加被告沒有法律依據。
二是沒有合適的理論依據。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法院只能在原告起訴的范圍內進行審理。
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不同,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不同,原告有權決定起訴對象,而被告處於消極被動地位,訴訟目的是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則代替原告行使了訴權,侵犯了原告的處分權。
三是沒有實踐可操作性。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原告沒有將被告要求追加的人納入起訴范圍均是有原因的,比如存在親屬關系等,如果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那麼法院進行審查後同意追加,往往原告堅持不同意追加,並申請對被追加的被告撤訴,否則不配合審理工作。
這時法院的審理工作即陷入被動,如何劃分責任、如何作出裁判都將面臨難題。
⑦ 起訴了找不到被告法院駁回案件我應該怎麼辦
如果法院以找不到人為理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顯不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同時,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駁回行為,不合理的,可以提出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⑧ 被告能否對駁回起訴案件上訴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條
⑨ 被告人上訴被駁回什麼意思
經過二審人民法院法庭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所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
⑩ 追加被告被駁回能否上訴
經審查,李某並無充足的證據證明張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合夥關系,故法院以李某申請理由並不充足,申請無理,裁定駁回了李某的申請。 【評析】 就此裁定,李某是否享有上訴權利? 筆者認為,原告李某享有上訴權。從訴訟法理上講,法定時限內追加被告是原告起訴行為的延伸,是對立案時遺漏訴訟主體的合理補充,駁回追加被告申請的裁定性質上是駁回起訴的形式之一。一旦申請被駁回,原告有權援引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給予原告上訴權,既有利於保障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啟動和訴訟對象的決定等方面合理地享有主導權,又可避免產生訴訟資源的浪費和不必要的訟累。 訴訟中追加被告應視為起訴行為的組成部分之一。原告在起訴狀中所列被告和在審理過程中追加的被告,兩者在法律屬性上並無本質區別。將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訴行為范疇之外不僅缺乏依據,也不盡合理。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在本質上屬於駁回起訴的形式之一。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此類裁定給予上訴權具有法律依據。 對此裁定賦予上訴權,更有利於維護原告的訴訟權利。原告在訴訟啟動之時並非要求完全固定起訴內容,而是允許原告通過追加當事人、變更訴請等方式予以補正,其訴訟的行為應允許有時間跨度。故在提交訴狀時,原告的起訴行為並未徹底完結,而後追加被告是起訴行為的合理延伸,不能簡單地將起訴行為等同於訴訟程序的啟動,將追加被告行為排除在起訴行為之外,認為追加行為是行使實體意義的訴權,進而剝奪原告就此應享有的上訴權。從法律精神上講,此類裁定給予上訴權是尊重、維護原告訴權的客觀要求。 從審判實踐效果上講,賦予此類裁定上訴權利大於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追加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此時的審查與當事人實體權利有一定聯系,但仍應當以程序性審查為主。故寬松地把當事人納入司法保護的視野,不輕易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並允許原告對駁回裁定上訴,系更大地維護當事人的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