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①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要結合完整的句意理解。其意思是,民事訴訟中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此外的其他所有裁定都不能上訴。管轄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是指某糾紛是否屬法院司法管轄的范圍或法院對其具有審判權,屬於法官司法管轄、法院具有審判權的案件,在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也就是由哪一個法院進行審理的許可權。某些爭議,如土地權屬爭議,由政府處理,法院沒有審判權。法院有審判權的爭議,具體有何地的哪一級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具體規定。中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一般涉及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等。
② 一審原審被告未在法定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二審上訴,怎樣處理
二審上訴會被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是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的,未提出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會被駁回,維持原判決、裁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2)駁回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擴展閱讀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
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③ 這會得罪法官嗎——我的管轄權異議上訴被駁回了。
關於你的問題,我認為你沒必要擔心。
1、畢竟法官也要按法律規定辦事,一審法院確實有瑕疵的,應當指出,這是你的權利。如果因此而導致二審法官對你不滿而出現在法官自由裁量環節的偏頗,你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對方律師和法官挺熟這是很正常的一種現象。記得中國政法大學有位知名教授說過:「律師的工作在法律之外」但是如果你認為對方律師與法官的關系會導致法官做出對此案不公證的判決,你可以提出相關證據申請要求該法官迴避。
④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交給誰
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如對決定不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
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其中,對被告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⑤ 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上訴狀送達對方的過程有什麼規定
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為15日。
一、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二、管轄權異議
1、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2、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⑥ 管轄權異議上訴被駁回後還可以再一次提異議嗎嗎
你好,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不能再次提出異議,只能對駁回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
⑦ 管轄權異議上訴駁回後應不應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164條中對審限作了專門規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審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所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在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異議期間出現審限中斷後,如果對當事人的舉證期限不準中斷,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的。此外,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期間,確實需要耗用一定的時間,且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異議期間,只是提交程序上能夠證明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的證據,而不是實體上對自己主張的事實加以證明的證據。
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法院應當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這已成為當事人的法定權利,任何法院都無權剝奪。
⑧ 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被駁回的可能性大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⑨ 如果提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不服裁定上訴程序怎麼走,要
很簡單,寫一份不服異議裁定的上訴狀,交給案件承辦法官就行了。
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二審法院一般不會開庭審理,是直接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