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上駁回
⑴ 請問交通事故1審完了保險公司不服又上訴了·要多久才2審,2審又會怎麼樣,完了就照2審結果賠嗎一共多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上訴案件有三種結果: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依法改判。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對於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認定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在確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的同時,依法改判。3、發回重審。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的判決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二審法院對於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法院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法定情況可以報請延長審期;對於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終審裁定,不能延長審期。二審裁決為終審裁決,一旦裁決即發生效力,當事人不得對二審裁決再提起上訴。
⑵ 法院裁定和法院判決分別指
裁定多為程序性事項如: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發回重審等。
判決為實體性事項如:駁回訴訟請求,賠禮道歉,賠償**錢等等。
⑶ 第三人對債權提出異議,異議是否成立不是要經過實體審查嗎
駁回起訴是以裁定的形式駁回,不是以判決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裁判的一種。裁定是解決訴訟進行中的程序問題,大部分是形式裁判、中間裁判。例如關於延期執行的裁定。小部分是終局裁判、實體裁判。前者如移送案件的裁定,後者如執行過程中的減刑裁定。
⑷ 勞動仲裁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後,起訴到法院,法院以案件未經過仲裁實體審理為由,駁回起訴,對嗎
不合理,您到上級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⑸ 駁回起訴裁定書能否對實體進行說理
可以說理,但不能對實體作出認定。既然是駁回起訴,說明不符合起訴條件,還沒有進入實體審理階段
⑹ 最高法院《執行異議和復議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二款是否適用執行異議之訴實體審理案件
執行復議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後半段: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異議則規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條前半段: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和第二百二十七條中: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兩者的主要區別有兩個
一、適用的情形不同,執行復議是在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法院執行行為異議的裁定不服時向上級法院提出,而執行異議則是在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認為法院不應該執行該執行標的時向法院提出。
二、不服的救濟途徑不同,執行復議的結果是終局的,而對執行異議的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前執行異議之訴。
司法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⑺ 民事訴訟的具體流程,麻煩說詳細點(我不請律師的)
民事訴訟流程一般是為:
一審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7)實體上駁回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⑻ 一審實體判決,二審以一審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駁回起訴,原告可以重新起訴還是可
原告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