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會駁回上
一、商標為什麼會被駁回?
1、他人已經先申請注冊了
商標局在對商標進行審查時,首先會對該商標在資料庫中進行檢索。如果發現同一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被多人提起商標注冊申請的話,就會根據「在先申請」原則,駁回後提出申請的企業或者個人。
2、違反了絕對禁止性條款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3、違反了相對禁止性條款
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凡是符合上述一條或者全部特徵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4、商標近似被駁回
兩個商標在文字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商標近似,容易令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一般來說,在商標取名和logo商標設計時,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產生傍名牌的想法,則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商標近似是最常見的駁回原因,也是最容易產生誤判的地方,所以要謹慎對待。
5、侵犯了「在先權利」
我國商標法規定「在注冊商標申請人提出注冊商標申請以前,他人已經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不得侵犯。」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在先權利,商標也會被駁回。
二、如何避免商標被駁回?
知道了商標為什麼會被駁回,我們就應該採取措施盡量避免商標注冊被駁回。
1、事先進行商標查詢
「商標入網」以後,查詢商標已經很方便了,在各國商標網上的「商標查詢」中即可對商標進行查詢。在開始商標注冊申請前,先通過商標網查詢商標是否被注冊,或是否有近似商標,如果有,則需要考慮更改自己的商標以和在先商標區分開來。
2、了解商標法相關規定
在注冊商標前,要熟知《商標法》中有關商標注冊的禁用條款,避免因為觸犯這些條款而被商標駁回。
3、加入自己的獨特標志
在注冊商標時,在商標中加入自己獨有的標志,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商標因為近似被駁回。比如注冊肖像商標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或者是在圖形商標中加入肖像元素。因為每個人的肖像都是獨一無二的,因此注冊肖像商標與他人類似的可能性極低。
4、放棄「蹭大牌」的僥幸心理
要擯棄「傍名牌」心理,不少商標注冊人希望通過和名牌類似的方式才蹭蹭對方的「名氣」,心存僥幸心理,但這樣的商標基本上是不會被通過的,只會耗費時間精力。
三、商標被駁回後如何補救?
事實上,商標被駁回後,可以借復審這個良好的機會進行不補救!
但是,商標駁回復審是非常麻煩的。商標駁回復審提出有時間限制,在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的15日內,如需復審,就需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超過15天就視為自動放棄了。而且在提交駁回復審申請後,一般需要1年至1年半時間左右才能知道復審結果。
所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耗費不必要的精力,在提出商標駁回復審前,下面這些工作一定要做。
1、 進行駁回原因分析
如果不知道商標被駁回的原因就盲目的提出商標駁回復審請求,那麼其結果很有可能是再一次被「駁回」。這個原因分析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自己專業知識足夠,就可以自己做,如果覺得自己對相關知識不是太了解,也可以找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做。
2、在不違反禁止性規定下可做駁回復審
在分析了原因之後,如果是違反了以上的絕對禁止性條款,那麼就沒有必要提出復審了,反正是肯定不會通過的。但如果是因為商標缺乏顯著性、商標近似、造成不良影響等原因被駁回,提出商標駁回復審是有可能通過審查的,但也是「有可能」,而非百分百的,商標注冊申請人應該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備。
3、提出駁回復審需要准備的材料
(1)《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
(2)商標局郵寄《商標駁回通知書》的信封(當地郵戳要清楚);
(3)申請人資質(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4)商標評審代理委託書;
(5)復審申請書正文(理由書);
(6)復審申請書;
(7)商標使用證據等。
② 怎樣才能駁回女友
和別人比較肯定是錯的``一來,別人在你面前表現的一面肯定經過偽裝,不可能讓你看專到他們私底下屬怎麼樣的``二來,你聽別人說的他們女朋友怎麼樣也不完全是真實的,男人很多時候為了自己的面子都會撒謊``所以兩個人在一起是不是合適只有自己能體會``聽別人的或者和別人比較都是很愚蠢的
③ 商標查詢後怎麼也會被駁回
辦理過商標注冊的朋友們都知道,商標注冊前查詢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可以降低商標注冊過程中的風險,提高商標注冊成功率。那為什麼商標經過查詢還會被駁回呢? 原因一:商標查詢有一短時間的空白期,說的專業點是盲查期,因為這段時間的數據沒有錄入資料庫,所以期間的數據時查詢不到的。空白期限大概有四到五個月的時間。這個時間已經縮短了很多。我們的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都需要承擔盲查的風險。一般沒事,需要提醒商標搶注的朋友們要注意了,如果看好了某熱門名稱,下手一定要快,通俗理解先到先得。 原因二,商標被判近似。在商標注冊前的商標查詢工作中,我們都會將查詢到有可能產生近似的商標都告知申請人,告知利弊由申請人自己定奪。但是商標在實際評審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主觀因素。有些案例,在我們看來有些牽強。但是已經判定的案例不可能更改;如果商標對商標申請人很重要,一般建議申請人復審了。這樣在我們的時間工作中,通過復審成功注冊案例也是很多的。
當然還有其他駁回的原因,比如 商標名稱直接表述原料特點,或是產品的通用名稱。這樣的屬於條款的駁回。這種情況一般不建議申請人復審。這種復審成功的幾率就小些。
關於商標其他駁回的原因。在以後章節中會以實際案例闡述。
④ 申請專利被駁回了怎麼辦
在專利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應審查員要求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或補正以後,專利局認為申請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那麼申請專利被駁回了怎麼辦?下面來看看專利被駁回的操作辦法。申請專利被駁回了怎麼辦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決定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結論:(1)維持原駁回決定,駁回專利復審請求。(2)確認專利復審請求理由成立,或者確認經申請人修改後,申請文件已克服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決定撤消原駁回決定,申請退回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專利復審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專利申請人,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在專利審查程序中,專利申請人應審查員要求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或補正以後,專利局認為申請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將作出專利駁回申請的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請求專利復審應當提交專利復審請求書,說明專利復審的理由。為了支持專利復審理由或者消除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缺陷,專利申請人在請求專利復審時,可以附具有關證明文件或資料,也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專利復審請求應當由全體申請人共同提出,還應當繳納復審費。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來講,因代理人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層次性,發明專利被駁回的可能性不大,除非對官方的專利審查意見進行消極回應,或者專利內容確實喪失可專利性(例如完全相同的專利申請在先);由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不經實質審查程序,因此,除非對官方的專利審查意見消極回應,一般專利不會被駁回;但是,一旦專利被駁回時,就需分析專利被駁回的原因,如確實有可專利性的地方,就應修改自己的申請文件,克服其中存在的缺陷,並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請復審。
⑤ 怎樣才算駁回二審
1.關於二審判決的理解。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根據該規定,二審法院依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所以沒有「判決駁回重審」的說法,二審法院駁回的應是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對你的上訴是駁回的話,那麼你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是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話,那麼事情還有轉機。建議你密切與你律師的溝通,無論訴訟結果如何你請了律師肯定要付錢的。至於其他資費,具體根據你跟律師原先的約定。
2.你所說的協商要達到的要求其實就是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
⑥ 什麼是發明專利申請駁回怎樣的發明專利申請會被駁回
什麼是發明專利申請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駁回是指經過申請人答復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發明專利申請仍然存在專利法規定的實質性缺陷而作出的拒絕授予專利權的決定。那麼怎樣的發明專利申請會被駁回?什麼是發明專利申請駁回?怎樣的發明專利申請會被駁回?什麼是發明專利申請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駁回既可以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審查且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後予以駁回,也可以是在經過實質審查且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後才予以駁回。怎樣的發明專利申請會被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在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發現申請有下述情形的,該申請將予以駁回:(1)申請的主題不是發明;(2)申請的主題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申請的主題屬於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領域;(4)申請的主題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5)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的規定;(6)申請的說明書沒有對發明創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7)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單一性要求的規定;(8)申請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了原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經過實質審查,審查員認為申請存在實質性缺陷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將給申請人至少一次陳述意見和/或進行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如果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 提出有說服力的意見和/或證據,也未對申請文件進行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修改,或者修改後的申請文件中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過申請人的理由和證據 予以駁回的缺陷,則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駁回決定包括專用表格和駁回決定正文兩部分。專用表格主要記載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申請號、發明創造的名稱等。駁回決定正文包括案由、駁回的理由以及決定三個部分。案由部分應當簡要陳述申請案的審查過程,特別是與駁回決定有關的情況,即歷次的審查意見(包括所采 用的證據)和申請人的答復概要、申請所存在的導致被駁回的缺陷以及駁回決定所針對的申請文本。在駁回理由部分,審查員應當詳細論述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 理由和法律根據。在決定部分寫明駁回的理由,並根據《專利法》第38條的規定引出駁回該申請的結論。駁回決定一經發出,除要求更正因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專利文件中出現的錯誤和要求改正錯別字的信函外,申請人的任何呈文、答復和修改均不再予以考慮。
⑦ 公司注冊老是被駁回,怎麼辦
公司注冊申請被駁回的原因:
1、公司名稱重名或不規范
在注冊公司之前,是需要進行公司名稱核準的,只有核准通過的名稱,才可以用來注冊。但有一些創業者因為不太清楚流程,所以就忽略了核名這一步,直接進行了注冊。
但工商人員在審核的時候,發現名稱有問題,比如說重名了,或者是名稱不規范,那麼就會駁回申請。
2、注冊地址不真實
公司注冊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中,注冊地址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只要公司注冊地址有問題,那麼申請必然會被駁回。
什麼情況下,公司地址會出現問題?主要的情況是,無法提供地址證明材料。即無法提供紅本租賃合同或者房產證,而這些證明材料,是證明地址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在這里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注冊地址一定要保證沒有問題,因為如果地址是有問題,即便一是僥幸公司注冊申請通過了,也會在後續的檢查中被查出來。
3、經營范圍填寫不規范
公司想要經營什麼,由填寫的經營范圍來決定,但公司能夠經營什麼,有時候還需要看有沒有獲得審批、許可。
即有的經營項目,是需要進行審批的,只有審批通過了才能開展相應的活動。所以,如果經營范圍當中有這樣的項目,但無法提供對應的許可證或者證明材料,那麼就會導致注冊申請被駁回。
4、申請人不符合要求
公司注冊對於申請人也是有要求的,如果申請人有擔任其他公司的法人或者股東,而所擔任的這家公司被列入了失信名單,那麼該公司的法人、股東就不能注冊新公司。
⑧ 怎樣駁回「你反駁就是說中了」這樣的邏輯思維那
直接說:「這是什麼謬論,天大的笑話,說不過我,就說我的反駁是心虛,簡直沒天理」。
⑨ 被別人說你再說一遍怎麼駁回去
我就是再說一百遍也是這句話,反正只要你覺得自己有理就直接忒回去咯,沒什麼好怕的。
⑩ 為什麼會駁回的我的起訴
人民法院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應該是發現你起訴的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