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駁回
㈠ 民事訴訟中,法官獨任審判員能否當庭作出駁回迴避的裁決
能。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是否迴避決定作出之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的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㈡ 法院駁回當事人迴避的申請後,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嗎
不可以。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㈢ 民事案件迴避申請沒有駁回能開庭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在當事人提出迴避內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容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應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迴避人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這和開不開庭沒有必然聯系。
縱橫法律網 陳明勇律師
㈣ 什麼情況下公安局會駁回迴避申請
現在這個社會只有收了紅包的情況
㈤ 什麼是駁回申請迴避
你申請主審法官迴避,結果法院不同意你的申請,依然是這個法官審你的案子,你郁悶……就是這個意思。
㈥ 法庭對哪些迴避申請應當當庭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規定: 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
㈦ 當事人如果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可以如何尋求救濟麻煩告訴我
為你辯護網: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機關作出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原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對復議後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提出復議請求的主體。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將申請復議的主體從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擴展至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利於當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的復議申請權的行使。另外,對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8、29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
●關聯條文《刑事訴訟法》第30、31條;
公安部《規定》第30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27條;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8、29條。
㈧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享有申請復議權的有哪些人
「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享有復議權的仍然是「當事人」。以刑事訴訟為例,「當事人」 是指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及其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請迴避權,需要當事人的授權。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三、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迴避的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
㈨ 合議庭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應如何宣布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迴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迴避的理由。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本解釋有關迴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迴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復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