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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駁回救濟

發布時間: 2020-11-21 02:15:59

Ⅰ 行政訴訟案件,到高院申請再審駁回後,還有什麼救濟渠道

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回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答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向省高院申訴申請再審被駁回後,該案依然處於二審的生效判決狀態,是可以依此規定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的。 檢察院將對整個案卷進行審察以確定是否提起抗訴,省高檢當然是會知道你在省高院申訴的情況的。你應當實事求是,以避免造成反感。供您參考!

Ⅱ 再審以後對判決不服,有什麼救濟辦法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一次再審,之後還可以選擇向檢察院申請一次抗訴;而經檢察院抗訴後的案件,就不能再次進行再審了。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Ⅲ 一審敗訴,二審維持原判,再審駁回申請,再審後還有無司法救濟程序

刑訴中提起再審的叫「申訴人」,民訴中提起再審的叫「申請人」,因此通過你的問題「再審駁回申請」我判斷你適用的是民事訴訟程序。
現在就民訴中二審維持原判,再審駁回申請的情況做如下回答:
首先,你仍然享有司法救濟途徑。
其次,再審駁回申請後,依據民訴法209,民訴法解釋416,417條規定。你可以向二審法院同級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向二審法院的上級檢察院申請抗訴。
再次,根據民訴法209,一旦檢察院對你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做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針對該案件,你再無法律上的救濟。
最後忠告,根據民訴法207規定,你的生效判決是二審法院做出的,因此,再審適用二審審判程序,所作判決、裁定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且再無法律上的救濟。
法條鏈接:
民訴法207: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替身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民訴法20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查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做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做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訴解釋416: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以下省略)
民訴解釋417: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裁定再審(以下省略)

Ⅳ 民事案件通過再審出現錯案怎麼救濟

簡單講,如何你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終審判決後,仍然不服的,你可以提起申訴要求再審以及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再審改判的,對再審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再審。下面詳細介紹一下:
1、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哪些案件當事人不服終審判決可以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再次審理的訴訟行為。新《民事訴訟法》與以前相比,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更加明確具體。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十五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四)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十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再審案件啟動再審程序後,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申請再時應向哪一級法院提出申請?原法院還是上級法院?
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然,該條同時也規定,申請再審期間,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由於我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這四級人民法院都有可能作出生效的裁判。所以,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法院系統除了基層人民法院不能審理再審案件之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下一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都有再審的管轄權。
但是這里也要注意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跨級申請再審。例如中級法院審理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就不能直接申請最高法院再審,只能申請高級法院再審。
3、再審案件有沒有審查期限,是不是可以無限期拖延?
《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對於再審案件審查是否啟動再審程序沒有期限規定,導致一些再審案件拖延較長期限。
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這項規定對再審申請審查的期限進行明確,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落實,提高訴訟效率
4、裁定再審的案件,由哪一級法院負責再審?
新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啟動再審程序後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5、是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再審申請?有沒有期限限制?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6、檢察院抗訴程序是否同樣可以啟動的再審審理程序?
根據修訂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至一百九十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製作《抗訴書》。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7、再審審理完成之後,能否再次申請再審?
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1]159號)的規定,「再審改變原審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法定再審事由,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該規定,如果再審改變原審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再次申請再審;如果再審沒有改變原審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一般不能再次申請再審。

Ⅳ 不服省高院的駁回再審裁定或者判決,如何救濟

接下來你可以申請檢察院的抗訴。

Ⅵ 不服省高院再審行政案件的駁回裁定,如何救濟

檢察院抗訴,最後一步。

Ⅶ 民事判決申請再審被駁回後,還有什麼救濟

民事判決申請再審被駁回後,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Ⅷ 法官判決確實有錯,但過了再審期,還有什麼救濟途徑嗎

判決確實有錯,但過了再審期,還有兩個救濟途徑:
第一,可以向檢察院申訴,由檢察院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將判決錯誤的問題向院長反映,如果院長認為確實錯誤,可以啟動院長監督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Ⅸ 二審、再審駁回起訴當事人的救濟

司法程序是沒有了,再審駁回不能向上一級繼續申請再審。可以上訪,找能解決問題的一把手,黨委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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