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
『壹』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駁回訴訟請求是你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維護,是實體問題,通俗說就是作為原告的你沒有告贏,駁回訴訟請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依據查清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一種常見的判決形式。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你有新證據,在判決書生效前你可以上訴,在上訴期過後你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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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貳』 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需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2)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叄』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應如何引用法律條文
我們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對於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件的法律條文引用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有的同志認為可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內容,找出應當引用的相應條款之後,再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該條之規定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請問這種觀點是否正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或者法律根據的,予以駁回,即對其實體權利不予保護。有的是法律明確規定了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具體情形,如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即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因此,人民法院經實體審理後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的,應當依照有關的法律條文作出相應的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我們認為,你們來信中所提的引用法律條文的方法是正確的。
『肆』 判決書中應如何引用法律依據駁回訴訟請求
需要引用實體法來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正當,是否合法。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原告提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
實體法的應用,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認定,即查找實體法的規定,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的或者與法律相沖突的,即為不合法的訴訟請求,引用該條法律予以駁回。
拓展資料: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於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有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伍』 法院下達的判決書,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訴狀有什麼不同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指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訴求無或是缺少證明予以證明,回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答,判決駁回。這是對訴訟實體進行的處理。
駁回訴狀不是法律術語,你說的應該是駁回起訴吧。駁回起訴是指原告因欠缺起訴的必要條件,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該訴訟,故裁定駁回起訴,這是對訴訟程序進行的處理。
『陸』 行政訴訟中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況
A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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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柒』 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重新起訴嗎
可以。
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後,當事人所提供的新證據滿足是在庭審結束後形成,且可以據此另行起訴的條件時,法院可以新立一個案件進行處理。有人說這種另案處理的方式是對原審判決既判力的破壞,是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違背。
其實不然,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有一個前提,即前後兩個案件的法律關系相同。
而當事人提供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的新證據的案件,與原審案件審理所認定的證據不同,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就不相同,自然法律關系也不一樣,因此後一個案件應當按新案處理,也就不存在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和對原審既判力破壞的問題。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以下范圍:
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受到侵害或雖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損失已由侵害人填補。
2、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
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
4、被告不適格。對於上述前三種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已形成共識,對後一種被告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在司法實務中存有很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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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為進一步明晰該項的含義,新頒布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中第三百八十七條和三百八十八條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捌』 原告訴訟請求不當,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是哪條法律條文規定的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原告提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需要引用實體法來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正當,是否合法。
實體法的應用,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認定,即查找實體法的規定,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的或者與法律相沖突的,即為不合法的訴訟請求,引用該條法律予以駁回。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2、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
3、不僅適用於一審程序,而且適用於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4、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5、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6、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8)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擴展閱讀:
下列情況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
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第二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三、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第四、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對於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有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屆滿後(包括特殊訴訟時效),原告喪失的僅為勝訴權,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
『玖』 什麼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它表明人民
法院
對原告訴訟請求的 否定,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程度的肯定。雖然維持判決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駁回了 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有維持判決無法替代的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的規定,駁回原告 訴訟請求判決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 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這種情形下,只能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不能適用其他任何形式的判決。
(2)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能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屬於合理性范圍的問題,人民法院無權裁判。但是,對合法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實際是支 持了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給人以一種錯誤的司法導向。而採取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形式,就 能既保證人民法院作出正確的司法裁定,又能避免支持不合理行為的不良影響,並且有利 於被告糾正不合理的行政行為。
(3)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力,被訴行政機關也應執行,不能隨意改變其內容或效力。 如果某個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作出時的法律、法規規定,是合法的,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時,法律、法規及政策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廢止。如果判決維持,就為被 訴行政機關改變其具體行政行為設置了障礙。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形式較好地解決了這個 問題。
(4) 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對於那些需要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否定,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予以肯定, 又不適宜用維持判決等判決形式的情形,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作出駁 回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