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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駁回

發布時間: 2020-11-21 00:49:37

㈠ 刑事申訴案人民法院駁回申訴是什麼意思怎樣才能受理審查

  1. 法院在接受了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之後,要對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證據進回行審查。如答果審查的結果認為申訴的證據確鑿、理由充分,且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則應當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否則,上述司法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駁回申訴。

  2. 申訴被駁回以後,一般情況下,申訴人應當息訴。但是,申訴人如果有大量事實、確鑿的證據說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繼續向原審法院、上級法院、人民檢察院等申訴。申訴是為了解決錯誤裁判不限次數,可一直申訴,但是主要還是看證據。

㈡ 刑事申訴,中院駁回,省院駁回,怎麼辦~,謝謝~!!

申訴和再審所起到的作用基本相同,只是名稱不一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
第五條 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三)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
申請再審或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六條 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受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交下一級人民法院處理。

㈢ 刑事申訴被駁回,我能否再次提出刑事申訴我該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你可以繼續申訴或者到人民檢察院申訴。

㈣ 刑事申訴經兩級法院駁回,再次申訴應向那一級法院申訴。

你可以改變一下理由,找些更有說服力的申訴證據再向原來的兩級法院申訴。更高一級的法院一般不會受理的,因為下級法院已經駁回。

㈤ 刑事再審案駁回如何抗訴

對於刑事案件中院再審申請被駁回,向省高院遞交再審申請的,是沒有時效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七條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㈥ 刑事案件如何申訴

當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審判,沒有依法得到一個公正的判決時,當事人應該如何申訴,進入再審程序,來洗刷冤屈呢?首先,只有這幾類案件可以依法進行申訴:(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五)認定罪名錯誤的;(六)量刑明顯不當的;(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其次,只有這兩類人可以進行申訴:第一類,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第二類,是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最後,申訴需要准備好相應的申訴狀、裁判文書以及證據材料,畢竟口說無憑,凡事都要講證據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五)認定罪名錯誤的;(六)量刑明顯不當的;(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㈦ 對刑事判決不服向法院申訴,法院立案審查給與答復刑事申訴裁定書同給與答復刑事申訴駁回通知書有什麼不同

1、答復刑事申訴裁定是對於申訴的一個審查結果,答復申訴成立或者不成立內
2、答復刑事申訴駁回通知容書則是通知你申訴不符合條件或不成立,直接駁回
相關法律規定:
①向法院提出申訴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對於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申訴,按來信、來訪處理。
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③法院審查後受理的,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經審查,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重新審判;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申訴,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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