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情形
⑴ 駁回起訴情形有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第五十八條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撤銷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四)、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依照該解釋:
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應當使用裁定駁回起訴。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4、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⑵ 駁回上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⑶ 哪些情形 法院不能裁定駁回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內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容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⑷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回起訴抄的情形:襲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⑸ 我國刑事訴訟中駁回起訴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1、不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
2、證明材料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公訴幾乎不會駁回,一般都是針對自訴的情形。
⑹ 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法釋〔2015〕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⑺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⑻ 駁回起訴問題,民事訴訟中哪些情形可以駁回
法官獨大,不論在什麼情況下,都可以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