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方式駁回
『壹』 之前發信息說結案了是駁回起訴,現在又說生效了是啥意思
駁回起訴是結案的一種方式,以裁定書的形式下達,這種裁定書的上訴期是自收到的之日起10日內上訴,超過了10日就生效了。你現在這個案子生效了,意思就是過了上訴期,不能上訴了。一審法院的文書不是一出結果就生效,要過了上訴期才生效。
『貳』 一審駁回起訴不當的案件,二審應如何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經審理認定一審裁定駁回起訴錯誤,二審應如何裁定?我們在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而應裁定發回重審。請問,哪一種意見正確? 裁定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決定駁回原告起訴的一種結案方式。如果原告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的起訴,而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屬於錯誤採取駁回起訴的方式結案。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發現這一問題,應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因為,原審人民法院已經立過案,並且已審理了該案件,不需要再指定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基於上述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7條第二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認為一審裁定有錯誤,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編者注]司法解釋規定, 行政相對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定錯誤,在撤銷一審法院裁定的同時,應當如何對原告的起訴進行處理。《意見》第77條第2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8條對《意見》第77條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內容上稍有變化。該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叄』 二審結案方式中的改判,包括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的裁定嗎
包括的。
『肆』 民事訴訟法院結案是駁回起訴哪給被告怎麼下通知
當然會 訴訟被駁回說明開過庭了 判決書會發給原告和被告
『伍』 強制執行中有凍結裁定書,幾月後法院以駁回申請結案,合法嗎
合法呀!
強制執行的案件都是已經生效的案件,勝訴一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個時候法院對被申請人可以採取很多的強制措施。
法院對被申請人的所有財產,當然了肯定要在強制執行的限額內,無論是銀行賬號、汽車、機器設備、還是不動產、股權等都可以採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
所以,該問題為什麼會駁回申請呢?
1、可能是仲裁案件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人仲裁案件勝訴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並要求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但被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的請求,這樣法院就要審查是否符合不予執行的條件,如果符合,法院可以撤銷之前的強制措施。
2、申請人對案外人的財產申請採取了強制措施。
案外人可以提出異議,法院執行局要舉行聽證會,如果法院認為不能執行案外人財產,當然也可能駁回申請人要求對案外人財產查封凍結的申請。
總之,如果法院的查封凍結措施給財產所有人造成損失,是可以要求申請人或者法院對自己進行賠償的。
法院合同糾紛案未結案,原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下面是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柒』 駁回起訴確有錯誤是什麼含義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經審理認定一審裁定駁回起訴錯誤,二審應如何裁定?我們在對這一問題的討論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而應裁定發回重審。請問,哪一種意見正確? 裁定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決定駁回原告起訴的一種結案方式。如果原告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的起訴,而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屬於錯誤採取駁回起訴的方式結案。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發現這一問題,應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因為,原審人民法院已經立過案,並且已審理了該案件,不需要再指定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捌』 強制執行執行中有凍結裁定書,幾月後卻以駁回申請結案
如果出現這樣的凍結裁定書的話,是可以進行駁回申請結案的,是可以進行處理的。
『玖』 等了半年,松江區人民法院給的結論:結案方式,駁回起訴。很郁悶。可上訴嗎具體材料未收到
可以上訴的。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拾』 法院要將案件移交到紀檢部門需要以什麼方式結案是裁定駁回還是中止審理
法院要將案件移交到紀檢部門需要駁回方式證據不足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