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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申請駁回

發布時間: 2020-11-20 21:55:28

㈠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程序是什麼

破產申請受理程序(最新)
http://lvshi.sz.bendibao.com/本地寶律師2010年9月17日來源:本地寶
破產申請受理程序
一、破產申請
(一)破產申請概述
1.申請的意義。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國,破產程序的開始不以申請為准而是以受理為准。因此,破產申請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而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
2.破產申請人。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需要說明的是,並非所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具有破產申請資格。例如,公司的股東、董事,不得以股東或董事名義申請公司破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
3.破產申請的形式。破產法第8條規定,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採用法院規定的統一格式。「有關證據」是指破產申請書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證明,例如,用於證明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文件(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公民的身份證或護照等);用於證明申請事實和理由的文件(如債權人用以證明債權有效存在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據、催款通知書等)。
(二)債權人申請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在這里,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並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於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有鑒於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後,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三)債務人申請
破產法第7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有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第8條規定,債務人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四)清算責任人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的,屬於清演算法人,即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業法人解散是指企業因發生章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除破產以外的事由而停止業務活動,進入待清算狀態或者實施清算的過程。此時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視為存續。但其營業資格已經喪失。此時,如果企業存在資不抵債的事實,則應當適用破產清算程序清理債務。破產法第7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所謂「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依照相關的法律確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場合,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織的清算組。在合夥企業的場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86條的規定,包括全體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指定的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破產法第7條第3款的規定是關於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在破產法的一項特別申請義務。其特點是:
第一,清算義務人無權選擇不提出破產申請,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請。
第二,在提出破產申請時,破產清算程序是唯一選擇,其不得選擇重整或和解的程序。
第三,清算義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於受理時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義務人違反此項義務不及時申請,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破產申請的撤回
根據破產法第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我國破產法採取的是受理開始主義,即法院收到破產申請之時,程序尚未開始;只有當法院對破產申請作出受理裁定時,程序才告開始。除清算責任人外,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其撤回申請也是行使權利。但是,申請人的撤回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即請求撤回申請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應予駁回。如同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一樣,由於破產事件已經進入司法權的控制范圍,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利要受制於司法機關的決定。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申請人提出的撤回申請的請求,有權審查其處分權利的正當性,及考慮其撤回行為是否存在惡意的權利濫用,是否有害於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並最終以裁定的形式決定是否准許其撤回其申請。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准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
二、破產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的意義破產案件的受理,又稱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案件申請後,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接受,並由此開始破產程序的司法行為。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由於破產程序開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關破產案件受理的規則在破產法上具有重要的意義。當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人破產的申請時,破產程序並未開始。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法院經審查認為破產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法院認為破產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理由不成立的,則應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時限
1.對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受理時限以及債務人的異議期限。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這是因為,破產對債務人來說是生死攸關的事情,故債務人有權及時知道自己被申請破產,而且有權就自己是否具備破產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適用破產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見。實踐中,由於債權人不能夠詳盡地了解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可能會在債務人並不具備破產原因的情況下提出破產申請;也可能有債權人為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試圖藉助破產程序損毀債務人的商譽或者阻止債務人將要進行的某項交易,甚至以此對債務人進行敲詐或脅迫。因此,破產法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債務人接到人民法院所送達的破產申請通知之日起7日內為債務人對破產申請的異議期。債務人有異議的,必須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期滿後,無論債務人是否提出異議,法院有不超過10天的審理期。也就是說,法院將在異議期滿後10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2.債務人或清算責任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受理時限。在債務人或者清算責任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情形下,不存在債務人提出異議的問題。因此,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3.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期限的規定。以上是對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限規定。但是,當出現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時,例如債權人人數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資產狀況混亂等,人民法院難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對破產申請的審查。此時,為了保證受理裁定的正確性,人民法院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法院的批准,將裁定受理的時間延長15日。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從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長時間,債權人提出申請的案件為37日,債務人或清算責任人提出申請的案件為30日。
(三)受理審查破產法第10條規定的受理裁定時間,實際上就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的審查期間。我國的破產程序開始制度,實行的是對破產申請審查受理制而不是當然受理制。因此,對破產申請的審查是案件受理程序的必要環節。對破產申請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方面。1.形式審查。形式審查是旨在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申請形式。其內容主要包括:
(1)申請人是否具備破產申請資格,即是否為破產法第7條規定的債權人、債務人或者清算責任人;(2)債務人是否為依法可適用企業破產程序的主體,即是否為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企業法人或者破產法第135條規定的其他組織;
(3)受案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這要依據破產法第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確定;
(4)申請文件是否符合破產法第8條的要求,即申請書內容完整、相關證據齊備、法定文件齊全。形式審查中,發現有可補正的形式缺陷的,法院可以在本條規定的時限內,責令申請補正。2.實質審查。實質審查是旨在判定破產申請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破產申請實質條件,即債務人是否存在破產原因。破產原因的存在是一個事實問題。對這種事實的確定通常需要一個調查和證明的過程,而這個過程只能在破產程序開始以後才能進行。所以,在破產案件受理階段的實質審查是一種表面事實的審查,即依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債務人是否具有破產法第2條或者(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第7條第2款規定的事由。
受理破產案件的實質審查實行表面事實審查制,有利於及時啟動破產程序,以保全債務人財產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企業的及時拯救。當然,在實踐中,不排除案件受理時的表面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或者案件受理後因情況變化而致原有破產原因消除的可能性。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破產法第12條第2款的規定,駁回破產申請並終結破產案件。
(四)破產申請的駁回
1.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書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後,通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認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應該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過對破產申請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損害債務人的商業信譽等合法權益,也可以防止債務人假借破產之名逃廢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破產法第12條的規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人因相關證據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補足證據後重新提出破產申請。
2.受理後駁回破產申請。由於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實質審查是表面事實的審查,實踐中可能存在債務人實際上不存在破產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後,有機會通過進一步審查證據和了解情況,確定表面事實的真實性。破產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在受理破產申請後,裁定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發現債務人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或者(債權人申請時)第7條第2款規定的破產原因時,可以駁回該申請,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㈡ 破產管理人在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後管理費用如何收費

一般而言破產受理後即指定管理人,而是否宣告破產與是否指定管理人無關,法院是否進行破產宣告的關鍵因素有二:
一、債務人是否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如果符合第一點,再看債權人是否要求債務人必須破產清算,因為債權人可以提出破產重整。
由此可見,破產宣告一般是在資產評估、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後,如果有特殊情況,也可能提前。

㈢ 法院裁定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如何上訴

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一規定看似簡單,實際卻存在問題需要說明。 從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看,筆者認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的情形有九種,分別是:(1)債務人直接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受理但沒有宣告破產的;(2)債務人直接申請重整,法院受理但沒有宣告破產的;(3)債務人直接申請和解,法院受理但沒有宣告破產的;(4)債權人直接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受理但沒有宣告破產的;(5)債權人直接申請重整,法院受理但沒有宣告破產的;(6)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受理但沒有宣告破產的;(7)在法院受理債權人破產清算申請後,債務人又提出重整申請的,法院裁定重整但沒有宣告破產的;(8)在法院受理債權人破產清算申請後,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提出重整申請,法院裁定重整但沒有宣告破產的;(9)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破產前,申請和解,法院裁定和解但沒有宣告破產的。 在上述第(1)至第(6)種情形下,由於申請人只有一個,法院駁回的只能是該申請人的破產申請,所以該申請人提起上訴沒有爭議。 但在上述第(7)至第(9)種情形下,由於申請人及其申請前後有兩個,所以,法院駁回破產申請均涉及到一個問題,即,法院駁回的破產申請是前一申請人的申請?還是後一申請人的申請?或者是前後兩個申請人的申請?如駁回的是後一申請,可以上訴的是後一申請人;如駁回的是前一申請,可以上訴是前一申請人;如駁回的既有前一申請也有後一申請,則前一申請人和後一申請人都可以上訴。 以第(7)種情形為例,筆者認為,前一申請人是債權人,其申請是破產清算申請;後一申請人是債務人,其申請是在法院受理破產清算後的重整申請。這兩個申請的法律性質不一樣。前一申請是以破產清算形式提出的破產申請,後一申請是在法院受理該破產申請後就破產清算形式轉換為重整形式的申請。當法院在宣告破產前駁回破產申請的,法院駁回的首先應當是前一申請,因此,前一申請的申請人即債權人應當有權對法院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提起上訴。與此同時,雖然債務人提起的申請雖然不是破產申請,而只是將破產清算形式轉換為重整形式的申請,但由於債務人的這一申請是建立在確認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基礎之上,所以,對於法院在宣告破產前駁回破產申請的,債務人也應當有上訴權利。 無論是債權人上訴,還是債務人上訴,筆者認為,其上訴請求均應當是請求法院撤銷裁定,繼續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審理。法院駁回破產申請前,債務人是破產清算的,應繼續破產清算審理;是重整的,應繼續重整審理;是和解的,應繼續和解審理。二審法院可以支持申請人的上訴請求,但不能因此而改變債務人的破產形式。【延伸閱讀】公司章程投資公司是做什麼的?最新公司法全文投資公司最低注冊資本

㈣ 證據不足不能批捕,檢察院公訴科駁回。公安局重整材料直訴法院,什麼時候能拿到撤案通知書

證據不足不能批捕,檢察院公訴科駁回。公安局重整材料後的直訴,不是去法院,而是重新送檢察院。是否能拿到撤案通知書,還是應該根據案件情況,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才有結果。
直訴是指沒有經過逮捕程序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後直接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一般來說,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節輕微的案件。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因此,在再次補充材料到審判結果,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具體時間可以到法院詢問。

㈤ 對於破產重整裁定不服可以到檢察院抗訴嗎

您好!若是對法院破產重整的生效裁定不服,應當先向作出生效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為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方可申請檢察院提出檢查建議或抗訴。檢察院的決定具有斷後性和終局性。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㈥ 債權人如何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6)重整申請駁回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㈦ 執行程序因法院受理被執行人的破產案件而終止,管理人接管財產後,執行程序能否恢復

我嘗試回答下 破產法中的執行程序是區別與一般的執行程序的,兩者的區別很多,這些一般的法學教材中都會羅列,其中有一條就是:破產程序的進行,一般執行程序就會中止。這樣的做法當然是為了保護更多債權人的利益,因為一般的執行只是針對個別的債權人。 對於你的疑惑,第二個「而在在民事執行中,一旦法院受理了被執行人的破產案件,應執行中止,執行申請人應同其他債權人一樣在規定的期間內申報債權,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只有在破產申請被裁定駁回的情況下才能恢復執行」這個正是破產和一般執行的區別,這個是為了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夠清償所有債權人的財產,就平等受償。這正是破產法的立法目的。 第三個「有人認為民事執行因受理破產申請而中止執行的,只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應和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而在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中是可以恢復執行的,並非一定要等到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才能恢復執行程序」,是對的,因為破產進入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這說明破產申請人對公司或企業有信心對自己進行清償,而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清償也是可以的 。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表示這對破產執行程序的終結! 至於你的第一個疑惑我也不是很清楚,我是民商法專業的,對行政和刑法不是很清楚,不好意思!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具體的你也可以參見 高在敏主編的《商法學》

㈧ 企業大股東不管事,小股東要求重整應該怎麼做

破產重整程序開始的條件:實質條件與形式條件(文章摘自《中國清算網》詳細內容自己去看咯。)
破產重整程序開始的條件,一般分為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一般來說,破產重整的實質條件與破產清算的原因要寬泛,各國都概括性地認定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或者破產原因之虞且有挽救希望的,可以申請開始破產重整程序。英美國家甚至規定,只要債務人提出申請,根本不問其具體條件即可開始破產重整程序。對破產重整程序的形式條件,各國的規定也千差萬別。美國破產法規定,提出強制重整的條件是債務人已經停止清償到期債務。但債權人必須持有總數達到或超過5000美元的無擔保債權,並且在有12名或更多債權人時,申請必須由至少3名債權人提出。日本公司更生法第30條第2款規定,集有相當於資本1/10以上債權的債權人或者集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申請。中國沒有嚴格意義的破產重整程序,盡管司法解釋對其作出進一步改進,充其量也只能說明立法體現了一定程度的鼓勵重整、積極挽救困境企業的先進思想。但卻不是對這種思想的徹底貫徹。
法院通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之後,也不能馬上裁定開始破產重整程序。在開始之前進行咨詢、聽證也是必要的。經過多方的「會診」,法院最終裁定是否開始重整程序。
如果法院查出:申請人未交訴訟費用、重整申請的目的不純、已經開始破產清算程序或和解程序、重整沒有希望、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不合格、申請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又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的,應當駁回破產重整申請。沒有上述了理由,裁定予以受理,宣告開始破產重整程序。

㈨ 破產法中關於重整計劃與和解協議草案的問題

一、破產過過程中重整草案未通過,那麼仍舊繼續破產程序,可能的結果或者是宣告破產,或者是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二、和解計劃未通過,也是一樣的。
注意事項MS不是很有必要,計劃和法院通過有個先後順序,計劃在先,然後才有法院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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