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A.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
• UDC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
PGB50057-2010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Designcodeforprotectionof
Structuresagainstlightning
2010-11-03發布2011-10-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聯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Designcodeforprotectionof
-2010
主編部門: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執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2011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8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O一0年十一月三日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5年3月30日以建標函[2005]84號「關於印發《2005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會同相關單位對《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訂而成的。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1.增加了術語一章;
2.變更防接觸電壓和防跨步電壓的措施;
3.補充外部防雷裝置採用不同金屬物的要求;
4.修改防側擊的規定;
5.詳細規定電氣系統和電子系統選用電涌保護器的要求;
6.簡化了雷擊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計算公式,並相應調整了預計雷擊次數判定建築物的防雷分類的數值。
7.部分條款作了更具體的要求。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負責日常管理,由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5號,郵編100089)。
本規范組織單位、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組織單位:中國機械工業勘察設計協會
主編單位: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
參編單位:五洲工程設計研究院
中國氣象學會雷電防護委員會
北京市避雷裝置安全檢測中心
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
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維勇黃友根焦興學陶戰駒王素英楊少傑宋平健
黃旭張文才徐輝
本規范主要審查人員:張力欣王厚余丁傑方磊歐清禮尹君平
王雲福關象石楊維林
B. 那些成為是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建築物,構建物
3.0.1 建築物應根據建築物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
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3.0.2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1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葯及其製品的危險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轟,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2具有 0區或 20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築物。
3具有 1區或 21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3.0.3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 類防雷建築物:
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
2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 火車站和飛機場、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
註:飛機場不含停放飛機的露天場所和跑道。
3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信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的建築物。
4國家特級和甲級大型體育館。
5製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葯及其製品的危險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6具有 1區或 21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7具有 2區或 22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築物。
8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9預計雷擊次數大於 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和其他 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10預計雷擊次數大於 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3.0.4 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
2 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 0.01次/a,且小於或等於 0.05次/a 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3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 0.05次/a,且小於或等於 0.25次/a 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於 15d/a的地區,高度在 15 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 15 d/a的地區,高度在 20 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C.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2016
現行版本是:GB 50057-2010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不存在2016版。
D. 最新的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是什麼,有什麼內容
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由國家機械工業局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規范中相應的條文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 824號現批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修訂版本
編輯標准狀態:已作廢主編部門: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版社:中國建設出版社出版時間:2008年8月1日開本:32開頁數:189頁修訂說明本規范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9]30號文的要求,由我部負責主編,具體由我部設計研究院對原規范修訂編制而成。在修訂編制本規范過程中,修訂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並廣泛向全國有關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和函審。最後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本規范共分五章和六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總則、建築物的防雷分類、建築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裝置、接閃器的選擇和布置等。在本規范施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及有關資料寄交機械工業部設計研究院,以便以後修訂時參考。機械工業部1994年3月第一章 總 則第1.0.1條 為使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防雷設計因地制宜地採取防雷指施,防止或減少雷擊建築物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文物、財產損失,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第1.0.2 條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本規范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第1.0.3 條 建築物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詳細研究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1.0.4 條 建築物防雷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規定。第二章 防雷分類第2.0.1條 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第2.0.2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築物:一、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葯、火葯、起爆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第2.0.3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築物:一、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二、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三、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築物。四、製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五、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六、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七、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八、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九、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注:預計雷擊次數應按本規范附錄一計算。第2.0.4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二、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且小於或等於0.3。三、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且小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四、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五、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第三章 措施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3.1.1條 各類防雷建築物應採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第一類防雷建築物和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築物尚應採取防雷電感應的措施。第3.1.2條 裝有防雷裝置的建築物,在防雷裝置與其它設施和建築物內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下,應採取等電位連接。第二節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條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使被保護的建築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5m×5m或6m×4m。二、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有管帽的管口外處於接閃器保護范圍內的空間隔表3.2.1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四、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製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五、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築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得小於3m:1、地上部分:當hx<5Ri時,Sa1≥0.4(Ri+0.1hx) (3.2.1-1)當hx≥5Ri時,Sa1≥0.1(Ri+hx) (3.2.1-2)2、地下部分: Se≥0.4Ri (3.2.1-3)式中 Sa1—空氣中距離(m);Se1—地中距離(m);Ri—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支柱處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Ω);Hx—被保護物或計算點的高度(m)。六、架空避雷線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3m:1.當(h+l/2)<5Ri時,Sa2≥0.2Ri+0.03(h+l/2) (3.2.1-4)2.當(h+l/2)≥5Ri時Sa2≥0.05Ri+0.06(h+l/2) (3.2.1-5)式中 Sa2 — 避雷線(網)至被保護物的空氣中距離(m);h — 避雷線(網)的支柱高度(m);l — 避雷線的水平長度(m)。七、架空避雷網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3m:當(h+l1)<5Ri時,Sa2≥1/n〔0.4Ri+0.06(h+l1)〕 ( 3.2.1-6)當(h+l1)≥5Ri時,Sa2≥1/n〔0.1Ri+0.12(h+l1)〕 (3.2.1-7)式中 l1—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支柱的距離(m);n—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距離最短支柱並有同一距離l1的個數。八、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應有獨立的接地裝置,每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在土壤電阻率高的地區,可適當增大沖擊接地電阻。第3.2.2條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等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8~24m應採用引下線接地一次。現場澆制的或由預制構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其鋼筋宜綁扎或焊接成閉合迴路,並應每隔18~24m採用引下線接地一次。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凈距小於100mm時應採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於30m;交叉凈距小於100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當長金屬物的彎頭、閥門、法蘭盤等連接處的過渡電阻大於0.03Ω時,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對有不少於5根螺栓連接的法蘭盤,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與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的接地裝置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五款的要求。屋內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於兩處。第3.2.3條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低壓線路宜全線採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當全線採用電纜有困難時,可採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並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15m: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二、架空金屬管造,在進出建築物處,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距離建築物100m內的管道,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20Ω,並宜利用金屬支架或鋼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綁扎鋼筋網作為引下線,其鋼筋混凝土基礎宜作為接地裝置。埋地或地溝內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築物處亦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第3.2.4條 當建築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難以裝設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避雷網時,可將避雷針或網格不大於5m×5m或6m×4m的避雷網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直接裝在建築物上,避雷網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互相連接。二、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2m。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二、三款的要求。四、建築物應裝設均壓環,環間垂直距離不應大於12m,所有引下線、建築物的金屬結構和金屬設備均應連到環上。均壓環可利用電氣設備的接地干線環路。五、防直擊雷的接地裝置應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並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及所有進入建築物的金屬管道相連,此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雷電感應之用。六、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設:七、當建築物高於30m時,尚應採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1. 從30m起每隔不大於6m沿建築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並與引下線相連;2. 30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八、在電源引入的總配電箱處宜裝設過電壓保護器。第3.2.5條 當樹木高於建築物且不在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內時,樹木與建築物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5m。第三節 第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第五節 其它防雷措施
第四章 裝置
第二節 引下線
第三節 接地裝置第五章 接閃器第一節 接閃器選擇第5.1.1條 接閃器應由下列的一種或多種組成:
第二節 接閃器布置
E.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中的建築物的防雷分類
建築物防雷類別的劃分
根據建築物的重要性、內容及雷擊後果的嚴重性以及遭受雷擊的概率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我國防雷標准將建、構築物劃分為三類不同的防雷類別,以便規定不同的雷電防護要求和措施。各種建築物的防雷類別如下: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的下列建築物;
(1)製造,使用或儲存大量爆炸物質如炸葯、火葯、起爆葯、火工品等的建築物;
(2)具有0區、1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第二類防雷建築物:
(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
(2)特別重要的建築物。如國家級的會堂和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車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城市的重要給水泵房等。
(3)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設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築物,如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信樞紐等。
(4)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的下列建築物:
1)製造、使用儲存爆炸物的建築物;
2)具有1區、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5)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6)年預計雷擊次數N>0.06的重要建築物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如部、省級辦公建築物,集會、展覽、博覽、體育、商業、影劇院、醫院、學校等建築物。
(7)年預計雷擊次次N>0.03的一般性民用建築,如住宅、辦公樓等。
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1)省級重點文特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
(2)年預計雷擊次數0.06≥N≥0.012的重要或人員密集。如部、省級辦公建築物,集會、展覽、博覽、體育、商業、影劇院、醫院、學校等建築物。
(3)根據雷擊後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
(4)年預計雷擊次數0.3≥N≥0.006的一般性民用建築物,如住宅、辦公樓
(5)年預計雷擊次數N≥0.006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6)度高在15m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年平均雷暴日不超過15天的地區,高度可為20m及以上。
(7)未裝設防直擊雷裝置及不處於其他建、構築物的保護范圍內,但沒有電子系統防雷擊電磁脈沖的建築物,宜按第三類考慮防直擊措施。
F. 最新的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是什麼哪位能給點建議
1lOkV、220kV變電站的防雷類別按電力行業設計規范進行劃分。GB50057第1.O.2條講:「本規范適用於新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本規范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防雷設計的指定對象很明確,是建築物(含構築物),不包括網架等戶外裝置。
G. GB50057-9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http://ke..com/view/2969539.htm
H.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定有哪些
一、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使被保護的建築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處於接閃器保護范圍內的空間隔表3.2.1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四、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製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五、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築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得小於3m:
I. 建築物防雷施工的規范
http://www.yuanlin365.com/construct/27322/[摘要]對IEC、-94、JGJ/T16-92等建築物防雷規范進行對比,指出對三級防雷建築物的防直擊雷設計與施工中存在的誤區以及應採用的相應措施,論述建築物防雷設計中應計算的設計參數,安全、經濟地實現設計標准。[關鍵詞]建築物 防雷 設施 裝置 間距 跨步電壓 埋地深度 接地電阻 一、前言 在建築物防雷設計中,設計人員對一、二級防雷建築物的防雷設計比較重視,疏漏差錯很少,但對大量的三級防雷建築物的防雷設計卻常有忽視。由於設計質量管理規定:對於一般工程的電氣設計允許可以不要計算書,因此許多設計人員對三級防雷建築物的防雷設計,不再進行設計計算,僅憑經驗而設計。對於防雷設施的是否設置及防雷設施的各種安全間距未進行計算、驗算,因此造成大量的三級防雷的建築物的防雷設計、施工存在較大的的盲目性,使有些工程提高了防雷級別,增加了工程造價,而有些工程卻未按規范設計、施工,造成漏錯,帶來很大隱患和不應有的損失。二、建築物防雷規范的概述及比較現今建築物防雷標准 由1993年8月1日起實施的《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推薦性行業標准,1994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7-94?強制性國家標准。GB50057-94使建築物的防雷設計、施工逐步與國際電工委員會?IEC?防雷標准接軌,設計施工更加規范化、標准化。GB50057-94將民用建築分為兩類,而JCJ/T16-92將民用建築防雷設計分為三級,分得更加具體、細致、避免造成使某些民用建築物失去應有的安全,而有些建築物可能出現不必要的浪費。為更好的掌握IEC、GB50057-94、JCJ/T16-92三者的實質,特擇其主要條款列於表1.且後面的分析、計算均引自JCJ/T16-92中的規定。三、預計的年雷擊次數 確定設置防雷設施除少量的一、二級防雷建築物外,數量眾多的還是三級防雷及等級以外的建築物防雷,而對此類建築物大多設計人員不計算年預計雷擊次數N,使許多不需設計防雷的建築物而設計了防雷措施,設計保守,浪費了人、材、物。現計算舉例說明:例1:在地勢平坦的住宅小區內部設計一棟住宅樓:6層高 層數不含地下室,地下室高2.2m,三個單元,其中:長L=60m,寬W=13m,高H=20m,當地年平均雷暴日Td=33.2d/a,由於住宅樓處在小區內部,則校正系數K=1.據JCJ/T16-92中公式 D 2-1 、 D 2-2 、 D 2-3 、D 2-4 得:與建築物截收相同雷擊次數的等效面積?km2 :Ae= L W+2 L+W H 200-H +πH 200-H ×10-6= 60×13+2(60+13)20(200-20)+3.14×20(200-20) ×10-6=0.02084 km2 建築物所處當地的雷擊大地的年平均密度:Ng=0.024Td1.3=0.024×33.21.3=2.28次/ km2 a 建築物年預計雷擊次數:N=KNgAe=1×2.28×0.02084=0.0475 次/a 據JCJ/T16-92第12.3.1條,只有在N≥0.05 GB50057-94中:N≥0.06 才設置三級防雷,而本例中:N=0.0475<0.05,且該住宅樓在住宅樓群中不是最高的也不在樓群邊緣,故該住宅樓不需做防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