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撤回後
① 一個商標被駁回,我們不提復審,只提撤銷,等撤銷後再重新注冊,可以嗎
理論上講是可以的,在行業里也確實有人在這樣做
但是實際操作難度太大,個人不建議採取上述方式,原因具體如下:
首先,商標能否撤銷存在不確定因素的,萬一撤銷不成功怎麼辦
其次,商標撤銷完成的時間在一年半左右,按您說的,如果等撤消後再重新注冊,若在撤銷前有人先於你方注冊怎麼辦,這樣就為他人做了嫁衣,這時您最好的辦法是在提起撤銷申的同時提起注冊申請,這樣又會遇到一個問題,由於商標審查速度快於撤銷申請,新的注冊申請又會被駁回。
個人建議:
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書做一個法律分析,如果確實存在先的商標權利,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建議另行提出注冊。如果未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做復審。
在無法注冊的情況下,可看一下在先商標是否是其申請人主營業務,看能夠進行商標轉讓
註:注意復審的期限是15天
② 駁回執行申請後到上級法院復議結果原裁定被撤銷要求繼續執行原合議庭是否迴避
這個不需要迴避。
③ 在深圳市場監管局局申請營業執照被駁回後怎麼申請撤銷
想要申請撤銷只能打官司,收集相關證據將監管局告上法庭,由法院作出公正處理。
④ 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再審高院受理後又撤回,原裁定效力如何請指教
最高人民法院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剛剛出台的《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版若干意見權》正好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不可以上訴。法院甚至不再將其作為案件處理。 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⑤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撤銷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以後,可能出現哪些情況
專利申請將恢復到作出駁回決定前的狀態,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批程序。原審查部門可以作出兩種處理結果:1.原審查部門經審查不合格,可以以不同的理由、不同的證據或不同的事實,再次駁回;2.原審查部門經審查合格,進行授權。
⑥ 已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多久不給予保存
未授權結案的案件保存期限不少於2 年,一般為3 年,授權結案的案件保存期限不少於3 年,一般為5 年,保存期限自失效操作日起算。涉及無效、復審、行政復議等特殊程序的案件,還應當滿足特殊程序結案已滿5 年的條件。進入特殊程序時紙件文檔已銷毀的,不受此限制。
來源:《專利審查操作規程(初審流程分冊)》 第九章 紙件文檔的管理
⑦ 企業上訴申請撤銷仲裁,被駁回後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您好,鑒於您所提供的案情不是非常清晰,簡單說幾點,不盡之處,您可以追問:
一、如果該糾紛是商事仲裁糾紛:
商事仲裁,一裁終局,你可以在仲裁裁決生效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對方不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並不影響您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裁決書載明「仲裁書作出之日生效」,那您就可以填寫4月1日這個日期。
針對商事仲裁,不存在「上訴」的問題,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對方如果不服,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假設您已經申請執行商事仲裁裁決,法院在受理對方申請撤銷的請求後,會先中止執行程序,根據查明情況,判斷是否繼續執行。
二、如果該糾紛是勞動爭議糾紛中的勞動仲裁:
對方對於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注意此時在法律程序上是一審程序,如果法院駁回了對方的訴訟請求,在判決書載明的生效期限內,對方還可以在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這才是法律上的「上訴」。那麼此時仲裁書、一審判決書,都未生效,您就不能申請執行。
如果對方提起二審,二審法院依然判決駁回上訴,那麼相關法律文書的生效時期是對方收到二審判決書時,以二審判決書中載明的生效期間為准。
三、關於你是否舉證證明的問題。
在實務中,一般您申請執行時,填寫稍有誤差法院是可以容忍的,因為您並不了解他們的送達情況,如果有問題,執行法官會告訴您,讓您更改,一般不用舉證。所以,關鍵點不是舉證,而是您手裡的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生效。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⑧ 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被駁回後,還可以再起訴嗎
應該是不能了,你說的是申請撤銷勞動仲裁,應該是不需要再起訴了吧。對於法律常識不了解,你可以直接上律師吧詢問。
⑨ 專利申請撤回後或被駁回後,怎樣才能繼續申請
俺真服了你了,錢沒地扔了,去往那扔,任文林的下埸就是你的下埸!他的專專利市場產屬值幾十個億,按照專利法他應該得到幾個億的利潤,他得到的卻是傾家盪產、妻離子散,這就是我們真實的「過」情,你就向那個地方去吧!你網路 任文林 你就知道了!過 應為「國」恐發不出,才這樣的!網路知道里的 請教關於專利的常識 會讓你明白一切的!
⑩ 北京二中院提出撤銷仲裁後被駁回,還可以在地方法院提出不予執行嗎
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申請人的申請,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書。被執行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 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 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