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重申
⑴ 取消了原判決駁回重審的判決是什麼意思
就是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錯誤或程序不合法,因此撤銷了原一審判決,並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⑵ 申請商標被駁回了就不能再重新申請了嗎
申請商標注冊被商標局駁回或者部分駁回的理由主要包括商標具有不良社會影響、缺乏顯著性等絕對理由以及商標和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商標構成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相對理由。其中,由於在先商標而被駁回的相對理由最為常見。但是,商標申請被商標局予以駁回並不意味著該商標就一定被判了「死刑」。依據《商標法》規定,申請人如果不服該駁回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後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復審申請。不同於商標申請階段,申請人可以在復審階段充分主張自己的理由並提交相關證據。實踐中,很多最初被商標局予以駁回的商標最終通過復審程序獲得注冊。駁回復審有成功的有可能,因為商標駁回是商標局作出的,但是商標駁回申請是向商評委提出的,商標局與商評委的審查標准有所不同,表現在:1. 商標局審查完全是根據遞交的材料,不會考慮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而如果提駁回復審的理由中有涉及商標的實際使用的,商評委會考慮。2. 對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商標局與商評委的標准也略有不同:商標局基本是按照審查標准來審核,而商評委會考慮的方面會比較全面。3. 商標審查的主觀性較大,不同的審查員得出的結果可能完全不同。基於商標審查的主觀性,提商標駁回復審是有通過的幾率的。當然,以上所說是籠統的,具體到各個案例會不一樣。但是,有一個觀點是一定不對的,就是認為商標被駁回,就一定不能申請,或提復審也沒有成功的幾率。當然,如果商標被駁回的原因是有在先相同的商標,或者中文、英文部分與在先商標完全相同等原因,那再提復審也是沒有用的。因此不能籠統地說被駁回提復審一定能通過或被駁回一定沒有機會通過。
⑶ 二審法院,為何駁回重審把自己不去判決。
二審法院之所以不改判,而是發回重審,是因為案件涉及程序性的問題,必須由一審法院重新判決,不然的話,直接改判會使部分當事人只能行使一審的訴訟權利,與訴訟法的二審終審的原則相違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第三百二十六條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三百二十七條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⑷ 華為審批遇到問題駁回重申,是重新走一邊流程嗎
我現在也是被駁回了,重新申請吧,要看領導的意思
⑸ 上訴中級法院之後,判決駁回重審。算不算贏希望這方面的專家來回答
協商要達到的要求其實就是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
發還重審,是由原審法院對案件重行審理,對於協商寫了要達到的要求,只有在判決生效以後才有可能實現,發還重審不能算贏了官司。但律師一般都以判決書或裁定書下發,為一個階段收費的,既然律師以要達到的要求,作為打贏官司的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審法院依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所以沒有「判決駁回重審」的說法,二審法院駁回的應是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對上訴是駁回的話,那麼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5)駁回重申擴展閱讀: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並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⑹ 什麼情況下二審駁回重審需要重新立案
二審駁回,不能重新立案;
原被告雙方按照一審法院裁決執行。
⑺ 法院二審以後還能駁回重審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第三百二十六條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三百二十七條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⑻ 二審判決駁回重申.對方的一個證據不採用了..再到了二審又用這個證據能用嗎
1、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包括版兩種:一種是一權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的證據,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無法知曉該證據已經出現;另一種是一審庭審結束後才產生的證據,如某種民事權利證書在這之前尚未取得。 2、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我國的審級為兩審終審制,兩級法院的法官對如何看待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范圍問題上的認識有可能存在不同,二審法院在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了比一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更為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在這個階段,如果當事人繼續請求提出其在一審階段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請求,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當事人關於證據調查申請的,並依申請調取的證據,屬「新的證據」的范疇。
⑼ 京東申請退款已經駁回可以重新申請嗎
可以重新申請的。駁回的話店家會反饋理由的,實在不行請繼續聯系京東客服
⑽ 駁回重申的民事案件是否可以重新起訴到中院,因為對一審的筆跡鑒定不服,起訴到中院,希望重新鑒定,中
駁回重審就是已回到一審的程序上。您可以向重新組成的合議庭主張重新鑒定,如法庭不支持,可以上訴到二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