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反訴
A. 反訴成立但被駁回怎麼辦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B. 民事案件中本訴駁回後還可以審反訴嗎
當然不可以~~因為駁回起訴實在立案以後~但並不是在審理階段~也就是說本案並未審理,不存在訴訟,哪裡還會有反訴~~如果有新的問題應該另行起訴
C. 駁回反訴如何處理
對原告裁決駁回起訴,對反訴,可告知有權另行起訴。
D. 本訴准備判決,反訴准備駁回起訴,該怎麼處理
本訴和反訴一般是合並審理的,你這個說法就有問題。
怎麼處理:判決不理想了,該上訴上訴。
E. 法院當庭駁回被告反訴,以後被告還能提出反訴嗎
可以重新起訴。
F. 法官不支持原告訴請又駁回被告反訴是怎麼會時
你好,那是法官認為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認為被告的反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那自然可以不支持原告訴求和駁回被告反訴。
G. 一審我反訴被駁回我還可上訴嗎
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權提起上訴。你說的駁回,應該是駁回起訴,如是駁版回起訴應該用裁定權。
民事訴訟法規定;
1、當事人不服地方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述規定供參考
H. 民事上訴狀怎麼寫其中還有反訴,一審判決已經駁回反訴,本訴只支持一部分,本訴原告怎麼寫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的內容需要根據一審判決內容來確定,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內容可以作為上訴的請求。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I. 本訴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反訴是「裁定」駁回反訴,一個是判決,一個是裁定,同一裁判文書中如何體現
1、一個案件就是一個案號。
2、本訴應當使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3、反訴應當使用「裁定」,駁回反訴請求。
J. 民事判決駁回反訴請求的條款
在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的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在製作法律文書時出現兩種不同作法,一種是適用判決駁回,另一種是適用裁定駁回,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應如何製作文書和適用條文?請給予解答。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來信中設定的情況存在伺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應用裁定采處理。具體講就是,如果在立案審查階段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與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其次,是關於涉及判決與裁定在適用上的區別問題。判決適用於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如,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過對案件的實體審理,認為當事人的主張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這種情況則用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喪失的是請求人民法院就雙方問的民事權益之爭依法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的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裁定適用於解決審理案件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起訴,按前述所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立案後,經審查認為該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與受理的條件,用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喪失的是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