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A.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3、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書面判決。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6、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B. 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是裁定駁回訴訟請求不懂啊,高人指點。
原因很簡單。
法院的判決往往會依據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來作出,一般情況下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甲公司起訴要求的是對被損毀財物的賠償,也就是關於財產損失的訴訟,在財產損失的訴訟中,法院主要判決的內容就是誰對誰進行賠償的問題。
黎某是否向王某進行賠禮道歉,與本案並無多大聯系,所以法院沒有支持。
黎某雖然在訴訟中要求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其勞動報酬,但此要求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反訴,故法院在本案中是不可能對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進行處理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C. 該案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之後提供材料的貨家向華寧合肥分公司索要貨款,卻一直無果,到了年底,貨家們發現華寧合肥分公司人去樓空,為此,特向武寧縣法院起訴陳某個人,請求支付貨款。 【分歧】審理中查明陳某是華寧合肥分公司的員工,其簽收行為只是職務行為,這些裝修材料買賣合同實際是原告們與華寧合肥分公司之間形成,被告陳某個人不承擔給付貨款的義務,但是對於本案到底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該裁定駁回起訴,因為裝修材料是華寧某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某五金商行賒購的,被告應是華寧合肥分公司而不是陳某個人,原告告陳某個人屬錯告,真正的義務擔當者應是華寧某公司,該案錯列當事人是程序上應解決的問題,是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表現。 一種意見認為:應該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程序上沒有問題,被告陳某隻是華寧某公司的員工,真正合同主體應是華寧合肥分公司而不是陳某個人,原告針對陳某個人的請求是沒有事實依據,因此應該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1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之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即應立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後,又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對此案已經開庭審理,並且原告的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原告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亦有明確的被告,故不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當事人的訴權可以分為兩個方面的權利,即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又稱之為起訴權,即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和保護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稱之為勝訴權,即請求人民法院滿足其訴訟請求的權利,只要當事人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條件,就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人民法院不能裁定駁回起訴。本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與被告陳某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原告針對被告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因此沒有勝訴權,所以人民法院不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而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甲對被告乙的訴訟請求。
D. 被告不適格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情】原告胡某起訴稱,其夫系被告某縣糧食局下屬單位某糧管所的職工,並工作至退休。1985年其夫去世後,原告作為遺屬每月從糧管所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2003年糧管所進行改制後被注銷。在一次性補發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後原告就再也沒得到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告認為被告與其下屬單位某糧管所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承繼關系,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按勞動法規補償相關補助。某糧管所因企業改制後歸口縣糧油儲運公司。 【分歧】被告不適格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存在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駁回起訴。其理由是民訴法108條關於「有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明白、正確,被告應當是適格的被告,即認為被告不適格也是程序上的問題,應從程序上裁定駁回。被告某縣糧食局並非某糧管所改制後的權利義務承繼人,兩者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被告不適格,故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理由是民訴法108條關於「有明確的被告」,沒有要求有適格或正確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確、具體。也就是說原告起訴時,只要明確誰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權益或與其發生爭執的對方是誰。原告在起訴時只要有明確被告,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就有訴權,至於原告是否具有勝訴權,則需要進行實體審理後才能作出判決。如果經審查後認為被告不適格(即原告告錯了人),就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評析】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的理解不同是產生上述兩種意見的原因。對此我們首先對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請加以區別。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案件,經過審理,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司法行為。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審理的案件依照實體法的規定,認為當事人的實體請求無正當理由或法律依據而以判決形式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是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 具體對於上述案例的處理,筆者傾向第二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1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之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立案受理,立案後又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對本案已經開庭審理,且原告的起訴符合民訴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起訴主張權利,符合法院管轄受理的范圍,原告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而不應裁定駁回起訴。而如果裁定駁回起訴,原告再次對被告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仍應受理,這將造成不必要的重復。 第二,當事人的訴權分為兩個方面,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前者稱為起訴權,後者為勝訴權。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是訴權的依據,行使訴權必須提出實體法的請求權作為依據,但是訴權的存在與實體法的請求權是否真正存在無關。當事人只需根據自身的法律評價主張一種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就行了,至於這種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法院裁判的確認和支持,並不影響訴權的存在。可見,訴權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沒有實體權利內容的民事訴訟程序權利,但它與實體權利有聯系。因此,就被告不適格問題來講,只要原告主張或提出了某項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民事程序法對此類糾紛又無限制,原告就有訴權,法院查明了原告告錯了人,其喪失的是實體勝訴權,故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後,筆者建議對於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體現司法為民和訴訟經濟原則,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釋明原告更換被告或動員原告申請撤訴。如原告不同意更換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按相關實體法或按證據不足起訴不具備實體權利和要件處理,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同時在法律適用上建議司法機構作出解釋加以規范。
E.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是什麼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案件進行審理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行為。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後,尚未審結前(如果在立案之前就發現的則應裁定不予受理),一般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適用的是程序法,確認當事人無權起訴,即當事人沒有程序上的訴權,或沒有實體上的請求權,本不應起訴而提起了訴訟,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一般在二審和再審程序中較少適用,如果二審或再審時發現案件不應受理的則可以發回重審,由原審法院裁定駁回;當然,如果二審或再審時法院發現案件不應受理但已作出實體判決,也可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對訴訟中涉及的程序性事項的規定,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民訴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可重新提起訴訟。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提出實體權利要求,因為當事人的實體要求沒有實體法上的正當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判決形式予以拒絕的行為,包括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和駁回部分訴訟請求,實際是在於當事人的這種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否定性評價。第一審、二審、再審程序都適用,依據的是各種實體法律、法規。
F. 民事訴訟案件中,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有哪些異同
你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是訴權這一概念分出的二種情況,訴權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實體權益。而訴權分出的二種權利,一是起訴權,這是程序上的權利,即當事人是否有起訴的權利,法院是否應當受理。二是勝訴權,這是實體上的權利,即法院是否會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沒有起訴權,在立案時,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受理了,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沒有勝訴權,僅有起訴權,法院在受理後,經過庭審,則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你說的案例,該案可能是沒有起訴權,但一審法院不僅立案,而且還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二審中,二審法院可能發現了當事人根本沒有起訴權,但該案已經一審判決,不可能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而只能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了。
至於你問的駁回起訴的條件,沒有具體情形,僅有一種情況,就是《民訴法解釋》第139條的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說,駁回起訴是對不應受理的案件但又未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一種補救,但應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民訴法》第108條就行,不予受理的案件有有七種情形,太多,打字麻煩,你可以看一《民訴法》第111條規定。
不清楚的地方你再追問。
G. 「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起訴」的區別,有沒有具體法律條文作出詳細規定謝謝!
駁回起訴是在受理之前,因為起訴方提起的訴訟主體不適格或者其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版,裁定駁權回。
而駁回訴訟請求是在受理之後,因為證據不足或者訴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判決駁回。
具體規定請查閱民事訴訟法。
如果覺得我回答的還可以,就給個最佳答案鼓勵鼓勵吧!
H. 駁回起訴裁定書和駁回起訴判決書的區別
在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的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在製作法律文書時出現兩種不同作法,一種是適用判決駁回,另一種是適用裁定駁回,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應如何製作文書和適用條文?請給予解答。首先應該指出的是來信中設定的情況存在伺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用裁定采處理。具體講就是,如果在立案審查階段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與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其次,是關於涉及判決與裁定在適用上的區別問題。判決適用於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如,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過對案件的實體審理,認為當事人的主張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這種情況則用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喪失的是請求人民法院就雙方問的民事權益之爭依法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的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裁定適用於解決審理案件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起訴,按前述所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立案後,經審查認為該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與受理的條件,用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喪失的是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
I.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分別是指什麼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
J. 如何正確適用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1、否定的權利對象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的訴權作出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所作出的否定;
2、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須將庭審過程全部結束,而駁回起訴的案件,即使有些已進行了開庭審理,因其解決的就是程序問題,所以庭審過程不必完全走完;
3、法律依據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即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
4、適用文書不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判決的形式;
5、上訴期限不同。駁回起訴的上訴期限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的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6、收費標准不同。駁回起訴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費;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收取訴訟費用,並由敗訴方負擔,部分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案件受理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據實際情況判決。
7、法律後果不同。在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於駁回起訴案件,由於當事人被駁回的只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而不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的法律評價,當事人在具備了相應的程序性要件後,仍可以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而對於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由於當事人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由法律予以評判,其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已然喪失,只有在發現新的證據並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情形下,當事人才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