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草節點
A. k2 如何實現 匯簽中一個駁回 都其他節點同時駁回
回退其實和任意駁回的原理差不多,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撤回操作,只是駁回由當前任務處理人退回,回退是由之前已經處理過的人執行撤回操作,所以只要系統知道要撤回節點的taskKey,同樣可以調用以下方法來完成taskid對應的任務的回退(撤回)操作:
public void complateTask(String taskid,String destTaskKey)
就你所舉的例子來說,b執行撤回操作並重新辦理後,可根據業務要求重新走B後續的環節,也可以直接利用上面的API直接交給d所處的環節處理。
另外撤回操作涉及到的業務邏輯應該由應用層面來處理,流程引擎只需要提供任務撤回API就可以了。
當然回退(撤回)操作還涉及一個任務領用的問題,就是這個回退(撤回)的任務是由回退的人來領用呢還是由當前處理人來領用,這個還需根據實際業務情況來處理,不管業務要求怎樣,流程引擎都需要確保業務流程能夠正常流轉。
實際使用Activiti過程中出現以下問題並修復:
1.任務處理complate方法空指針異常修復
2.流程定義解析excludegate節點時,當默認路徑指定了條件時校驗失敗拋異常,去掉這個校驗,改為校驗通過
3.form中的user欄位類型不被支持,導致流程部署失敗,增加UserFormType 。
B. 關於勞動仲裁 (一)2倍工資的主張會倍仲裁院或法院駁回。 (1)因為2倍工資的時間節點是自用工
這一條是分兩款的 還有後半部分了 仔細看看 第二部分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再結合前邊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