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駁迴流程
1. 案件駁回的費用怎麼計算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上述規定,都是從程序上解決了訴訟中的問題,而未涉及到案件實質上的處理。本案中,駁回申請也是從程序上解決了訴訟程序的啟動與終結問題,為此,從司法理念上分析可以參照此規定,對申請人不應收取案件受理費。
2. 案件駁回還沒到檢察院是什麼意思
是法院駁回檢察院的起訴等於退回重新補充偵查意思就是被駁回以後案件的卷宗還沒有到檢察院
3. 行政案件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同樣第二十三條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4. 法院駁回案件,什麼意思
1、法律上就沒有法院駁回檢察院起訴的說法。
濫伐林木罪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受理後,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則判決無罪;如認為犯罪情節輕微,則作出有罪但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
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請。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的,所以不能駁回,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決。
2、濫伐林木的犯罪,一定有數量方面的認定,這類案件一般不是什麼疑難案件,公安機關很難出錯,檢察機關更難再錯。依你所述,當事人已經被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下一步案件還要繼續偵查,如果情節嚴重,可能還要被逮捕,公安偵查終結後,案件要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當然如果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也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大部分是會向法院起訴的。
法院受理後,可能作出有罪判決,也可能作出無罪判決,無罪判決,當然人就自由了,而且作出錯誤拘留決定、逮捕的機關還要對當事人進行國家賠償,相關的辦案人員還要被追究相應的責任。你想想這樣的可能性大嗎?
正常情況,法院會作出有罪判決。如果是緩刑,人相對是自由的,因為不必到監獄去坐牢了,但每個月還要履行相應的監管規定,如匯報思想、參加社區矯正等。
如果是實刑,那人就要到監獄去了,自由當然是沒有了。
3、建議:了解案情後,再想辦法,你說的不清楚,別人也無法詳盡回答你。
祝你好運!周末愉快。
5. 檢察院駁回案件是啥意思
沒有檢察院駁回案件一說。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可以做出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如果二次補充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6. 檢查院駁回的刑事案件公安局怎麼走法律正常程序
正常程序就是會移送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下一步的問題就看檢察院如何處理了。建議盡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通過網路hi加「北京杜律師」,可以進一步聯系咨詢,在線交談。
7. 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裁定駁回後的起訴是什麼性質呀
民事訴訟行為。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與此對應的是概念是通常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選民資格案件,另一類是非訟案件。
特別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8. 一般民事訴訟案件要經歷哪幾個步驟(要完整的)
關於民事訴訟案件的訴訟流程!
一審
起訴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條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駁回起訴
不服
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
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二審審理
維持原判
改判
發揮重審
宣判後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二審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
改判
發回重審
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
申請再審
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9. 案件駁回起訴該怎麼辦
看以什麼理由駁回的。如果是因起訴內容有誤而導致的,你改正錯誤後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是法院認為你的案件不夠立案標准,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