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書
㈠ 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 還能再起訴嗎
在判決書下達15天內,可以上訴。
㈡ 判決書中應如何引用法律依據駁回訴訟請求
需要引用實體法來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正當,是否合法。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原告提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
實體法的應用,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認定,即查找實體法的規定,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的或者與法律相沖突的,即為不合法的訴訟請求,引用該條法律予以駁回。
拓展資料: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於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有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㈢ 一審因證據不足被駁回的第二天,原告拿到了有力的證據,法院還能改判嗎
你好,通過你的描述,首先法院是不會撤回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法院作出的判決都是有既判力的,一旦作出,要想改變原判決結果,只能通過上訴或者再審程序。對於原告而言,目前最好的方式是提出上訴,並在二審的時候提交新證據。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法院以借條出具不合法為由駁回的話,應當有其他證據證實,否則是不能輕易認定的,畢竟欠條是有力的債權憑證。
㈣ 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可以重新起訴嗎
可以。
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後,當事人所提供的新證據滿足是在庭審結束後形成,且可以據此另行起訴的條件時,法院可以新立一個案件進行處理。有人說這種另案處理的方式是對原審判決既判力的破壞,是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違背。
其實不然,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有一個前提,即前後兩個案件的法律關系相同。
而當事人提供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的新證據的案件,與原審案件審理所認定的證據不同,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就不相同,自然法律關系也不一樣,因此後一個案件應當按新案處理,也就不存在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和對原審既判力破壞的問題。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以下范圍:
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受到侵害或雖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損失已由侵害人填補。
2、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
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
4、被告不適格。對於上述前三種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已形成共識,對後一種被告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在司法實務中存有很大爭議。
(4)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書擴展閱讀:
根據《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為進一步明晰該項的含義,新頒布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中第三百八十七條和三百八十八條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㈤ 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應適用判決還是裁定,引用什麼條文
在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的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在製作法律文書時出現兩種不同作法,一種是適用判決駁回,另一種是適用裁定駁回,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應如何製作文書和適用條文?請給予解答。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來信中設定的情況存在伺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應用裁定采處理。具體講就是,如果在立案審查階段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與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其次,是關於涉及判決與裁定在適用上的區別問題。判決適用於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如,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過對案件的實體審理,認為當事人的主張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這種情況則用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喪失的是請求人民法院就雙方問的民事權益之爭依法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的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裁定適用於解決審理案件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起訴,按前述所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立案後,經審查認為該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與受理的條件,用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喪失的是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
㈥ 民事訴訟一審以原告的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
你好,就您提的幾個問題,現在從法律上幫您回答一下:
就交通事故而言,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除有明顯的證據證明有瑕疵的以外),因您一審中未提交證人證言,若有正當理由可以作為二審的新證據。原告追加的訴訟請求法院若有記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發回重審。因為具體涉及的法律事實您提供的並不清楚,所以只能做如下解答;
至於您其他方面的問題,比如讓原被告來拿傳票、判決書上、庭審筆錄原被告信息的錯誤只能是其工作失誤,並不能作為推翻一審判決的依據。
最後建議您還是找個律師吧,你的案子可以上訴,但是真心覺得你自己把握不好事實和法律上的度.....所以案子不是你自己問幾個問題就能贏的
㈦ 駁回起訴裁定書和駁回起訴判決書的區別
在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的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在製作法律文書時出現兩種不同作法,一種是適用判決駁回,另一種是適用裁定駁回,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應如何製作文書和適用條文?請給予解答。首先應該指出的是來信中設定的情況存在伺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用裁定采處理。具體講就是,如果在立案審查階段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與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其次,是關於涉及判決與裁定在適用上的區別問題。判決適用於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如,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過對案件的實體審理,認為當事人的主張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這種情況則用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喪失的是請求人民法院就雙方問的民事權益之爭依法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的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裁定適用於解決審理案件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起訴,按前述所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立案後,經審查認為該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與受理的條件,用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喪失的是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
㈧ 二審以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還能上訴嗎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二審判決作出後立即生效,不得上訴。如果當事人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
1、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