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
A.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B. 不屬於民事審理范疇駁回起訴的裁判文書
如果法院駁回起訴,一律使用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C. 民事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D.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E. 第三人確認合同無效,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樣本
民事裁定書(駁回起訴用
本院認為,……(寫明駁回起訴的理由)。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的起訴。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一、 駁回訴訟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 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F. 駁回起訴民事裁定書的裁定結果應當表述為什麼
根據最高院下發的裁判文書樣式,其中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的格式如下: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案號
原告基本情況
被告基本情況
(闡述案件的基本情況,在裁判文書樣式改革實踐中,此項形式多變,但也不離主題)
本院認為:———(說理)———依據————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結果就只須一句,至於作出此結果的理由已在本院認為闡明)
如不服本裁定的上訴事項——
審判員名稱
落款日期
書記員名稱
G. 駁回起訴裁定書和駁回起訴判決書的區別
在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的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在製作法律文書時出現兩種不同作法,一種是適用判決駁回,另一種是適用裁定駁回,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應如何製作文書和適用條文?請給予解答。首先應該指出的是來信中設定的情況存在伺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用裁定采處理。具體講就是,如果在立案審查階段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與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其次,是關於涉及判決與裁定在適用上的區別問題。判決適用於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如,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過對案件的實體審理,認為當事人的主張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這種情況則用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喪失的是請求人民法院就雙方問的民事權益之爭依法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的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裁定適用於解決審理案件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起訴,按前述所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立案後,經審查認為該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與受理的條件,用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喪失的是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
H. 民事裁定書 駁回起訴可以在起訴嗎
建議你調整變更訴訟請求。
I. 法院不出具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該怎麼辦
責任在法院,你不能撤訴。你找一找法院院長或主管副院長,你還可以向鹽城人大和政法委反映,也可以向鹽城工會反映。
J. 民事訴訟法:裁定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有什麼不同啊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
不予受理是指在法院受理階段發現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是在案件受理後,進入審判階段,但是經過審理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採用駁回起訴。
這是在不同階段採取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