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被駁回
1. 有績效考核不通過解除勞動合同這條嗎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你的情況可按四十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同你協商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解除,你字都簽了,單位也支付你經濟補償,合法。
2. 公司績效考核具體方法是不是應該告知員工,如果有考核不合格就被辭退的條款員工可以不簽字嗎
一、公司績效考核具體方法應該告知員工
公司績效考核的目的是提高員工的績內效容,所以績效考核的內容、目標、考核標准、考核結果應用等都要告知員工,並與員工溝通達成一致,才能讓員工明確努力的方向,並願意付出努力;如制定的考核方法只是單向告知員工,沒有雙向溝通的過程,也不利於調動員工的積極性。
二、「考核不合格就被辭退的條款」是違反勞動法的,員工可以拒絕簽字。
勞動法規定:「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所以說:員工考核不合格,即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直接辭退。
3. 績效工資申請勞動仲裁,回復: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理范圍,不受理。已過15日起訴期,還可以起訴嗎
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了,你己喪失了起訴權,因為你在接到勞動仲裁庭不免受理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4. 績效考核不合格有賠償金嗎
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績效考核,如果不合格被炒掉,是沒有補償金的。 績效考核指企業在既定的戰略目標下,運用特定的標准和指標,對員工的工作行為及取得的工作業績進行評估,並運用評估的結果對員工將來的工作行為和工作業績產生正面引導的過程和方法。是績效管理過程中的一種手段。 對於員工自願簽署認可的的公司指定的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如果不合格被炒掉,是沒有補償金的。
5. 績效考核未通過是否可以降我工資
績效專核末通過要按情況來決定降不降工資,如果有特殊原因績效專核未通過,一般不會降工資,沒有特殊原因未通過績效考核應該可以降工資。
6. 公司年終績效考核,被評為D(不合格),部門經理找我談話,說依照公司管
自己提出辭職 得不到補償,這也是他們為什麼要你自己提出辭職的原因。
勞動法內容: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 我在公司幹了六年,因為績效考核沒通過被辭退該怎麼賠償
你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了嗎?要有就好,根據勞動法規定,工作一年,安你一個月工資賠償,要是你工資低與企業和市平均工資,安最高賠償,你可以賠6個月工資。
8. 某局給直接的級機關一份請示被駁回的原因可能是 如何選擇
「請示」是有隸屬關系的下級部門向上級部門或領導請求答復工作的一種公文樣式。
要點是:
1.「局」與「局機關」是啥關系?
2.行文內容是否一事一策?
3.是否多頭報送?
因為沒有看到原文,就你敘述的內容原文看,當選擇「3」。
如果多選題,就全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