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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件駁回起訴

發布時間: 2020-11-22 22:43:56

1. 有仲裁協議,對方到法院起訴後如何讓法院駁回對方的起訴

您好,針對您的疑問,一一答復如下:
一、估計開發商起訴時沒有提及仲裁條款,那麼在建築商提出管轄異議後,法院應當在首次開庭前駁回開發商的起訴;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一般會在收到管轄異議申請後十五日內駁回起訴。
二、是的,完全不需要開庭就可以直接駁回;
四、建築商拒絕到庭不是好辦法,建築商最好的辦法就是在庭前提交管轄異議申請書後,再次電話與法官聯系,確認法官對此案的處理態度,正常來講,法官都會駁回起訴。假如法官還要開庭,不排除是因為法官要查看協議原件的可能,只要建築商帶著仲裁協議到庭上出示並首先提出管轄異議的抗辯,法官一定會駁回起訴的。
法官不可能去冒這樣的風險,因為如果法官堅持審理本案,本案必將成為錯案,法官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附相關規定供您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26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希望以上意見能夠幫到您,若還有疑問,也可來電詳詢

2. 一件事兩次起訴向誰舉報

先說結論:不一定。可以通過提新的訴訟請求,進行立案。
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法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法院是否應該有收件證明 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法院是否應該有裁決證明

如果法院受理,法院會給你一份案件受理通知書,如果不附合起訴條件,法院會口頭告知不符合起訴的理由,如果你堅持起訴的,法院會出具書面的不予受理裁決書。

4. 駁回起訴收費嗎

按你說的情形,法院應退還你原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也不會收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4)件件駁回起訴擴展閱讀:

起訴流程和材料: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參考資料:

起訴-網路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網路

5. 法院送達不了被告駁回起訴的時效怎算

不存在法院送達不了。

法院傳票可以交於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如果拒絕簽收,法院可以採取留置送達方式。
如果找不到當事人,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節 送達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6. 法院駁回起訴後當事人提供的原件該歸還本人嗎

一般應歸還。

7. 一件民事案件可以起訴兩次嗎

不可以,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件件駁回起訴擴展閱讀:

民事案件再起起訴相關規定:

1、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2、上述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所以會有如此不同的規定(民訴中受理,刑訴中不受理),其根本在於民訴中當事人有相當大的訴權處分權。

3、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8. 一審駁回訴訟的訴訟費怎麼算

如果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全額收取,因為案件是原告敗了,而且是全部敗訴。所以,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都應該有原告負擔。

9. 我起訴一個民事案子,按一審普通程序預交了受理費,法院決定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後,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問:我起訴一個民事案子,按一審普通程序預交了受理費,法院決定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後,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我預交的案件受理費能退還多少?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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