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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駁回

發布時間: 2020-11-22 22:26:38

1. 申請貸款第一次被駁回了,還能申請第二次嗎

可以..,有一定時間限制..等第二次試下看..可能你有些地方沒查清,還有你要弄清貸款的詳細資料, 申請貸款第一次被駁回了,你的情況如果沒有改變申請第二次也是不會被通過的。

2. 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能第二次再提嗎

不能。

3. 案件被檢察院以證據不足駁回兩次,等偵查機構三次審理後依然證據不足,是否就能無罪釋放

證據不足,是能無罪釋放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起訴階段,如果經二次補充偵查後證據仍然不足的,人民檢察院就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在審判階段就會作出無罪判決。

(3)本次駁回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4. 百度智能小程序為何我填寫了申請反復會被駁回,我可以修改幾次

由於您填寫的信息完整性或所填內容無法滿足工作人員對您接入小程序信息進行判斷,因此請您完善內容後再次提交,也請您關注界面上的駁回原因,並對應進行修改後再次提交,當前開發者可提交3次,3次被駁回後將被拒絕接入。

5. 案件被駁回兩次、又轉入警察局是什麼意思

那不叫被駁回,抄是檢查襲機關認為公安機關所提交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證據不足或者有瑕疵、缺陷等,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多次補充偵查仍然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行,檢查機關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檢查機關退回案卷要求補充偵查,是檢查機關認真負責的具體表現,總比張輝、張高平叔侄案件中那樣的檢查機關辦案人員要強的多

6. 魏徵一個諫議大夫為什麼可以連續幾次駁回唐太宗的詔令

貞觀元年(627年),唐太宗接受宰相封德彝的建議,發布了徵召中男(十六歲到二十歲的男子)入伍的詔令。而魏徵認為這是「竭澤而漁」,連續數次駁回這個詔令並當面抗爭,最終沒有讓唐太宗犯下大錯。此事也是貞觀之治的著名歷史佳話。

不過這里有個問題,魏徵在貞觀元年的官職是諫議大夫兼尚書左丞。諫議大夫主要是負責提建議,尚書左丞則是尚書省的行政官員,都沒有駁回皇帝詔令的權力。那麼魏徵憑什麼可以連續幾次駁回唐太宗的詔令呢?

唐朝中央決策程序為「三省制」,即中書省起草、門下省審核、尚書省執行。朝廷的任何正式命令都要按照這個程序制定,其中門下省擁有可以駁回皇帝詔令的權力。不過這個駁回詔令的權力只有正副長官才有,門下省的其他官員是沒有的。

唐朝門下省的正長官為侍中,副長官為黃門侍郎,魏徵擔任的諫議大夫雖然也是門下省官員,但沒有駁回皇帝詔令的權力。而魏徵之所以可以連續幾次駁回唐太宗的詔令,是因為當時門下省的負責人是唐初四大名相之一的王?。

王?

「玄武門之變」後,唐太宗將李建成的臣屬也都收為己用。而除了魏徵之外,這些建成舊臣中影響最大的就當屬王?了。貞觀元年八月,時任門下省侍中高士廉(長孫皇後的舅舅)犯法被貶,門下省的事務便由時任黃門侍郎的王?負責。

對於徵召中男入伍的詔令,王?和魏徵一樣是反對的。於是當詔令發布的時候,王?便在魏徵的鼓動和支持下拒絕在詔令上署名,也就是駁回詔令。而唐太宗知道徵召中男入伍的頭號反對者是魏徵,要「擒賊擒王」,所以也沒有找王?談話。

綜合來講,魏徵能夠連續幾次駁回唐太宗的詔令,依靠的是唐朝「三省」的制度和門下省長官王?的大力支持。但是由於各種原因,魏徵在這個歷史軼事中光芒四射,而王?的光芒卻被掩蓋了。

7. 我第一次注冊商標部分駁回,重新申請一次後發現被人插空申請了(駁回到我第二次申請中間的時間)怎麼辦

這個問題一句兩句說不完,請您留下聯系方式,工作日與您聯系。

8. 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駁回兩次後,是否應該釋放當事人二次駁回後,公安局是否可判勞動教養

如果因證據不足,而被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不會勞教的;但因情節等問題而被檢察院認為無罪而退回的,公安機關則有可能勞教,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檢察院認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也這樣認為的話,會判刑的,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家屬如對構成犯罪有疑問的,可以為其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也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取保候審。

(8)本次駁回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9. 如果說公安把案件移交檢察院兩次都被因證據不足駁回!那麼是不是可以釋放被抓的人了

公安把案件移交檢察院,兩次都被因證據不足駁回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不起訴人在押,應立即釋放。但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有錯誤的時候,可以進行復議,服役不通過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9)本次駁回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10. 發明專利實審意見一般是兩次駁回,給我是三次駁回,多給一次,什麼情況

你說的應該是審查意見吧,這個是沒有次數限制的,對於發明專利申請而言至少會有一次,多的四五次也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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