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駁回
1.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後被法院駁回(車輛被法院查封,雖然有與被告的買賣協議和保險單,但沒辦理過戶手續)
問: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後被法院駁回(車輛被法院查封,雖然有與被告的買賣協議和保險單,但沒辦理過戶手續),案外人又上述,怎麼做合適?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法院查封車輛能夠申請辦理年檢。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法院查封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的一種限制權利人處分的強制性措施。故對被法院查封的車輛,只是影響到車輛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的人處分權利,而不會影響到車輛的正常使用及年檢。法律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怎麼寫民事起訴狀
民事訴狀的格式標准,統一為標題黑體2號,正文仿宋小三,行間距為1.5倍。訴狀各部分要要素表述完整、規范,事實與理由、訴訟請求等部分標題需加粗,或者整體內容與上文主體部分空一行以示突出強調。最後,就是尾部。一般來說,可以表述為「起訴人」或者「具狀人」,如果是勞動案件則特殊表述為「申請人」,同時,當事人簽名需要手寫且按手印。
(2)保險合同駁回擴展閱讀:
民事訴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為維護自身的民事權益,依據事實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裁判時所提出的書面請求。
一是任何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在認為自己的或者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糾紛、爭執時,都依法享有起訴權,都可製作民事訴狀。
二是製作民事訴狀,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是民事訴狀是一種書面形式,因此民事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訴訟時,一般都要用書面提出。
3. 捷信貸款不還會怎樣
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已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等徵信系統,客戶的信用記錄會如實反饋到如上徵信系統中。
由於捷信貸款為系統審核綜合評定,很多因素包括:個人信用狀況、資信狀況、外部的經濟環境等)都可能影響審批結果,本次的捷信貸款是否能審批通過要以捷信系統綜合評定的結果為准。
溫馨提示: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已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等徵信系統,客戶的信用記錄會如實反饋到如上徵信系統中。為了您後期能順利享受到捷信或銀行、其他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建議按照合同如約還款,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避免逾期。
(3)保險合同駁回擴展閱讀:
捷信分期付款的每月應償付金額構成
可以在《借款人須知》上找到每月應償付金額的詳細構成,一般情況下,每月應償付金額包括當期應還本金、利息、貸款管理費(如有)、客戶服務費(如有),若購買了可選服務如靈活保障服務包,則可選服務費用也會包含在內,如果有逾期行為,根據簽署貸款合同時的條款約定,還可能產生違約金或罰息。
對於簽署日期在2017年12月04日(含)之後的貸款合同,利息、貸款管理費(如有)和客戶服務費合計折算年化綜合息費率以36%為限。簽署貸款合同前,要求銷售人員清晰、透明地講解每月應償付金額的構成。
4. 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因為沒有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被仲裁院駁回經濟賠償
公司沒有交社會保險,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確屬於勞動爭議。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的案件是「仲裁前置」這是沒有問題的。《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研討會會議紀要》則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你這種情況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 法院駁回補繳社會保險費訴訟請求後還能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投訴嗎
可以。因為補繳,稽核社保繳費是社會保險法賦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法定職責,不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因而法院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1、《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