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登記過戶駁回
1. 房屋買賣未過戶原房主二次賣房
辦理過戶手續,就是為了獲得法律保護,你沒辦理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產生了現在的後果。
現在你可以收集付款,買賣字據,聯系中人,向法院起訴解決。
2. 善意取得的房屋未過戶被查封
房屋等不動產的產權歸屬以登記為准,既然你尚未過戶,那麼從法律上講,該房屋就仍歸你朋友所有,法院查封是正確的。現在,你可以起訴朋友要求賠償損失,但不能因此證明你善意取得,你也不能起訴外省法院。
3. 謹慎!這樣的房子不能買 買了之後「錢房兩空
核心提示:提起買房遇到的糟心事,戶型不佳、配套落空、物業不作為等是比較常見的,而部分購房者遭遇爛尾樓甚至抵押房就絕對要氣出內傷。支付了房款、准備過戶時,才得知買到的竟是被法院查封的房屋,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最後很可能房錢兩空。
圖片來自網路
提起買房遇到的糟心事,戶型不佳、配套落空、物業不作為等是比較常見的,而部分購房者遭遇爛尾樓甚至抵押房就絕對要氣出內傷。支付了房款、准備過戶時,才得知買到的竟是被法院查封的房屋,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最後很可能房錢兩空。
案例:
某小區127人集體向法院申請異議,他們均是向開發商購買一手房的業主且是期房,幾乎都支付了全款。然後付款後,買房發現房屋被查封而無法過戶,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停止執行,解除查封。
通過法院統計,此類案件並不是個例,一些買房人在房屋查封前只是簽訂了認購書、意向書等,查封後才簽訂正式合同,這樣要求法院停止執行很難得到支持。此外,如果在查封前未合法佔有房屋或者查封時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也不會得到支持。不能證明已支付了房款或因自身原因未及時辦理過戶登記也會被駁回。一旦房屋被拍賣,購房款只能向出賣方另行追索,而作為被執行人的出賣方基本上已經沒有償付能力或者早已不知去向,買房人的畢生積蓄將轉瞬化為烏有。
如何防範買房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一、 預告登記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預告登記制度是保障房屋買受人順利實現物權的一項保全制度,一旦簽訂合同並辦理了預告登記,出賣方就無法再設定抵押並辦理抵押權登記,也不能再另行處分房屋,大大降低了出賣方惡意損害買受人利益的風險。同時,由於預告登記請求權具有排除包括強制執行在內的處分,買受人請求停止處分的,法院理應支持。如果符合物權登記條件,還應當進一步解除查封,停止執行。建議買房人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為自己築起一道防火牆。
二、留存證據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要注意收集、保留足以證明房款支付和實際佔有的合法有效證據,如發票、轉賬憑證、票據存根、入住通知、交納物業供暖費憑證等,盡量不要採用難以查證的現金方式支付房款。同時,注意可能影響證據效力的細節問題,房款發票或收據上的付款人要與合同約定的買受人保持一致,不要對發票內容進行塗改,不要將房款輕易打入非出賣方賬戶,如開發商員工的個人賬戶等,避免證據瑕疵導致證明力下降。
三、及時過戶
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房屋所有權只有在依法登記後才發生法律效力,房屋一天不過戶到自己名下,就存在被法院作為他人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風險。因此,在房屋交易中,買房人不僅要注意合同的簽訂、房款的支付、房屋的交接,更要充分重視房屋物權的變更登記,在具備過戶條件時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以防節外生枝產生難以挽回的損失。
總之,房屋開發銷售手續是否齊備、是否設定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對於買房人能否順利完成交易、取得產權有重大影響。因此,買房前務必詳細調查了解房屋的上述情況,以及出賣方尤其是開發商的信用情況。一旦發現不妥,應當提高警惕,謹慎交易。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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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法院能否作出確權判決
審理此類案件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程序問題,即房屋買受人未對查封的房屋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能否逕行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實體問題,即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法院能否進行確權?關於程序問題,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於對案外人異議處理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應先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對執行法院的處理不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買受人未經執行異議這一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駁回其起訴。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執行異議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並無不當。關於實體問題,實踐中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院不應予以確權,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登記才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效力,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僅產生債權效力,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物權法》已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也是物權變動的依據之一,從充分保護買受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法院應當予以確權。
我們認為,對上述程序問題,由於法律並沒有對當事人的此項訴權作明確限制,從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角度出發,應允許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對實體問題,雖然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變動採取登記要件主義,買方未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尚未取得物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等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可見,該條規定實則對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作了例外性規定。在此種情形下,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雖然善意第三人尚未取得物權,但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不動產,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法院可支持善意第三人的訴請,將不動產物權的權屬確定給他,且停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5. 我買的房子還沒有過戶到我手上,房主因欠別人5萬元被告到法院了,對我的房子有沒有影響
1、只有在房產在被查封時已經過戶,才可以構成善意取得,這時你可以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法院對原房主的債主的異議應當予以駁回。
2、但是,若房產沒有過戶,那麼,你僅享有對原房主的債權(即要求過戶的權利),不享有房產的所有權,一般而言,這種情況無法解封,但是,特殊情況下還是可以處理的,例如:《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3、建議委託律師處理!
6. 你好 今年8月份我買了二手房還沒過戶卻被告知房子在去年就法院被查封了,找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7. 我賣房子時發現房子處於查封狀態,怎麼辦
查封的房屋存在權利限制,不會直接導致合同無效,但是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法院會判決合同解除;
這種交易需要詢問出售人,房屋存在被抵押或查封的原因,並如實告知購買人。如果出售人能自行解決且購買人願意購買,則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否則不予簽約交易。
希望我的解答對您有幫助,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