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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總包

發布時間: 2021-03-16 06:41:40

1. 建築資質都有幾個總包

工程范圍:一、特級企業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2、取得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房屋建築、礦山、冶煉、石油化工、電力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二、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1)40層及以下、各類跨度的房屋建築工程;(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構築物;(3)建築面積20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群體。三、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1)28層及以下、單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築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構築物;(3)建築面積12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群體。四、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1)14層及以下、單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築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構築物;(3)建築面積6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群體。

2. 設計-施工總承包與工程總承包的區別

1、性質不同

工程總承包是企業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進行全過程的承包。施工總承包,是指施工單位僅對施工任務(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 。其他階段的承包任務由建設單位發包給其他的承包單位負責。

2、工作程序不同

工程開展程序不同施工總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進行建設項目的設計,待施工圖設計結束後再進行施工總承包投標,然後再進行施工。而如果採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招標可以不依賴完整的施工圖,當完成一部分施工圖就可以對其進行招標,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縮短建設周期。

3、合同關系不同

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關系有兩種可能,即業主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合同或者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與分包簽訂合同。而採用施工總承包模式時,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合同。

3. 什麼是建築工程的總承包

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一般又被稱為「交鑰匙承包」,是指建設工程任務的總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並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由該承包人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向發包人負責,直至工程竣工,向發包人交付經驗收合格符合發包人要求的建設工程的發承包方式。
工程總承包是國內外建設活動中多有使用的發承包方式,它有利於充分發揮那些在工程建設方面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豐富的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專業優勢,綜合協調工程建設中的各種關系,強化對工程建設的統一指揮和組織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提高投資效益。在建設工程的發承包中採用總承包方式,對那些缺乏工程建設方面的專門技術力量,難以對建設項目實施具體的組織管理的建設單位來說,更具有明顯的優越性,也符合社會化大生產專業分工的要求。為此應當提倡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發包人可以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總承包人去完成。

4. 什麼是設計施工總承包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設計施工總承包過程內容如下:
1、E+P+C模式(設計采購施工)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即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的組合)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是我國目前推行總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種。
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是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
2、E+P+CM模式
設計采購與施工管理總承包(EPCM:即Engineering(設計) 、procurement (采購)、Construction management(施工管理)的組合)是國際建築市場較為通行的項目支付與管理模式之一,也是我國目前推行總承包模式的一種。EPCM 承包商是通過業主委託或招標而確定的,承包商與業主直接簽訂合同,對工程的設計、材料設備供應、施工管理進行全面的負責。根據業主提出的投資意圖和要求,通過招標為業主選擇、推薦最合適的分包商來完成設計、采購、施工任務。設計、采購分包商對EPCM承包商負責,而施工分包商則不與EPCM承包商簽訂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與業主具有合同關系。因此,EPCM承包商無需承擔施工合同風險和經濟風險。當EPCM總承包模式實施一次性總報價方式支付時,EPCM承包商的經濟風險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承包商承擔的經濟風險相對較小,獲利較為穩定。
3、設計+施工總承包(D+B)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4、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採用設計—采購總承包(E-P)、采購—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

5. 資質要求:具備建築設計甲級及建築工程總承包一級資質的獨立法人企業。接受聯合體投標。但現投標申請人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所以如果聯合體的其中一個單位不滿足最低要求有可能被廢標的。

6. 建築設計總包合同怎樣規定設計深度和范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統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計價方法,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令第19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湖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裝飾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築及園林景觀工程的工程計價不論資金來源,均應採用本辦法工程量清單計價。

工期在6個月以內、總價在300萬元以內,並且施工圖設計深度符合規定的工程,可採用固定總價;但發承包雙方必須在專用條款中說明投標人承擔的風險種類及程度、價款調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條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價款結算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審核應由具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承擔。

第四條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術 語

第五條 工程量清單

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

第六條 項目編碼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的數字標識。

第七條 項目特徵

構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措施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徵。

第八條 綜合單價

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管理費、利潤以及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

第九條 措施項目

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於該工程施工准備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

第十條 暫列金額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並包括在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於施工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第十一條 暫估價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第十二條 計日工

在施工過程中,完成發包人提出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機械),按中約定的綜合單價計價。

第十三條 總承包服務費

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等進行管理、服務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第十四條 索賠

在履行過程中,對於非己方的原因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第十五條 現場簽證

發包人現場代表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第十六條 定額

施工根據本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而編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台班等的消耗標准。

第十七條 規費

根據省級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應當計取或必須繳納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

第十八條 稅金

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

第十九條 發包人

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第二十條 承包人

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

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

響應招標人的條件和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三條 造價工程師

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造價員

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

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接受委託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

第二十六條 招標控制價

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按設計施工圖紙計算的,對招標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二十七條 投標價

投標人投標時報出的工程造價。

第二十八條 價

發、承包雙方在施工中約定的工程造價。

第二十九條 竣工結算價

發、承包雙方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按照約定確定的最終工程造價。

第三章 工程量清單編制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三十條 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託並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第三十一條 工程量清單招標,其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准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調整價款、辦理竣工結算以及工程索賠等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 工程量清單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項目清單、稅金項目清單組成。

第三十四條 編制工程量清單應依據:

  1. 本辦法;

  2. 2.湖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消耗量標准;

  3. 3.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頒發的計價依據;

  4. 4.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5. 5.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6. 6.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准、規范、技術資料;

  7. 7.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8. 8.其他的相關資料。

  9. 第二節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10. 第三十五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

  11. 第三十六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根據附錄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12. 第三十七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應採用十二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一至九位應按附錄的規定設置,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設置,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編碼不得有重碼。

  13. 第三十八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名稱應按附錄的項目名稱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確定。

  14. 第三十九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量應按附錄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15. 第四十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附錄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

  16. 第四十一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應按附錄中規定的項目特徵,結合擬建工程項目的實際予以描述。

  17. 第四十二條 編制工程量清單出現附錄中未包括的項目,編制人應作補充,根據工程報建管理許可權其補充項目應報省或市(州)工程造價管理備案。補充項目的編號由字母A(建築)、B(裝飾)、C(安裝)、D(市政)、E(園林綠化)與B(補充項目代碼)和三位阿伯數字組成,並應從×B001起順序編制,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不得重碼。工程量清單中需附有補充項目的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內容。

  18. 第三節 措施項目清單

  19. 第四十三條 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列項。措施項目可按附件一選擇列項。若出現附件一未列的項目,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補充。

  20. 第四十四條 措施項目中可以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宜採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編制,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不能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以「項」為計量單位。

  21. 第四節 其他項目清單

  22. 第四十五條 其他項目清單宜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23. 1.暫列金額;

  24. 2.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

  25. 3.計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機械);

  26. 4.總承包服務費。

  27. 第四十六條 出現本辦法第四十五條未列的項目,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補充。

  28. 第五節 規費項目清單

  29. 第四十七條 規費項目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30. 1.工程排污費;

  31. 2.職工教育經費。

  32. 3.養老保險費;

  33. 4.失業保險費;

  34. 5.醫療保險費;

  35. 6.工傷保險費;

  36. 7.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37. 8.住房公積金;

  38. 9.工會經費。

  39. 第四十八條 出現本辦法第四十七條未列的項目,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列項。

  40. 第六節 稅金項目清單

  41. 第四十九條 稅金項目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42. 1.營業稅;

  43. 2.城市維護建設稅;

  44. 3.教育費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45. 第五十條 出現本辦法第四十九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稅務部門的規定列項。

  46. 第四章 工程量清單計價

  47. 第一節 一般規定

  48. 第五十一條 工程量清單計價,建設工程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

  49. 第五十二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採用綜合單價計價。

  50. 第五十三條 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發、承包雙方在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51. 第五十四條 措施項目清單計價應根據擬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採用綜合單價計價;無法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可以「項」為單位的方式計價,應包括除規費、稅金外的全部費用。

  52. 第五十五條 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依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53. 第五十六條 其他項目清單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本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計價。

  54.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了暫估價的材料和專業工程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和招標人共同通過招標確定材料單價與專業工程分包價。

  55. 若材料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經發、承包雙方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確認單價後計價。

  56. 若專業工程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由發包人、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按有關計價依據進行計價。

  57. 第五十八條 規費和稅金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58. 第五十九條 實行本辦法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

  59. 第二節 招標控制價

  60. 第六十條 依法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並應編制招標控制價。國有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於招標控制價的,其投標應予以拒絕。

  61. 第六十一條 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託並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62. 第六十二條 招標控制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

  63. 1.本辦法;

  64. 2.湖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消耗量標准、取費標准、計費程序、人工工資單價;

  65. 3.工程造價管理發布的計價依據與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的參照市場價;

  66. 4.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67. 5.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

  68. 6.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准、規范、技術資料;

  69. 7.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70. 8.其他的相關資料。

  71. 第六十三條 分部分項工程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徵描述及有關要求,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計算綜合單價。

  72. 綜合單價中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

  73. 招標文件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74. 第六十四條 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按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計價。

  75. 第六十五條 其他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76. 1.暫列金額應根據工程特點,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但不宜超過分部分項工程費的15%;

  77. 2.暫估價中的材料單價應根據工程造價信息或參照市場價格估算;暫估價中的專業分包工程金額應分不同專業,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

  78. 3.計日工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79. 4.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內容和要求計算。其中:專業工程服務費可按分部分項工程費的1%~2%計算;發包人供應的材料(采保費)應按相關規定計算。

  80. 第六十六條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計算。

  81. 第六十七條 招標控制價應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編制並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根據工程報建管理許可權報省或市(州)工程造價管理備查。其資料應包括:

  82. 1.編制單位、編制人印章;

  83. 2.編制說明;

  84. 3.工程總造價;

  85. 4.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其中:土石方工程、磚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鋼筋工程……);

  86. 5.各措施項目清單費(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

  87. 6.其他項目費(其中;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

  88. 7.規費(其中:養老保險費;職工教育經費)。

  89. 8.稅金

  90. 9.綜合單價的組成;

  91. 10.人工工資單價、主要材料預算價格、機械台班單價及工料機匯總。

  92. 第六十八條 招標控制價編制完成後,應由編制人員、審核人員簽字,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和編制單位法人印章。招標控制價按規定計算後不得上調下浮。

  93. 招標控制價的准確性由招標人負責。

  94. 第六十九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應包括:

  95. 1.工程總造價;

  96. 2.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其中:土石方工程、磚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鋼筋工程……);

  97. 3.各措施項目清單費(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

  98. 4.其他項目費(其中;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

  99. 5.規費(其中:養老保險費;職工教育經費)。

  100. 6.稅金

  101. 7.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機械台班數量匯總表。

  102. 招標文件中未載明招標控制價的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0日前予以公示。

  103. 第七十條 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規定進行編制的,應在開標前5天向招投標監督或(和)工程造價管理投訴。

  104. 當超過三分之一的投標人對招標控制價提出異議,招投標監督應會同工程造價管理對投訴進行處理,發現確有錯誤的,應責成招標人修改,並推遲開標時間。

  105. 第三節 投 標 價

  106. 第七十一條 除本辦法有明確規定者外,投標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不得低於成本。投標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107. 第七十二條 投標人應按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填寫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人提供的一致。

  108. 第七十三條 投標報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

  109. 1.本辦法;

  110. 2.定額;

  111. 3.湖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消耗量標准;取費標准、計費程序;

  112. 4.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113. 5.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114. 6.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擬定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115. 7.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准、規范等技術資料;

  116. 8.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計價依據;

  117. 9.其他的相關資料。

  118. 第七十四條 分部分項工程費應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綜合單價的組成內容,按招標文件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徵描述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119. 綜合單價中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

  120. 招標文件中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121. 第七十五條 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自主確定。其中

  122. 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確定。

  123. 第七十六條 其他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報價:

  124. 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125. 2.材料暫估價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126. 3.計日工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合單價並計算計日工費用;

  127. 4.總承包服務費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

  128. 第七十七條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確定。

  129. 第七十八條 投標總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一致。

  130. 第四節 工程價款的約定

  131. 第七十九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價款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中約定。

  132. 不實行招標的工程價款,在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款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在中約定。

  133. 第八十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關於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標文件為准。

  134. 第八十一條 發、承包雙方應在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135. 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136. 2.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137. 3.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

  138. 4.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139. 5.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140. 6.承擔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辦法;

  141. 7.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142. 8.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間;

  143. 9.與履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

  144. 第五節 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

  145. 第八十二條 發包人應按照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支付的工程預付款,按照約定在工程進度款中抵扣。

  146. 第八十三條 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按照約定計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計量周期。

  147. 第八十四條 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148. 第八十五條 承包人應按照約定,向發包人遞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後按約定進行核對。

  149. 第八十六條 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向發包人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並附相應的證明文件。除另有約定外,進度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50.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價款;

  151. 2.累計已完成的工程價款;

  152. 3.累計已支付的工程價款;

  153. 4.本周期已完成計日工金額;

  154. 5.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155. 6.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156. 7.應抵扣的工程預付款;

  157. 8.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158. 9.根據約定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159. 10.本付款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

  160. 第八十七條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及相應的證明文件後,發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內核對和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應扣回的工程預付款及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161. 第八十八條 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付款申請生效後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應付款的利息。

  162. 第八十九條 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 第六節 索賠與現場簽證

  164. 第九十條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並應符合的相關約定。

  165. 第九十一 若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經濟損失,承包人應在確認該事件發生後,按約定向發包人發出索賠申請通知。

  166. 發包人在收到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後並在約定時間內(未約定具體時間的、以42天為期限),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167. 第九十二條 承包人索賠按下列程序處理:

  168. 1.承包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169. 2.發包人指定專人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170. 3.承包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申請表;

  171. 4.發包人指定的專人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符合本辦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時予以受理;

  172. 5.發包人指定的專人進行費用索賠核對,經造價工程師復核索賠金額後,與承包人協商確定並由發包人批准;

  173. 6.發包人指定的專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發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詳細資料後,按本條第4、5款的程序進行。

  174. 第九十三條 若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程延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准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綜合作出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175. 第九十四條 若發包人認為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額外損失,發包人應在確認引起索賠的事件後,按約定向承包人發出索賠通知。

  176.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索賠通知後並在約定時間內(未約定具體時間的、以42天為期限),未向發包人作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177. 第九十五條 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發生時,承包人應按約定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

  178. 第九十六條 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與現場簽證費用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179. 第七節 工程價款調整

  180. 第九十七條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的,應按湖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發布的規定調整價款。

  181. 第九十八條 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徵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182. 第九十九條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工程量清單數量的增減,其相應的綜合單價除另有約定外,按下列方法確定:

  183. 1.當分部分項工程量變更後調增量小於原工程量的10%(含10%)時,其綜合單價應按照原綜合單價確定。

  184. 2.當分部分項工程量變更後的調增量大於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單漏項或由於設計變更引起新增項目時,其綜合單價應按照湖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消耗量標准、取費標准、計費程序、人工工資單價及工程造價管理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的參照市場價)確定。

  185. 3.當分部分項工程量變更後調減的工程量以及因設計變更被取消的項目,其綜合單價應按照原綜合單價確定。

  186. 第一百條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187. 第一百零一條 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約定調整工程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湖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調整。

  188. 第一百零二條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89.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190.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191.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92.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93.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94. 第一百零三條 工程價款調整報告應由受益方在約定時間內(未約定具體時間的、以14天為期限),向的另一方提出,經對方確認後調整價款。受益方未在約定時間內(未約定具體時間的、以14天為期限),提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視為不涉及價款的調整。

  195. 收到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一方應在約定時間內(未約定具體時間的、以14天為期限),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否則,視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已經確認。

  196. 第一百零四條 經發、承包雙方確定調整的工程價款,作為追加(減)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197. 第八節 竣 工 結 算

  198. 第一百零五條 工程完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在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7. 淺談建築工程設計總承包項目管理

一、工程總承包的組織和策劃

工程總承包的定義

工程總承包是指依據合同約定對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實施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可以是全過程的承包,也可以是分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范圍、承包方式、責權利等由合同約定。

工程總承包管理的組織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組織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得到分配、溝通和理解。在《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 19001中,「組織」被定義為實現目標,由職責、許可權和相互關系構成自身功能的一個人或者一組人。組織結構就是組織正式確定的使工作任務得以分配、組合和協調的框架體系。在實際的工程項目管理活動中,最高管理者應合理地設置組織機構,建立項目管理機制,分配職能和權利,包括選擇合適的人員從事某項工作等。組織結構和組織的崗位不是一成不變的,應結合組織內外部環境進行優化和調整,以提高組織績效、實現組織目標。從組織行為角度來看工程總承包全過程管理,組建工程總承包項目團隊在工程項目管理中非常重要,沒有高質量的團隊就沒有高質量的項目,而根據項目目標組建適宜的項目管理團隊是工程項目成功的前提和保障。

工程總承包項目有關要求

在《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 19001中,「要求」是顧客或其他相關方的需求或期望的具體、明確的體現。顧客和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有時比較模糊、抽象,將這些需求和期望變得比較明確、顯性和直接,就形成了「要求」。組織不僅要理解顧客對產品和服務的要求,由於相關方對組織穩定提供符合顧客要求及適用法律法規要求的產品和服務的能力具有影響或潛在影響,也應理解相關方的要求。在充分理解顧客和其他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對相關要求進行評審,確定組織是否具有滿足顧客和相關方要求的能力。顧客資源是工程企業最重要的戰略資源之一,是工程建設企業賴以生存發展的前提和基礎。贏得和擁有顧客就意味著工程建設企業擁有了在市場中繼續生存的理由,而贏得顧客、擁有顧客和管理顧客是工程企業獲得可持續發展的動力源泉。工程企業應以顧客滿意為目標,而滿足顧客要求,是顧客滿意的前提與基礎。工程建設企業應在滿足顧客及相關方要求的前提下,與其保持良好、有效的溝通,減少與顧客及相關方之間的沖突,為顧客提供優質服務。在提高顧客滿意度的同時,提高工程企業的聲譽,並贏得市場。

工程總承包策劃控制

為滿足產品和服務提供的要求,並實施應對風險和機遇所確定的措施,組織應通過以下措施對所需質量管理體系及其過程進行策劃、實施和控制:確定產品和服務的要求;建立過程、產品和服務接收的准則;確定所需的資源以使產品和服務符合要求;按照準則實施過程式控制制;在必要的范圍和程度上,確定並保持、保留成文信息,以確信過程已經按策劃進行,以證實產品和服務符合要求。

策劃的輸出應適合於組織的運行。組織應控制策劃的變更,評審非預期變更的後果,必要時採取措施減輕不利影響。組織應確保外包過程受控,項目策劃應滿足合同要求,同時應符合工程所在地對社會環境、依託條件、項目干係人需求,以及項目對技術、質量、安全、費用、進度、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等方面的要求。項目策劃的范圍應涵蓋項目活動的全過程所涉及的全要素。項目策劃還要涉及項目的優化與深化,考慮應急條件、模塊化、裝配式建築等費用問題。項目策劃應結合項目特點,根據合同和工程總承包企業管理的要求,明確項目目標和工作范圍,分析項目風險以及採取的應對措施,確定項目各項管理原則、措施和進程。

工程總承包組織和策劃關注的重點工作

1

第一,在工程總承包組織管理中,應關註: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原則;任命項目經理和組建項目部;項目部的職能和崗位設置及管理;項目部各崗位人員能力要求;項目經理的職責和許可權等。

2

第二,在工程總承包項目有關要求中,應關註:顧客溝通;確定項目有關要求;項目有關要求的評審;項目有關要求的風險評審;項目有關要求的更改;項目投標管理要求;項目有關要求和投標報價知識管理等。

3

第三,在工程總承包策劃控制中,應關註:企業工程總承包業務策劃和控制;項目的策劃和控制;項目風險和機遇管理的策劃;項目知識管理的策劃和控制等。

二、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設計和開發

設計是做好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前提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適當的設計和開發過程,以確保後續產品和服務的提供。產品和服務的設計和開發是產品實現的一個重要過程,對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最終能否滿足顧客和法律法規要求、能否滿足組織的戰略要求包括相關方的要求,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組織應做好設計和開發的策劃、輸入、控制、輸出和更改工作。

設計應滿足合同要求

設計是將項目發包人的要求轉化為項目產品描述的過程,即按合同要求編制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的過程。設計應滿足合同約定的技術性能、質量標准和工程的可施工性、可操作性及可維修性的要求。

設計控制要求

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特性,應充分體現工程總承包項目特點,考慮投標報價時的方案優化,設計階段的深化設計,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以及信息技術(包括BIM的應用等)、項目創優、施工圖審核配合、設計與采購和施工介面關系、設計對試運行的指導作用等方面的要求,綜合確定總承包工程設計項目的控制要求。

設計和開發關注的重點工作

在設計和開發中應關註:設計合同控制;設計策劃;設計輸入;設計控制;設計輸出;設計變更;設計分包的控制;設計與采購、施工和試運行介面的控制等。

三、工程總承包項目采購管理

采購定義

采購是指為完成項目而從執行組織外部獲取設備、材料和服務的過程,包括采買、催交、檢驗和運輸的過程。

采購是EPC工程總承包全過程管理中的重要環節,是項目的利潤核心。其工作內容包括:選擇詢價廠商、編制詢價文件、獲得報價書、評標、合同談判、簽訂采購合同、催交與檢驗、運輸與交付、倉儲管理等。通常說的廣義采購,包括設備、材料的采購和設計、施工及勞務采購。本文介紹的采購是指設備、材料的采購,而把設計、施工、勞務及租賃采購稱為項目分包。

實施采購

采購部門應按照設計部門提出的技術要求及采購文件進行物資采購,嚴格控制采購產品的質量。依據采購計劃並結合工程實際進度,通過招標、談判等方式,選擇合格的供應商,以經濟合理的價格簽訂物資供貨及服務合同,優質高 效地組織監造、催交貨、物流運輸、安裝調試、驗收、資料交接,以及項目所有物資的收發存儲等工作,通過工程項目采購全流程管理 , 控制好物質采購的數量、價格與進度 , 貫徹項目采購全生命周期成本的理念。

采購控制要求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采購過程和采購產品的質量實施控制,確保采購物資滿足合同要求和工程使用要求。

1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技術、質量、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供貨能力、價格、售後服務和可靠的供貨來源等要求,並基於供應商的資質、能力和業績等,確定並實施供應商評價、選擇、再評價,以及績效監視和後評價的准則。

2

應保持對供應商的評價、選擇、績效監視和再評價的記錄。在下列情況下,應確定對供應商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實施控制:一是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將構成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一部分。例如,從外部供方采購的用於工程總承包工程的設備、構配件、建築材料,以及供應商提供的技術服務、技術指導等;二是在特殊情況下,由供應商代表本企業直接向顧客提供的產品、過程或服務。

采購管理關注的重點工作

在項目采購管理中應關註:項目采購原則的制定;供應商管理;采購合同管理;采購工作程序;采購執行計劃;采購的控制;采購與設計、施工和試運行的介面控制;外部供方管理等。

四、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式控制制

應在受控條件下提供生產和服務

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直接影響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工程總承包的組織組織應確定要求,針對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對所有與生產服務提供過程相關的活動進行考慮和有效控制,以滿足組織或顧客的各種要求。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式控制制

控制是項目管理的重要活動之一,控制的目的就是使產品和服務質量滿足顧客以及法律法規等方面提出的要求。控制的對象包括產品和服務形成全過程各個階段的活動。為了使項目相關活動得到有效控制,組織需要規定適宜的要求,讓所有相關人員遵守規定的要求,採取措施達到要求,提供預期的產品和服務,識別需要進行的改進之處。控制具有動態性,因為項目要求會隨著時間的進展而不斷變化,因此,組織需要不斷研究新的控制方法,才能更好地滿足新的要求。項目控制是項目管理者根據項目跟蹤提供的信息,對比原計劃 ( 或既定目標 )、找出偏差、分析原因、研究糾偏對策,實施糾偏措施的全過程。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式控制制主要包括綜合變更控制、范圍變更控制、質量控制、風險控制、費用控制和進度控制等內容。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式控制制的原則

工程總承包項目部應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控制,確保項目實施過程始終處於受控狀態。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包括項目啟動、策劃、實施、控制和收尾等,項目管理內容包括項目進度、質量、安全和環境、費用、資源、溝通和信息、合同、風險、收尾等。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式控制制的要求

1

項目經理應行使項目管理職能,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

2

項目部應獲得適用的法律法規、技術標准規范及驗收規范、作業指導書、工程圖紙、工程總承包合同、設計分包合同、采購合同、施工分包合同等文件,並按要求實施;

3

應配置與項目適宜的監視和測量資源,並實施監視和測量。對於工程總承包中過程結果不能由後續的檢查、試驗加以驗證的過程,在策劃時應予以確定,並明確對所使用的設備認可和人員資格的認定,使用的特定方法和程序等,必要時實施再確認;

4

在工程勘察、設計階段,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按照合同要求進行深化設計,做好投資控制,並控制施工圖設計進度。施工圖應進行設計可施工性分析,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圖設計完成後,設計應配合項目變更進行施工圖審查及修編工作;

5

在項目采購(分包)工作中,組織簽訂采購(分包)合同,進行采購(分包)合同交底,執行采購(分包)合同,進行采購 ( 分包 ) 總結及評價等;

6

在施工和試運行管理過程重點做好質量控制、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控制、進度控制、合同及費用管理、檔案(信息)管理、風險管理和溝通協調管理等;

7

項目進入收尾階段後應進行現場清理、項目竣工結算、竣工資料移交、項目總結、項目團隊績效考核、EPC項目部解散、工程保修與回訪等工作;

8

應進行工程劃分並報批,根據工程劃分確定質量控制點、級別及檢驗批;

9

項目部應對原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進場檢查驗收,有復試要求的材料按規定要求進行復驗;

10

應正確使用監視和測量資源,實施監視和測量;

11

應採取措施防範人為錯誤。措施可包括:增加標識;設置警示、聯動、限位裝置;改進工器具的性能;用自動化代替手工作業;實行班前培訓、班後檢查,必要時實施樣板引路;創造良好的作業環境和人文環境,安排合理台班時間,防止操作人員過度疲勞等;

12

應對過程工序、最終產品的驗收交付和交付後活動按規定要求實施控制。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式控制制關注的重點工作

在項目實施控制過程中,應關註:項目施工管理;施工與設計、采購和試運行的介面控制;項目試運行管理;試運行與設計、采購和施工的介面控制;項目風險管理;項目質量管理;項目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項目進度管理;項目費用管理;項目資源管理;項目溝通與信息管理;工程總承包合同管理;項目收尾;標識和可追溯性管理;顧客或外部供方的財產的控制;工程總承包項目的防護;工程總承包項目移交後的服務;工程總承包項目更改的控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放行的控制;工程總承包項目不合格品的控制等。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

組織應通過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內部審核以及管理評審活動對績效進行評價,確定和選擇改進機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以滿足顧客要求和提升顧客滿意度。工程總承項目應明確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次,應分階段、多維度地組織對項目實施的中間成果和最終成果實施檢查。採取總結、統計分析、調查對標等方式,確定改進的需求並實施改進,以不斷提升顧客的滿意度。

檢查

(1)項目策劃階段的檢查

工程總承包企業生產管理部門應依據項目策劃的有關規定,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策劃過程和策劃文件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策劃的及時性,策劃文件的適宜性、完整性,以及策劃要求實施的有效性,確保策劃過程和策劃結果滿足要求。

(2)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

工程總承包企業生產部門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根據項目特點及實施的不同階段,確定檢查內容和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人員按照監督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束後編制並下發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報告應包括檢查內容、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整改要求,應跟蹤確認問題整改到位。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與項目部簽訂的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對項目部進行考核。

(3)中間成果和最終成果的檢查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建立設計成品質量檢查和評定製度,對設計成果進行抽查或復查,及時發現設計文件存在的質量問題,減少對工程質量的影響。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和通報,減少同類設計錯誤的重復發生。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前,組織相關設計人員參加工程的「三查四定」,對已完工程與設計要求的符合性進行檢查。項目部在項目竣工驗收前組織施工分包單位「三查四定」,查找工程質量隱患並及時整改。工程完工後,項目部應向建設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並配合其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發包方、監理、質量檢查機構或政府主管部門對項目質量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組織相關施工分包單位或供應商進行整改或處理,保留相關記錄。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要求驗收,應按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放行的控制要求進行。

改進

(1)工程總承包業務的改進需求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建立工程總承包業務改進機制,採取總結、統計、分析、調查、對標等方式,確定改進的需求,並實施改進。

1

收集、整理各層面、各類檢查發現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典型問題,進行歸類、統計和原因分析,確定需改進的內容;

2

收集工程總承包項目發生的各類采購、施工質量不合格、質量事故、事件,進行原因分析,確定改進需求;

3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通過與外部相關方溝通,收集與項目管理有關的意見和建議,確定改進的需求;

4

通過工程項目回訪、顧客意見調查收集顧客或相關方的意見,進行統計分析,確定改進的需求;

5

通過調研、交流、學習,或開展同行業先進企業對標,查找本企業工程總承包管理的差距,確定改進的需求;

6

通過工程總承包項目總結,對項目運行管理中的經驗、創新點予以總結和積累,對出現的問題或教訓認真分析原因,確定改進的需求;

7

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查找問題,確定改進需求等。

(2)確定質量改進措施

對設計成果質量抽查或復查發現問題、設計文件外部審查、設計回訪、設計原因導致的設計變更等設計質量問題進行統計、分類,分析原因,確定改措施;

1

對工程總承包項目質量事故、事件的調查分析,確定原因,制定改進措施;

2

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過程中和驗收過程中發現的質量不合格進行原因分析,確定改進的措施;

3

對采購的設備、材料、構配件在進廠檢驗或安裝、使用後發現的不合格品進行統計分析,確定改進措施;

4

在工程保修期內收集發生的保修事項,分析故障原因,確定改進措施等。

實施改進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根據確定的改進內容制定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確保改進措施的實施能夠實現改進的效果:

1

改進管理方法;

2

採取措施提高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

3

調整或增加項目資源配置(人員、軟體、標准規范、作業指導文件、測量設備等);

4

完善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管理界面、技術和管理介面等;

5

改進知識管理程序;編制設計模板、標准化設計等;

6

必要時,可考慮業務的調整等。應實施確定的改進措施,並驗證措施的有效性和實施效果。

績效評價

(1)工程總承包業務的經營績效評價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通過以下方面的內容,評價工程總承包業務的經營績效:

1

工程總承包業務年度經營目標的制定及完成情況;

2

制定和完成的年度經營指標應適應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目標;

3

一年來工程總承包業務新市場的開辟情況,總承包業務的增長情況;

4

一年來工程總承包業務的中標率增長情況;

5

工程總承包業務人均產值指標增長情況;

6

工程總承包業務的盈利能力、利潤率指標在同行中所處的位置等。

針對上述績效指標與競爭對手、同行標桿企業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優勢、劣勢和差距。

(2)工程總承包業務的管理績效評價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通過以下方面的內容,評價工程總承包業務的管理績效:

1

本企業項目管理體系、績效考核體系、激勵機制、人才培養機制等對工程總承包業務發展的支撐作用;

2

工程總承包項目獲得的相關方的贊揚、表揚,以及獲得的優質工程獎、魯班獎、專利,或其他獎項;

3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用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成果的情況;

4

管理人員隊伍建設、人員培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5

通過學習、培訓、項目管理實踐,培養工程總承包管理的高素質人才的情況;

6

對項目管理體系、管理流程的改進情況;

7

工程總承包業務的外部評價情況等。

(3)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績效

工程總承包企業可通過對已完成的工程總承包項目,通過以下方面評價項目的績效:

1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完成情況;

2

項目績效指標的完成情況;

3

項目知識管理取得的成效;

4

項目風險控制的效果;

5

項目進度控制、費用控制的效果;

6

工程質量狀況,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驗收、試運行、開車及性能考核的情況;

7

對分包方實施控制的效果:對分包方重復發現同類問題的情況、分包方問題整改的及時性、效果等;

8

項目實施過程中是否發生質量、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事故的情況;

9

保修責任期內出現故障的情況;

10

項目資料的完整性及整理歸檔的及時性;

11

是發包方或監理單位對項目部的評價等。

六、結語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GB/T 50358-2017主要是從質量、安全、費用、進度、職業健康、環境保護和風險管理入手,並將其貫穿於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全過程,全面闡述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在《規范》應用的基礎上,研究工程總承包全過程的組織行為和管理與《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 19001-2016的「策劃 - 實施 - 檢查 - 處置的PDCA」過程方法和基於風險的思維是一致的。新時代的背景下,做好EPC工程總承包全過程管理,關鍵是制定規則和遵守規則。在實踐中,企業管理者只有遵守規則,才能實現高質量發展方式持經達變,增加企業的組織動力,使企業在工程建設領域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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