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精神疾病可以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嗎
⑴ 但法院說他有精神病將我駁回,合理合法嗎
案件延期審理,先明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你的問題,事實上是不存在的,被告是精神病人如果沒有監護人,案件如何審理?因為監護人是其法定訴訟代理人,這類案件,必須延期審理,先明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果連案件都無法審理時,怎麼可能有判決書呢?
當然,有一種特殊情況,即案件審理完畢後,被告才突然得了精神病,這首先要對其進行鑒定,到底是否是精神病,然後再明確其監護人,判決書送達明確後的監護人即可。
精神病 人在離婚案件中,送達法律文書難!
由於被告系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因此,在法院送達法律文書時,被告及其父母或其他近親屬就會千方百計不接收法律文書。其他見證人由於擔心被告會到其家中吵鬧,往往也是不協助法院送達法律文書。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知道被告具體住處的情況下又不能進行公告送達,這就給法院送達法律文書帶來了很大困難,法律文書不能送達,案件就無法進行開庭審理,進而又影響到案件的審理期限。
在離婚案件中,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精神病人作為無民事行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監護人是其法定訴訟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作出的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從精神病人的: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中確定。
2、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經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也可以作為監護人;
3、沒有前述人員的,由所在單位、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⑵ 可以起訴住院的精神病人離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離婚案件中,是否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法律依據是我國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所以,如果配偶一方為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是否判決離婚,關鍵是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⑶ 精神病人協議離婚已成不在發病期需要通過鑒定才能撤銷
如果患病的一方能夠證明自己屬於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那麼其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撤銷雙方的離婚協議。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同時,能夠證明自己屬於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只有通過專業的醫療鑒定來證明。
另外,如果其無法證明自己屬於精神病人,那麼其無法改變已經離婚的事實。但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後續問題。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於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⑷ 在離婚案件中被告因患抑鬱症、精神疾病不能到庭、法庭能否缺席判離不出庭應向法庭遞交什麼相關手續.
在離婚案件中被告因患抑鬱症、精神疾病不能到庭、法庭不能缺席判離。要駁回起訴的。因為精神病人、尤其是發病期間,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舉報參加訴訟的能力,駁回起訴的決定是法院依法做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一、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即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即可准予離婚符合以上條款的,法律可准予離婚
二、而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在結婚以後患上精神病的,須要經過長期治療,而未冶愈的才准予離婚。 符合以上條款的,法院才准予離婚。
⑸ 離婚訴訟立案後發現被告精神病 經告知後原告拒提供被告法定代理人 如何處理
被告是精神病人不等於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經過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被告無訟訴行為能力,才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為被告的監護人,可由被告的父母及其他近親屬擔任。
⑹ 法律有規定說和精神病結婚後不能離婚嗎
如果你以夫妻雙方已無感情,並無和好之可能,向法院提起離婚,通常法律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是接到判決後第六個月,你再以相同理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基本上會支持你的請求.
⑺ 女方以自己是精神病為由要求撤銷離婚證提起行政訴訟的答辯狀怎麼寫
被告答辯狀的內容應當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有針對性的反駁,並說明自己行為合法的依據和證據。
行政訴訟答辯狀一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機關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職權依據,具體來說就是哪條法律規定你這個行政機關有權利作出這樣的行為。比如,《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規定了有權作出婚姻登記的機關的范圍;
二、被訴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及證據;
三、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四、作出被訴行政行為都履行了哪些法定程序。
最後總結,如果被訴行政行為完全依據法律規定作出,是合法的行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⑻ 如何處理被告是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⑼ 我有精神病離婚有5個月了,我感覺被騙了。我還可以重新起訴嗎
首先,精神病人是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不適合協議離婚。因為精神病人不具備獨立甄別事物的能力,如果雙方在離婚時,有一方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另一方採取欺騙或者隱瞞的方式離婚的,發現後可以選擇起訴要求法院撤銷民政部門核發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
其次,就該問題而言,當事人應該清楚一點。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於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