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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駁回原行政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3-15 22:53:01

Ⅰ 行政復議期間原行政行為是否有效

是有效的!行政行為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優先有效性!
也就是說在行政復議訴訟等階段,行政行為的效力都是有的!知道法律或者其他的決定認定它沒有效力為止!

Ⅱ 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以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為被告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嗎

復議機關不予受復理復議申請的制,當事人應當以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Ⅲ 行政訴訟原行政行為與復議決定可以一並裁判嗎

  1. 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並作出相應判決。

  2.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3. 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4. 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判決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5. 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程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復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Ⅳ 經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誰是被告

復議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Ⅳ 最高法 行政法 原行為駁回起訴後復議決定如何處理

如果該行政行為已經提起過行政訴訟,那麼就不能再提起行政復議了。因為復議是准司法程序,訴訟是司法程序,訴訟具有終局性。
如果一審駁回後,可以上訴。

Ⅵ 行政復議期間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應如何處理

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仍然有效,不停止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Ⅶ 經復議的案件行政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機關為被告a正確b錯

A.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B.兩個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D.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Ⅷ 行政復議 不予受理 是否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當事人應當以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Ⅸ 原行政行為違法復議機關反扭轉為合法怎麼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行訴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復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屬於改變原行政行為,但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除外。據此,復議機關以原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進而確認其違法的,不屬於改變原行政行為,而是維持原行政行為。此時原告不服,應當以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原告僅以其中一方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必須將另一方追加為共同被告進行訴訟。上述案件經過實體審理,有兩種處理結果:一種情況是,原行政行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程序遵守等方面均無不當,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就應當予以糾正,按照行訴解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或者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此種情形處置依據是充分的、明確的,審判實踐中也不會產生爭議。但是在另一種情況下,即原行政行為確實存在程序違法情形,復議機關確認其違法正確,此時如何作出判決,行政訴訟法和行訴解釋均無明確規定,訴訟實踐中爭議非常大,就此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復議機關已經予以確認,人民法院再對原行政行為判決宣告違法已無必要,故應當一並判決駁回原告對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復議機關雖然已經作出確認違法的決定,但這不能當然替代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審查和評判,人民法院仍應按照共同被告的審查和判決方式作出判決,即判決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同時駁回原告對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

Ⅹ 行政復議被駁回後誰是被告是原被復議申請人,還是行政復議機關,兩個一起訴可以嗎請教。

這是一個具有制度意義的問題。
駁回復議申請的決定形式是《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為了適應實踐的需要,新規定復議決定的形式。《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由此可見,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復議決定,主要是解決行政復議機關錯誤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的問題,是對不予受理的補充。 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復議決定,不能視為維持。復議申請人對該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以原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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