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軟體設計 » 不符合立案條件的駁回起訴

不符合立案條件的駁回起訴

發布時間: 2021-03-15 20:08:28

① 「人民法院在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有什麼時間上的規定

你說的情況不違反法律規定。
首先,關於審限。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審限為六個月,但遇到疑難、特殊案件,可按規定延長審限。或在審理過程中存在鑒定、評估等事由,可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所以你說的官司打了兩年整,有可能存在上述情況。
其次,關於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駁回起訴適用裁定,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肯定是在審理後作出的,因為要進行實體的審查。
而駁回起訴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立案時,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法院可按照《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是在審理過程中,通過法院審查,發現案件不具備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② 哪些情形立案後裁定駁回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回、事實和理由;答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③ 立案不符合法律規定怎麼辦

根據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法院管轄。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由於法院「對執行申請的審查為程序性審查,而不對執行依據進行實體審查」,這樣就難免有部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錯誤立案。
對於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對於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案件,行訴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亦規定裁定駁回起訴。但民訴法及司法解釋對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如何處理,卻至今未作規定。
實踐中,有的案件在發現錯誤立案之前已向申請執行人送達了受理通知書,或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有的甚至採取了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有關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五花八門,有的承辦人直接到立案庭將案件注銷,有的裁定不予受理,有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的裁定撤銷受理通知。有的案件由於解釋工作不到位,引起申請執行人上訪;有的案件法律手續不完備,後遺症較多,影響了法院的形象,亟待統一和規范。
筆者認為,應根據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的立法精神,參照民事和行政案件類似情況的處理規定,考慮到執行案件來源的多樣性,區別處理。對於申請執行的案件,應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對於移送執行的案件,應裁定不予受理。上述裁定應敘述駁回申請和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並送達雙方當事人,同時送達原處理機構。裁定後,承辦人應做好善後工作,對因法律文書未生效被駁回申請的,應口頭或書面告知債權人可在文書生效後再依法申請執行;對因履行期未過被駁回申請的,應告知債權人可在期限屆滿後再依法申請執行;對因被申請法院無管轄權被駁回申請的,可將有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也可告知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對於因其他原因被駁回申請的,應做好法律解釋工作;對於已採取的執行措施,應依法予以解除。

④ 裁定的適用范圍中:不予受理原告起訴的 和 駁回起訴有什麼區別

不予受理是指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例如: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不符合起訴專條件屬、沒有明確的被告、沒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等等,直接由法院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或口頭決定、告知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是指案件受理後經審查無訴因、被告主體不適格等等,是由審判法官作出的裁定,即在程序上對一個訴進行否定性評價。

至於不支持原告請求的,應當適用駁回訴訟請求,諸如證據不足、超過訴訟時效等等,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查後所作的實體處理。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是不一樣的。

⑤ 人民法院在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這個裁定,有沒有時間上的規定

只要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判決之前應當都可以駁回.
不知道您的官司打了2年,法院有沒有下判決,下判決後再駁回起訴就違反程序了。

⑥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有何異同

民事訴來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源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根據上述規定以看出,法院在立案前,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適用不予受理的裁定。而裁定駁回起訴則是指人民院對立案受理後的案件,經過審理,發現不符合法院受理條件的。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的情況比較復雜,如有些實際並不符合法院受理條件的案件,在審查立案時沒有發現或不易發現,經過審理階段才查明;也有的是立案時符合受理條件,但受理後情況又有了變化,如出現了新的證據,等等。
綜上可見,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都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起訴。當事人對這兩種裁定不服的,都可以上訴。所不同的是,二者適用於不同的訴訟階段,不予受理的裁定適用於立案受理前,駁回起訴的裁定用於受理後的審理階段。另外,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

⑦ 裁定不予受理與裁定駁回起訴的異同

一、案情介紹
近日,龍旺庄法庭審結了一起欠款糾紛案件,受理後經過開庭審理查明,原告所訴的被告主體不對,但對於該案應用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還是用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存有爭議,案情如下:

原告祝某是萊陽市龍旺庄物資站業務員,在職時到外地出差,回單位後找會計鄭某報銷差旅費六千元,待單位負責人簽字後,鄭某收下祝某的差旅費單據,因當時沒有現金支付,鄭某以個人名義給祝某出具了欠條,載明:「今欠祝某現金六千元」。現原告祝某以欠款為由要求鄭某付清款六千元。本案經研究一致認為,鄭某時任單位會計,其收下祝某的報銷單據並出具欠條系職務行為,鄭某個人不應承擔付款責任,其所在單位龍旺庄物資站應承擔付款責任。但對該案的處理結果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理由是原告所訴的主體不對,原告沒有訴權,屬程序問題,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通過法庭審理,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並無付款責任,被告既然無付款責任,說明原告的請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起訴被告沒有勝訴權,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 、分析意見

首先,我們應該理解起訴的概念和條件,進而界定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的適用。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法律保護的訴訟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⒉有明確的被告;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⒋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以上四個條件是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所必須具備的,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原告的起訴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所受理。當然,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某一案件時,還有其他一些方面應予審查,如是否重復訴訟、是否屬於依法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起訴的案件,起訴手續是否完備等。只要不符合其中某一條件,人民法院就應裁定不予受理,而如果以上不予受理的案件,在受理、立案後才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的而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兩種裁定的區別,就在於一個是受理前的裁定,一個是受理後的裁定。

其次,我們應該看到裁定與判決的區別,裁定是人民法院用以解決程序問題,而判決是用以解決實體上的問題。對於當事人是否具有起訴權(也可稱之謂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應用裁定來判定,而對於當事人是否具有勝訴權(也可稱謂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則應用判決來決定。

起訴權與勝訴權即有聯系,又有區別,其聯系為:起訴權與勝訴權是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系。起訴權是形式和手段,勝訴權是起訴權的目的和內容,兩者相輔相成,互為依存。如果沒有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就沒有起訴、應訴的資格,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也就失去了其依賴的形式和手段。如果沒有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也就失去了目標內容,當事人可能敗訴,其區別為:對起訴權的確認,屬於程序問題,應用裁定;對實體意義上勝訴權的確認,屬於實體問題,應用判決。

通過對當事人起訴權與勝訴權的聯系與區別,可以看到法院針對這兩種情況所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兩者的區別及相似之處;二者相似之處:①其結果均是人民法院以強制駁回的形式使原告的主張得不到滿足;②二者均是在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起訴之後作出的(在起訴前,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是裁定不予受理);③當事人對這種處理結果不服的,均可以提出上訴。二者的區別:①適用條件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適用於原告沒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的情況,即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案件,依法不能滿足其通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的請求。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原告雖有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但沒有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的情況,即人民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後,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依法不能滿足其實體權利的主張,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在實踐中應用的幾種情況

⒈訴訟主體不正確。該處的訴訟主體僅指狹義的訴訟主體,即原、被告。訴訟主體不正確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原告不正確,如應由某甲作為原告起訴,而某乙向法院起訴,另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正確,如應告A,結果起訴的是B。實踐中,有的同志認為凡是訴訟主體不正確,均屬程序上的問題,應一律用裁定。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對的,第一種情況,即原告的主體資格有誤,本應由某甲向法院主張權利,而某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訴,這屬於程序上的問題,法院審查的結果是某乙沒有訴權,即沒有起訴的資格,此時,如在受理後審查出,應用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第二種情況,即被告的主體資格有誤,本來應起訴A,結果起訴的是B,此時,法院審理查明的結果是原告沒有證據證實其與B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真實的情況是A與原告之間存著著原告主張的法律利害關系),這種情況首先應確認原告是否有訴權,因不論是A還是B,其中之一與原告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因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不對,即所起訴的被告與其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存在對原告的義務性關系,所以,原告對其所起訴的被告而言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原告對B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⒉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情況。這種情況,人民法院應於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對這種情況不能裁定駁回起訴。因為超過訴訟時效只是表明權利人喪失了通過法律程序來保護其權利、以國家強制力來使對方履行一定義務的可能性,其喪失的是實體權利上的勝訴權,故不能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剝奪其程序上的訴權。

⒊繼承糾紛中,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20年起訴的情況。民法通則關於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只是一般性的規定,因「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提起訴訟。」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對於繼承糾紛的案件,涉及到訴訟時效的,應優先適用繼承法。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來處理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的起訴時,必須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從繼承法規定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顯然是指自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期限屆滿後,權利人(繼承人)便喪失了起訴權。因此,在繼承糾紛的案件,對自繼承之日起超過20年的起訴,在受理前即發現時效已屆滿的,必須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後經審查發現時效已屆滿且原告不撤訴的,必須裁定駁回起訴。

而對於本案應是屬於上述第一種情況,即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用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⑧ 關於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它們的區別就是一個在立案前一個在立案後發現不滿足起訴條件,而立案的前提不就

立案時不予受理的情況為不屬於法院受型範圍或沒有明確的被告等不符合起訴的條件。駁回起訴的情況一般指案件已經受理,但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或不符合法律規定。

⑨ 法院立案執行後發現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應如何處理

1、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2、有人曾建議參照適用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08條規定的執行結案的方式只有四種:(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2)裁定終結執行;(3)裁定不予執行;(4)當時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四種結案方式中沒有「駁回執行申請」這一結案方式;
裁定不予執行的對象限於仲裁裁決書、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非訴法律文書,而執行所依據法律文書是由法院作出的,故排除了不予執行。
自然而然只能適用最後一種結案方式《執行規定》第108條第(2)項規定的裁定終結執行,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第(六)項是兜底條款,一般認為,兜底條款亦稱口袋條款,是所有其它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包括不了的,或者目前預計不到的情形,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像執行立案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這種情況應屬此情形,故,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⑩ 法院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一律裁定駁回起訴,對嗎

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