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書格式
1. 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但是法院沒有下達裁定書而是直接來了新傳票應該怎麼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二條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並寫明。由以上可知,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應當用書面形式。你可以跟主審法官說你們沒有收到關於管轄權的裁定書,口頭通知是違法的!那麼法官應該會明白,否則就是程序違法,無效!
2. 管轄權異議可以開庭時當庭裁定嗎
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可以再次向案件承法官要求對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如果法官仍然不予理會,繼續開庭,可以向庭長或者院長反映,要求給予答復。收到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無論是否支持,都應當作出裁定,並將民事裁定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對裁定不服,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 第三人確認合同無效,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樣本
民事裁定書(駁回起訴用
本院認為,……(寫明駁回起訴的理由)。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的起訴。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一、 駁回訴訟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 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4. 什麼是管轄權異議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判文書形式是什麼
一、對於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如果在被裁定駁回之後,被告人進行上訴二審法院還是不予支持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將繼續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如果還是不予支持的,則起訴受理的法院依法審理該案件。
二、對於超出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如果被告人是在答辯期滿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那麼人民法院應該繼續審理,在裁判文書中一並處理。理論依據是:
1、法律的引導、規范和制裁作用。既然民訴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那麼,當事人就應當遵守法律規定,不遵守法律規定就應當受到不利後果。
2、訴訟效率要求。答辯期滿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進行審查,繼續審理,能夠提高訴訟效率。
3、公平原則。「遲到的正義非正義」,若允許當事人惡意拖延審理周期,勢必會影響到權利人實現權利的周期。
4、仍給予了異議人上訴的權利。在判決書中,審理法院對超期事實的查明、對本院具有管轄權的論證,若不符合客觀事實或法律適用錯誤的,異議人上訴後,上級法院則會發回重審。
此時在裁判文書中至少有兩點要注意:一是在事實查明中,應當對超出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事實和審理法院具有管轄的事實進行查明,二是在說理部分,要對審理法院具有管轄的法律依據進行論述。
在裁判文書中一並處理超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盡管兼顧了各方面利益,但仍有法律瑕疵,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管轄權異議處理的處理形式只能是裁定,而在判決書中對管轄權異議進行處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這樣做只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罷了,所以,今後仍需最高院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
綜上所述,管轄權異議提出後案件繼續審理主要有兩種情況,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法律的相關規定,管轄權異議被裁定駁回後又進行上訴的,還是沒有得到支持,此時原審法院就會繼續審理。除此之外的另一種情況,就是超過法定的期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目前也是按照前者的情況來處理。
5. 駁回通知書是裁定書嗎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當解決的事項作出的權威性判定。也就是說,法院處理程序的事項,應當使用民事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裁定的適用范圍是:
(一)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訴權,或者該法院對此案件無管轄權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具體來說,一是原告起訴的事項不屬於法院主管范圍,或者雖屬法院主管范圍,但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二是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又無法補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內按時補正;三是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但原告在此期限內起訴。對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權在接到裁定書後10日內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撤銷不予受理的裁定,並要求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管轄權異議
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受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另一方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可以在應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異議。對此,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異議沒有理由的,書面裁定駁回異議;認為有理由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該項裁定不服,當事人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三)駁回起訴
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或者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無權起訴或者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裁定駁回起訴與裁定不予受理不同。裁定駁回起訴是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後,經過審查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裁定的適用范圍所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是原告起訴後、法院受理前,經審查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時所為裁定。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也不同。駁回起訴是駁回當事人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行使,只要經過初步調查和審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因而用裁定;而駁回訴訟請求表明原告的起訴在程序上是成立的,但其實體訴訟請求不存在,需要經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後才能作出,因而用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6. 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嗎
不可以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法院會裁定駁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6)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書格式擴展閱讀
1、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5、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7. 申請管轄權異議,法院駁回後沒有郵寄裁定書,只收到一張新的開庭傳票時間,不符合法定程序,怎麼辦啊求助
這種做法是抄錯誤的。可以再次向案件承辦法官要求對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如果法官仍然不予理會,繼續開庭,可以向庭長或者院長反映,要求給予答復。
收到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無論是否支持,都應當作出裁定,並將民事裁定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對裁定不服,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一百六十四條 第二款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