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保全法條
Ⅰ 新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條文
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的具體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范圍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Ⅱ 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
依現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可以裁定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百四十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Ⅲ 求一份駁回保全復議申請的通知書格式及法律條文
一般用「復議決定自書」
×××人民法院
復議決定書
(駁回XXXX申請的復議)
(××××)×××字第××號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號XXXXX申請的決定,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復議。提出:……(當事人申請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維持原決定。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本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你可以看行政訴訟法的法律就行了
Ⅳ 哪位律師見過人民法院駁回財產保全申請的裁定書
民事訴訟法原則性規定: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的,應該要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版供擔保的,法院裁定權駁回。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Ⅳ 訴前財產保全復議法院駁回用哪一法條
弱弱的問一句,訴前財產保全有復議的嗎?
Ⅵ 關於保全的法律法規
(一)保全復期限有所延長,動產制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改為了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與審理期限大致上相匹配。
(二)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
(三)《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該條規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這就清晰地告訴大家,審理程序中有關財產保全的期限,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來確定。
(四)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據《民事訴訟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Ⅶ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
駁回申請的理由是什麼?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Ⅷ 訴訟保全的法律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關於財產保全,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個的,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Ⅸ 駁回財產保全異議用何種文書
原告提出財產保全。 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被駁回,因申請理由不成立。現對此裁定不服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不管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是訴前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復議認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請;認為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處理。